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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  相似文献   

2.
正(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  相似文献   

3.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新修订的"三个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新制定的"一个守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三办法一守则")等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自2019年6月12日公布施行以来,在全国伊斯兰教界掀起了学习宣传"三办法一守则"的热潮。  相似文献   

4.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保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第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  相似文献   

5.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人员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按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教职人员,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  相似文献   

6.
正2019年1月6日,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于6月12日公布施行。原"三个办法"自2006年公布、实施至今已13年,这次修订,遵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新精神,集多年自我管理实践经验,解难点重点热点问题,是我国伊斯兰教界载入史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伊斯兰教教务制度  相似文献   

7.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2019年6月12日,《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与《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正式公布施行。其中,"三个办法"为时隔十三年后的再次修订,这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紧密衔接,针对我国伊斯兰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关系到伊斯兰教内部自我管理  相似文献   

9.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颁布出台,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细化和实化,是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的法规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及时提出了意见建议。《办法》公布后,伊斯兰教界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更要用《办法》来规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清真寺主要教职聘任、教职人员管理等,全面提升伊斯兰教界依规管理、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0.
正(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为指导和规范我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行为,展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良好形象,发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在坚持正信正行、构建和谐、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和《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发扬我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相似文献   

11.
正伊斯兰教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开展宗教活动、保障民族习俗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教育穆斯林群众的重要阵地,也是穆斯林群众展示良好精神风貌的特殊窗口。清真寺寺管会,是一坊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群众组织。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体会,我就如何担负清真寺寺管会职责有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12.
《中国穆斯林》2012,(2):70-70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批准、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办、培养爱国爱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全国性高等宗教学府。  相似文献   

13.
《中国穆斯林》2013,(3):71-71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批准、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办、培养爱国爱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全国性高等宗教学府。  相似文献   

14.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三条清真寺设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清真寺的宗教活动,应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似文献   

15.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批准、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办、培养爱国爱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全国性高等宗教学府。一、培养目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  相似文献   

16.
正自中国伊协公布新修订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有关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伊斯兰教教务制度)以来,伊斯兰教界在党委统战工作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关心帮助和指导支持下,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参加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认定办法》等伊斯兰教教务制度活动。现将笔者通过参与起草和修订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工作,结合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领会,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认定办法》有关内容的认识理解撰写成文,供各地伊协、清真寺和伊斯兰  相似文献   

17.
正《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有关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之一。2018年初成立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小组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发挥教务制度自我约束作用、提升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推动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法音》2019,(10):13-14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相似文献   

19.
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伊斯兰教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为保障清真寺合法权益,加强清真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相似文献   

20.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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