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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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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著名哲学家J.范伯格先生提出的社会正义理论具有其独特性,但国内学者对其研究不多.本文从他提出的比较性正义和非比较性正义,比较性正义的原则以及分配正义等方面对范伯格的社会正义思想进行初步的探讨,指出研究范伯格先生的社会正义理论,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加大,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2.
吴楼平 《哲学研究》2022,(8):97-107
在传统的正义理论中,作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标准之一,经典的前制度性应得观念占据着重要的理论位置,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遭到了冷遇,被驱逐出了他所称的社会首要原则的范畴之外,并为基于制度性正义的合法期望的观念所取代。在罗尔斯看来,由反映这些合法期望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原本主导性的应得原则所规制的社会基本结构才是公平正义的。然而,他的这一跳跃不免太过冒险,在理论上至少导致了三个不对称之处,即应得的价值判断在否定性和肯定性方面的不对称,应得的道德情操在反应态度和合法期望之间的不对称,以及应得的适用范围在分配正义领域和惩罚正义领域上的不对称。而倘若他坚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并继续保留应得观念,这些不对称之处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  相似文献   

3.
《学海》2020,(1):81-91
代际正义理论是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约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在当代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处于重要地位。罗尔斯并不主张将其差别原则直接用于处理代际问题,而是建构了一种以"正义的储存原则"为内核的代际正义理论。不少论者认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他在其后期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始终坚守"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但放弃了其起初坚持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实际上,不少批评者误解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其代际正义理论能够获得一种融贯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桑德尔和罗尔斯在正义与善问题上的激烈争论,本质上是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的争论。罗尔斯从正义原则是独立于人们的各种善观念、善目的的角度论证正义优先于和决定人们的善观念、共同善目的,而桑德尔则通过批评罗尔斯所预设的自我观的个人主义性质,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双方的理论代表了国家治理原则研究的两种基本路径。对人类社会中的理性、利益、规律的一般关系和历史运动进行深入分析,是正确研究正义与善之间关系的更加合理的思路,这也正是对双方理论进行批判式融合的可能性所在,因而也是国家治理原则研究的第三条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5.
在讨论国际援助时,罗尔斯和一些世界主义者囿于一种"非此即彼式"的简单化进路,要么将其视为人道主义义务,要么视为正义的义务。这种进路因忽略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在关注对象、援助目标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明显差异,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颇,而转向一种基于责任原则的分析进路可有效避免这种弊端。依据该进路,在后果责任与补救责任的区分及其内在关联被正确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导致国家贫困的根本原因的综合分析,国际援助义务的性质就得到合理认定。其到底是正义的还是人道的,这种进路不仅为国际援助义务的认定提供了依据,而且在理论上满足责任原则的适用性、判断标准的连贯性和平等观念的重要性,对国际援助实践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反思平衡的哲学方法贯穿于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全过程,其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普遍的道德原则与相关的背景理论,通过将它们进行反复比照、不断调整以达至内在的平衡状态,成为检验公平正义学说的合理性标准。但是,由于后来罗尔斯觉察到了自由民主社会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正义观念上产生分歧的现象即合理多元论的事实,并将此种现象归因于理性的"判断的负担",因而他不得不使其公平正义学说从最初作为一种合理完备性学说转向一种作为各种合理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之结果的正义的政治哲学,以应对相关背景理论尤其关于人的理论所发生的变化。正因诉诸反思平衡的哲学方法,罗尔斯实现了其正义理论的政治转向。  相似文献   

7.
博爱有两个层面,即"友爱之情"这一情感层面,"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这一结果层面。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应包含"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但包含博爱结果。对罗尔斯来讲,"友爱之情"既非社会正义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而科恩认为"友爱之情"是(差别)原则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其必要条件。罗尔斯的博爱观主要体现在其正义原则之中,强调博爱结果。而科恩的博爱观蕴涵于其社会主义的平等和共享思想之中,强调博爱情感。科恩与罗尔斯各自秉承生活经历所模塑的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立场和自由主义立场,因而对博爱的理解不同,前者误读了后者。  相似文献   

8.
作为商业社会的首席辩护人,斯密因其正义论给商业社会的秩序来源确立了合法性而广受关注。尽管如此,学界尚未就其正义论的内涵达成一致。回到斯密的道德理论可以为此提供解答。斯密的道德理论秉承苏格兰学派以情感作为道德判断依据的传统,区分了合宜性和德性两个判断标准。体现在正义论上,就表现为自然正义与德性正义的二重奏。斯密虽然把基于交换正义的社会秩序理论视为最重要的工作,但他从未忽视德性之于一个美好社会的重要性,并一直以此来指引自己构建社会理论。斯密的正义论,不论是自然正义部分还是德性正义部分,对于理解当今中国的社会转型进而实现善治而言,皆极富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马克思是否存在正义理念的问题上,国内外存在事实性解读和价值性解读两种倾向:前者认为,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只是一种事实陈述,从而否定马克思具有独立的正义理念;而后者则认为,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一种包含道德诉求在内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反映了马克思的正义主张,从而肯定马克思具有独立的正义理念。两种倾向恰恰彰显了,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诉求,既具有积极意义,也存在严重不足。  相似文献   

10.
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者德里克·帕菲特提出了分配正义的优先主义原则:在分配的问题上应该优先考虑社会中那些最穷困的人。帕菲特认为,相比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所提出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是更优的分配正义原则。因为,平等原则可能会遭遇"拉平反驳"和"分割的世界"这两个理论困境。帕菲特的优先原则与罗尔斯的平等原则之间的理论分歧是深刻而长远的,其根源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  相似文献   

11.
卢梭的契约正义观与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在形式上有其相似之处。但由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其正义观的价值内核、论证方式及其实现途径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从卢梭的契约正义观到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的嬗变代表了西方正义论从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转变,把握这一转变的趋向及其内在精神实质,对于丰富和完善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12.
《学海》2015,(5):88-95
罗尔斯的公共辩护理念,要求为正义原则所做辩护必须取得合乎情理的公民的合理接受。但这里作为规范性限制条件的"合乎情理"却主要不是认知意义上的,因此合乎情理的公民持有认知上不合理的信念完全是有可能的。而这将会导致"辩护的真诚性"问题:即为正义原则所做的辩护,诉诸的是一个人所持有的认知上不合理的信念。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辩护工作是分两阶段来完成的,分阶段的辩护策略可以避免"辩护的真诚性"问题,因为在这两个阶段中,面向某个公民持有的认知上不合理的信念作辩护的问题都没有发生。  相似文献   

13.
种际正义就是合理处理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关系的正义原则,它分为种际同一性正义与种际差异性正义两种.种际同一性正义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生物物种的平等,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无限欲求支配下产生的生态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14.
"优先规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在理论结构上起到规定正义的两条原则以及第二条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之间的先后顺序的作用。笔者认为,罗尔斯"优先规则"所规定的"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在论证和解释中存在着困难;而且,"优先规则"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矛盾,"差别原则"的应用使得"自由的优先性"无法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得到一以贯之的执行,而这正是在寻求平等的过程中自由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5.
混合道义论的马克思道德理论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研究中,许多西方学者倾向于运用规范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来解读和重建马克思的道德理论,道义论便是其中一种路径。英美分析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科亨、杰拉斯与佩弗都将平等主义的分配即分配正义问题视为马克思道德理论的核心,并将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归因于自然权利,按照对马克思道德理论建构的自觉程度区分,三人被认为是不同程度上的混合道义论者。混合道义论在一定程度上阐明并发展了马克思的道德理论,但从本质上看仍然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相似文献   

16.
正义秉性,可成为判断中国正义论的标准。法家正义论由正义秉性与战国时期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正义理论两个部分构成。法家对正义秉性的讨论包括:正义的主观条件蕴涵"怨""愤"等情感,正义的客观条件在于物质资源与人类欲望之间的冲突。法家最早发现了正义秉性的脆弱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非正义局面的蔓延。法家竭力维护法的公正与权威,主张将正义品格最大限度地"社会化"。法家的正义秉性,在形式上是一种"应得"正义观。法家追求一个正义而和谐的社会,各阶层都各尽其力,获得其应得的利益。先秦时期的法家正义观,具有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价值观念:尊君、重公利、极端功利、臣民工具化、轻罪重罚且极端苛刻,具有鲜明的"战国"时代特征。先秦法家正义论实质主张"守法就是正义",此法代表"公利",也代表君主利益,代表国家利益,正义就是遵守君主之法。  相似文献   

17.
马克思和罗尔斯似乎有着十分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主张,正义概念的功能,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以主导生产模式所要求的操行,作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律令。罗尔斯则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它的法则可能被所有这样的人所认可:他们公正、合理地商讨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划分彼此之间在社会合作中的负担和利益。尽管体现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立场之间的种种重要不同仍然存在,但笔者认为,这两种正义观上显然不同的立场,是能够调和的。尽管受到黑格尔和康德的不同影响,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观点还是能显示出一致之处。在提出明确的正义政治概念时,罗尔斯认为,可以接受的正义原则,必须是在社会体制中能够实行的。这导致他的“康德式构成主义”,向黑格尔的观点靠近,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奠定了他对普遍的、社会先验的正义原则的拒斥。笔者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两人所追问的,都可以被看作是何种社会制度能够实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不过,其间仍有两点重要不同。首先,马克思憧憬的,似乎是一种超越休谟和罗尔斯所谓“正义环境”的社会,而对罗尔斯(2001,P177)来说,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则是乌托邦。其次,马克思认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市场关系应该被超越,因为这些市场关系天然地包含着生产者与生产的社会过程以及社会劳动产品的异化。虽然在超越正义环境的社会里,市场的消亡也许可能,罗尔斯却宣称,在要求必须公正解决竞争的任何社会里,市场消亡均不可能。笔者认为,如果将马克思对市场的拒绝,看作是从根本上拒绝“商品拜物教”,那么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就能调和。笔者的结论是,除了马克思关于未来无阶级社会概念中含有理想成分外,在资本主义及市场的正义观上,马克思和罗尔斯的立场相当接近。  相似文献   

18.
分配正义蕴含着两个不同的原则:回馈正义与平等正义。回馈正义以个人的付出与回报相关联为基础,平等正义以忽略个人的付出而仅满足其基本需要为基础。从回馈正义角度来看,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激进批判理论的批判、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不是针对其抽象的原则,而是论证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抽象的原则走向其自身的反面;从平等正义角度来看,马克思在晚年讨论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应该由回馈正义向平等正义过渡。然而,现实的情况更加复杂,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从现实层面彰显了诸多需要从理论上给予解答的问题。笔者尝试从抽象理论与现实践履层面讨论这两个原则在不同经济关系中呈现的不同问题,并藉此论证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相似文献   

19.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差别原则一直备受质疑,因为它不仅可能与效率原则冲突,而且可能违背罗尔斯自己的互惠原则。此外,差别原则能否在原初状态被选择也成问题。事实上,按照罗尔斯用以拒斥古典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根据,差别原则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原则,因为其所基于的是仁爱或言人类之爱,这一仁爱在其自身并不包括裁决利益冲突的分配原则。所以差别原则应当被解释为一种弱意义的劝导原则,这也可以避免其所面临的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20.
在仁、礼关系上,孔子存在以仁释礼与以礼成仁的不同进路。荀子虽然形式上视仁为最高的德,并提出了由"爱人"到"自爱"的仁学理论,但不是将仁落实在心性上,而是体现在制度中,是以礼成仁,发展的是政治化的仁学。荀子的仁义偏重于义,主张"处仁以义",通过义来成就仁。荀子以差等为正义,为儒家礼学奠定了基础,但他突出等级、差等,缺乏平等精神,是其思想的不足。今日儒学应发展出寓差等于平等的正义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将儒家的忠恕之道由道德原则上升为政治原则,使其成为礼的原理、法则,这样仁的内在原则与礼的外在原则才可以真正得以贯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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