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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  相似文献   

2.
《法音》2010,(1):6-7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  相似文献   

3.
《法音》2019,(10):19-20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希提、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  相似文献   

4.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保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第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  相似文献   

5.
《法音》2010,(1):3-4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相似文献   

6.
《法音》2019,(10):13-14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相似文献   

7.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成为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相似文献   

8.
《中国穆斯林》2019,(4):8-10
第一条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葡、毛拉等。第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考核认定。  相似文献   

9.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  相似文献   

10.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  相似文献   

11.
《法音》2010,(1):8-9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教》2008,(2):9-10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有关要求,中国道教协会制定了<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办法>,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个<办法>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巳于2008年3月4日公布实施.本刊现予刊登.  相似文献   

13.
《天风》2006,(23)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即将下发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相衔接,经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全文刊登。  相似文献   

14.
(2009年11月26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主席联席会讨论并提交七届四次常委联席扩大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  相似文献   

15.
正自中国伊协公布新修订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有关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伊斯兰教教务制度)以来,伊斯兰教界在党委统战工作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心帮助和指导支持下,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参加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教务制度活动。现将笔者通过参与起草和修订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工作,结合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领会,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认定办法》有关内容的认识理解撰写成文,供各地伊协、清真寺和伊斯兰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教》2011,(2):51
4月1日,西宁市道教协会组织教职人员进行了资格认定考试,来自市属区、县符合考试资格的135名道士参加了考试。市民宗委主任汪江川、市道协会长喇宗静等在考前动员会上作了讲话,传达了有关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和省道协《关于  相似文献   

17.
《法音》2010,(1):7-7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了规范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  相似文献   

18.
《中国宗教》2006,(10):18-20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以下简称“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9.
《法音》2020,(12):50-5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法音》2009,(5):14-14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5月8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会议应到理事270人,因病因事请假57人,实到213人,符合章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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