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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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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海》2017,(6)
探讨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应当根据功效的不同,将问题分为"未履行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除了包括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外,考察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种类,要密切联系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基于"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一要件,理应排除先前行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道德上的作为义务也应被否定。关于被履行义务的范围是否包括道德义务的问题,有肯定说、折衷说与否定说三种观点的争论。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的、保障一定生活利益的道德义务,能够成为被履行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2.
作为义务的诚信以及诚信义务的豁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义务的诚信是将诚信看作超越功利的,不管对行为者及其相关人员有利与否,也不管行为主体愿意与否都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现象有复杂的原因,但将诚信仅仅作为手段来强调而忽视了义务层面的要求,并由此导致人们出于利益的追求而逃避诚信义务则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因此,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就必须树立诚信是必须被履行之义务的理念,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诚信义务的习惯。当然,诚信义务的履行并不是无条件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因为更重要更迫切的其他义务的出现而豁免的。  相似文献   

3.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孝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所具有的照料、陪伴及满足合理需求的道德义务。就其伦理基础而言,一种主流的观点是感恩理论,即认为,子女应该孝敬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对子女有生养之恩。然而,这一观点面临诸多挑战。感恩理论总的说来是基于"生养有利论":把一个人生下来并(或)把这个人抚养长大是有利(benefit)于这个人的。正因为子女从父母那里得了利,而且是很大的利,所以才应该感恩回报父母。针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一个婴儿来说,被父母生下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算是得利。另一方面,感恩义务的来源是超义务的行为,而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父母仅仅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子女不需要因此感恩父母。如果,"生"不算是利,"养"又是父母的道德责任而无需被感恩,那么,子女似乎不必对父母具有孝养义务。面对上述挑战,本文尝试对感恩理论进行修正:子女的孝养义务源于父母的抚养之恩,但并不是所有抚养行为都应该被感恩。只有超出抚养义务要求的行为才值得子女感恩,也才是子女孝养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5.
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杜威由此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义务论无法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让纯粹形式的义务形成具体的义务意识,二是如何让纯粹的义务变成行动者的道德实践动力。杜威认为康德义务论的症结在于不信任真实的道德生活经验,试图以一种基于旁观者视角形成的“应当”来构建道德现实的“是”,杜威认为这是康德所继承的传统二元论在道德领域的运用而已。另外,对杜威义务立场存在两种质疑,一是如何让非理性者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的义务内容,二是脱离了反思视角如何形成义务意识。依据杜威整体性的义务观点,这两点质疑都不构成对杜威义务立场的挑战。  相似文献   

6.
青少年家庭义务感的研究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研究采用家庭义务感问卷对711名高一和高三的城乡青少年进行了调查,考察当前青少年家庭义务感的基本特征.结果表明,(1)青少年总体上具有较强的家庭义务感;(2)农村青少年比城市青少年更为重视“未来对家庭的支持”;女青少年比男青少年更重视当前与未来对家庭的支持,以及对家人的尊敬;独生与非独生青少年的家庭义务感无显著差异;(3)在“当前对家庭的支持”与“未来对家庭的支持”方面,青少年的义务感高于他所感知到的父母的期望,但在“对家人的尊敬”上,青少年的态度与父母的期望间无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7.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体系作了完整划分,但该体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即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中包含着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格雷戈尔、邓晓芒、舒远招等学者已意识到此矛盾并试图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的义务”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首先是指法则对自由抉意的外在强制且抉意不存在自由回旋余地,其次是指不完全的德性义务中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因此,当康德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视为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时,它可以按照第二种含义被归属于德性义务.  相似文献   

8.
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既是实体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伦理的意义。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以道德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是公民社会公民的道德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义务,是现代公民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基础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所行使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因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  相似文献   

9.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11.
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12.
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且医患双方亦没有约定患者必须履行的,医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患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之不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患者的披露的义务、遵照医嘱的义务与签字的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不同于患者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一种独立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不应保护医方使其免于承担治疗失当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厘清医师说明义务的内涵、性质能够使患者和医师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有主张医师的说明系患者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的“承诺无效说”;也有“医疗合同上的附随义务”的观点;还有认为其应是一项法定的注意义务.在对这些观点进行评析后提出此义务应是一项法定的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14.
感激义务的道德应当来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缘起于人 们之间的相互关爱,这种关爱往往体现在为他人所提供的帮助或好处。但是,并非所有的帮 助 或好处都能获得感激。对于无意识、被胁迫、无正当理由的帮助或好处,以及以不正当方式 给予的关爱,被施与人就不应该背负感激义务。感激义务的条件是他人正当的关爱。一旦被 他人给予关爱,无论接受与否,都应该按照自觉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合德性原则履行感激 义务。该尽而不尽感激义务是忘恩负义。对于忘恩负义,除了批 评和谴责之外,还应通过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感恩教育、加强制度供 给机制、强化感恩文化等途径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15.
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医师仅就自己的过失行为对自己的患者承担责任,但是,从近年来美国判例法的发展看,如果医师在诊治患者时可以合理预见第三人将会遭受患者损害,医师的注意义务可扩展到与其不存在直接的医患关系但存在特殊关系的非患者.  相似文献   

1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17.
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医师仅就自己的过失行为对自己的患者承担责任,但是,从近年来美国判例法的发展看,如果医师在诊治患者时可以合理预见第三人将会遭受患者损害,医师的注意义务可扩展到与其不存在直接的医患关系但存在特殊关系的非患者。  相似文献   

18.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19.
宽容是社会治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康之 《道德与文明》2003,(1):25-27,31
宽容问题是伦理学以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 ,但是 ,长期以来 ,宽容被理解成人的美德 ,因而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很少考虑这个问题。在后工业社会到来的时候 ,当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出现的时候 ,我们希望把宽容作为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向量来加以考虑。具体的做法就是 ,首先把宽容设定为社会治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20.
论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医疗纠纷频发,很大原因是医护人员未履行对患者隐私保密的高度注意义务。从具体案例出发,就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注意义务进行阐释,探究该义务产生的根源,对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责任进行评析。以期提高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注意义务的重视,减少相关医疗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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