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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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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洪源 《法音》2021,(4):14-17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年2月9日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在原有两个备案办法(2006年公布、2007年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整合和扩充,廓清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主体,明确管理权责,完善备案程序,规定教职人员权利义务,引导信息化管理,为宗教事务治理构建了更加严密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法音》2010,(1):7-7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了规范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  相似文献   

3.
一、2022年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取得的成绩2022年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入推进,共出台2个地方性法规、2个部门规章、7个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及为贯彻落实宗教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近20个宗教工作文件。其中地方性法规有《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部门规章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民族宗教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规定(试行)》《江苏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4.
《中国宗教》1995,(2):17-18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  相似文献   

5.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  相似文献   

6.
《中国宗教》2021,(2):32-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7.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  相似文献   

8.
《中国宗教》1995,(收录汇总):71-71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  相似文献   

9.
《中国宗教》2023,(7):71-71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  相似文献   

10.
《法音》2012,(12):24-26
(2012年11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寺庙经师(以下简称经师),是指在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中专门从事传授佛教教义教规、经典和文化知识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相似文献   

11.
《法音》2011,(1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相似文献   

12.
正今年5月1日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公布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3.
《天风》2006,(23)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即将下发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相衔接,经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全文刊登。  相似文献   

14.
《中国宗教》2012,(1):32-33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法音》2021,(2):7-11
2021年2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法音》2021,(2):1-1
2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公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是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新时代宗教的健康传承、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相似文献   

18.
《天风》2021,(3)
2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  相似文献   

20.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颁布出台,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细化和实化,是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的法规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及时提出了意见建议。《办法》公布后,伊斯兰教界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更要用《办法》来规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清真寺主要教职聘任、教职人员管理等,全面提升伊斯兰教界依规管理、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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