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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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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和义务往往被视为一对形影相随的范畴。然而 ,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并不像通常看上去那样容易把握 ,在涉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对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 ,罗斯所概括的四个独立的陈述应该说比较全面。它们包括 :1A对 B有权利意味着 B对 A有义务 ;2 B对 A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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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明教授在《中国现代化视角下的儒家义务论伦理》一文中认为,儒家义务论伦理是一种单边式义务,权利缺失是儒家义务论的根本缺陷。因而需要引入西方权利观念来建构我国现代义务伦理。实际上,我国儒家经典著作中不乏关于双向性义务与权利的相关论述。更为重要的是,儒家义务论伦理具有开化出现代性义务论伦理的可能性。在重视权利之于义务重要性之余,必须意识到权利实现是以义务遵守为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在这点上中西文化具有通契性。故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义务论伦理能内在衍生出现代权利概念,即义务本位能够开化出权利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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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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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以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为核心的。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集体主义的内在属性,是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集体和个人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指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相互的,同时又表现为道德义务相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要实现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要树立正确的集体和个人理念,要有教育、制度等实践措施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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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性意义上的公民,分享着两项公共权利,承担着两项公共义务。他们不仅能够感知和理解公共权利和公共义务,而且具有把它们化为现实的公共感能力。用公共感能力确定公民的资格,为公民的概念提供了规范的标准,从而与国籍描述的公民资格区分开来,把公民定义为与市民不同的公共角色。公民作为公共的角色,应该积极地从正反两面培养自己的公共感能力,不断创造自己作为公民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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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与义务”从“公正”方面进行了解读,论述了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提出“受试者权利优先”是平衡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受试者权利优先”的具体策略:首先尊重受试者的权利(首要性);当受试者的权利与受试者的义务出现一定矛盾时,应该把尊重受试者的权利放在首位(至上性);在尊重受试者的权利中,化解两者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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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西方法制文化的影响,人们习惯于讲道德义务,并将儒家伦理称为义务伦理。义务要么是由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职责,要么源自于为了权利而签订的契约,二者都决定了义务带有一种被动的承受性。儒家伦理反对一味讲利益,因而不太关心权利,也就不可能重视由权利所派生的义务。虽然儒家讲角色功能,讲职责,但儒家更加重视内在的道德感受,重视内在的自觉自愿,因而没有固步自封于角色义务。与义务论相比,儒家伦理更加强调突破自我的权利限制,走出自我,迈向他人,从而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承担责任。因而,儒家伦理不是义务伦理,而是责任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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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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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1998,(4)
病人的医疗权利与义务维护病人的医疗权利,指导病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它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和保健,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治疗保健环境。一、病人的权利1有维持生命,享受公正医疗的权利;2在诊治中有获得自己病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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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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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滋病人及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精巧的设计。本着保护人权和预防疾病的需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在医疗活动、人身权益和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进行了很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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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精巧的设计.本着保护人权和预防疾病的需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在医疗活动、人身权益和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进行了很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