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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约纳斯和阿佩尔等责任伦理学家不管是将责任伦理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补充,还是将之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改造,都预设了后者是缺少责任伦理之维的意念伦理。本文质疑这一预设,试图基于对康德至善思想的考察,表明康德道德哲学思想中包含了责任伦理的思想。本文将先指出责任伦理学主张在承认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在原则应用环节纳入对行动后果的考量,是一种整合义务论伦理学和后果论伦理学的尝试,并呈现了以阿佩尔为代表的典型责任伦理基本论证思路。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康德实践哲学的框架内对其至善思想展开考察,通过对至善所包含的德福一致思想、上帝理念的分析以及对其论证思路的重构,表明至善思想体现了责任伦理的主张,并且康德的论证思路与阿佩尔对责任伦理的论证思路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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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修正了康德的义务论,另一方面对后果主义作出了新的批评.但是由于罗斯把增进善看成是一种"显见义务",同时没有提供解决各种"显见义务"发生冲突的优先规则,导致他的理论存在一些内在困境.不过,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对重新思考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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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对义务(道德)意识构成的现象学分析,我们可以将康德的至善概念解释为义务意识原构成所预设的道德世界,从而将至善论界说为康德的善理论的一个自然延伸。这一解释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回应对至善概念的批判,而且勾连了法则与目的,并因此提供了一种对康德思想中的目的论维度的新的理解路径。文章也在强调至善概念内蕴的共同体维度之同时批判了对康德至善与道德世界的政治解释,坚持了自由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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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16,(2)
费希特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费希特哲学的内部看,他的伦理学说是以知识学为原则从"自我"推演出来的,因而属于知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对知识学基本原理的验证和重要补充;其次,从伦理学的发展史看,费希特伦理学是对康德道德学的继承和发展,它不仅凭借"职责"学说赋予道德法则以实质的内容,克服了康德道德学的形式主义缺陷,而且提出了共同体主义思想以克服康德道德学的个体主义立场,从而标志着近代义务论伦理学向德性伦理学的范式转变;最后,从现代性批判的角度看,费希特的德性伦理学转向意味着他对现代社会中自我封闭的原子式个体的解构和对疏离冷漠的人际关系的批判,并在正义与德性何者优先的争论上主张德性的绝对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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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哲学》2020,(4)
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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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至善的概念中引入幸福,引发了诸多质疑。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人既具有理性的有限性,又具有存在的有限性。这两种有限性有密切的联系,导致康德的伦理学存在着张力。将幸福引入至善的概念中,正是康德重视人的存在的有限性的体现。然而,这也使得康德在一些论述中让人们以为他违背了意志自律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促进至善的义务在客观上并没有增加新的义务,只是在主观上添加了道德的人具有获得幸福的资格与希望。康德在后期可能试图消除人们的误解,在人的双重有限性的张力中,他更突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因为它才是其构建道德的纯粹性的着眼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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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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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儒家伦理学能否解读为美德伦理学,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争论的实质可以归结为儒家伦理学究竟能否解读为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而不是儒家伦理学能否解读为一种关于美德的伦理学,这是因为后者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任何进路的伦理学理论都可以有关于美德的伦理学,无论是康德主义的伦理学还是后果主义的伦理学,包括儒家伦理学,这没有什么可争论的。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儒家伦理学究竟能否解读为严格意义上或标准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证成儒家伦理学可以满足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的两个基本要求,即基础性要求和完备性要求,可以解读为严格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不仅可以推动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还可以彰显儒家伦理学的当代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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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而不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义务的第一命题"在当代遭到了来自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情感才能表达对人的关切,也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当代一些康德学者试图维护康德的主张,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排斥情感,情感或偏好可以融入康德的行动理论。帕顿、亨森、赫尔曼以及阿利森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或认为康德的论述更多地出于方法上的考虑,或构筑行动模型表明情感在有道德价值行动中的地位。这种解释方式可以被称为调和式主张。但是他们的解释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不仅不符合康德的原意,且本身也问题丛生。调和式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以经验性动机理论解释行动,而康德是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来确定行动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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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康德的其他主要著作而言,海德格尔对于康德第二批判持有一种特殊的看法。他没有直接去探讨它,这实际上隐含着对于它的一种彻底的思考和批判。由于康德伦理学的根本概念是应当,康德把接受了古希腊以来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关于人的定义,海德格尔把康德伦理学看作是西方形而上学自身发展线条的一个基本环节,是柏拉图主义理念学说发展进程中一个特殊的点。人的本质的干瘪化也是人道主义最终走向主体主义的根本原因,康德的自由意志和道德律只是这种人道主义思考的必然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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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尔默在其《伦理学与对话——康德和对话伦理学中的道德判断要素》一书中基于康德道德哲学之困难,考察对话伦理学为克服其困难所做的尝试并分析其成败得失,他把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解为一种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检验准则确立法则的程序,并认为这只有在预设人类可能的"共同意志"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这种对绝对命令的颇具经验主义色彩的解读因忽视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基调和道德普遍主义立场而难免误读之嫌。作为道德性的最高原则,绝对命令并非程序性原则,而是表达"理性地行动"这一自主道德的要求。由此引出的论证和应用的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两个重要问题,也是其困难所在。就对话伦理学与康德道德哲学的关联性而言,相比于韦尔默重点分析的哈贝马斯版本的对话伦理学,阿佩尔先验语用学路向的对话伦理学更好地继承了康德的理性主义精神,紧扣康德道德哲学的问题并尝试对之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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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伦理学中把恶作为一种隐匿的、对立的存在,是不符合康德原意的误读。同时,忽视恶的存在的康德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善与恶共同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完整体系。康德伦理学体系细致分析了恶的来源、形态层次以及作用功能。抑恶的伦理并不能用来概括康德伦理学,但对于有限的理性人而言却是必要的。善的培育和生成是在恶的土壤中,要在感性世界中凭借自身的力量克服根据不在此的恶,需要道德信念的坚定、道德偏好的纠正更需要勇气和力量,才能彰显人的德性光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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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毛泽东的《〈伦理学原理〉批注》以调和目的论和义务论、克服自我实现主义弊端的至善论思想为理论主旨,从结构上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一是以终极对子“心理”为核心的道德本体论思考,二是以个人主义和现实主义为内容的两大伦理学主张,三是心力为本的伦理学旨归。两大伦理学主张是其中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个人主义集中反映了价值原则,现实主义集中反映了真理原则。以“诚”为中心原则、以价值和真理及相互关系为根本逻辑形成的两大思想链条是毛泽东早年思维结构中的关键内容,对其实践性格的塑造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此后其更加成熟的哲学思想提供了潜在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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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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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