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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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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世纪西方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二战后西蒙(Yves Simon)的《自然法的传统》、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的《人和国家》代表着第一次高潮,第二次则以"新自然法理论"学派为代表,代表作有格里塞(Germain Grisez)《节育与自然法》和菲尼斯(John Finnis)《自然法与自然权利》①,引起了许多相关的讨论,涌现出一大批名家,其中不少人有天主教背景。20世纪60年代,马里旦和新托马斯主义者对阿奎那自然法的阐发引来分析哲学家尼尔森的批判,而尼尔森又遭到反驳,在讨论的过程中,跟阿奎那自然法观念有关的一些问题逐渐得到澄清和深入思考。本文首先介绍阿奎那本人的自然法理论,其次介绍马里旦对它的解释,然后介绍尼尔森对马里旦的批评以及波尔克对尼尔森的反驳。这些批评有助于我们理解一直存在于关于自然法的思考和争论中的深层次问题。  相似文献   

2.
阿奎那把自然法分为首要条规和次要条规,首要条规是基于人性及人性倾向的行为规则,而次要条规则是从首要条规派生出来的较具体的条规.关于首要条规及次要条规的学说,是阿奎那自然法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可以说是其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  相似文献   

3.
孙亮 《哲学动态》2015,(2):34-40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与自然法学说的关系在当代有不同的看法,分歧的关键是在什么背景下理解法律。马克思区分了事物化与物化的概念,现代法律不应是物化背景下的财产权为基础的体系,不应以此批判当代社会中盛行的物化基础上的正义、公正等。但也不应抛弃物化的积极意义,而应确立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后自然法理论。  相似文献   

4.
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的形上架构与神学意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托马斯这里,“自然法”是神烙在人性上的“永恒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又是“人定法”的基础。那么,“自然法”与“存在”的关系是如何发生的呢?托马斯将“自然法”作为人类天生的(自然的)倾向,而所谓天生的倾向,不是生理或物理的倾向,而是形上本体的倾向。形上本体的倾向,就在于人天生追求本体的成全。本体的成全是按照人本性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在托马斯看来正包含有上帝的神性。那么,他的这个理论究竟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探讨托马斯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架构和“自然法”中的“自然”之神学表现,正是本文的主旨。一、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  相似文献   

5.
西方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建林 《世界哲学》2007,51(2):76-80
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这一传统因19世纪实证主义的冲击而一度中断,进入20世纪后,西方自然法理论得以复兴,但当代新自然法理论并不是对传统的重复。自然法何以认识和证明?自然法包含哪些规范内容?自然法对现实政治秩序和法律体系发生何种效力?正是在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和创新而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向,从而促使西方自然法理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6.
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人学内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系统地架构起一个包括“永恒法”(eternallaw)、“神法”(divinelaw)、“自然法”(naturallaw)、“人定法”(humanlaw)等内容的思想体系。其中,他将“自然法”视为以人性为根据的“本性之律”,协助人完成其“本性”目的。“自然法”不仅由于其“上通”“永恒法”而“分有”“神性”特征,更为深刻的是,其作为“本性之律”“下贯”“人定法”以规范人的世俗生活,而彰显出深厚的“人学”意蕴。一、“自然”的“本性”解析按照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由“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等构成的宇…  相似文献   

7.
自然法应当成为类似于实在法的事物,而不是要完全像法律。自然法必须具有法律的特征,即能够以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方式安排人类事务。第一,这意味着自然法必须是义务性的;第二,自然法的义务性命令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理解为强制性的;第三,为了能够以一种近于类似法律的方式对任何事情产生影响,自然法的要求和禁止也必须要由各种类型的附属原则来补充;第四,自然法必须与伦理学和道德相分离,甚至与客观的伦理学与道德相分离;第五,自然法必须从属于某个共享承认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公法人概念缘起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798年,胡果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juristische Per-son)[1].如果说法人概念的确立是现实与法律思想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公法人概念的缘起则更多地承载着思维的历史必然.作为一种组织类别,公法人由萌生至完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9.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之间的划分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地予以关注和讨论.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已经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既坚持实证主义法学传统,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又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偶然联系的事实,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思想.研究哈特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因由,明确最低限度自然法思想的内涵,对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法理学界曾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过论战,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发表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形成新分析法学派,另一方是以美国啥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为代表,他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批判对方,成为新自然法学派在美国的重要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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