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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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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23年发生的“科学与人生观论战”(亦叫“科学与玄学”之争),是中国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营垒中不同派别之间的论争,也是中国现代资产阶级哲学思想发展史上的极其重大的事件。在这场论战中,张君劢以西方生命哲学特别是柏格森哲学为武器,宣传自己的“人生观”思想,建立了援洋入儒的文化思想体系,为他以后成为中国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奠定了基础。研究中国现代新儒家就不能不考虑当时西方思潮的影响,同样,研究“科学与人生观论战”中的张君劢就必须注重考察柏格森哲学在其思想中的地位。如果从广阔的文化背景来探讨张君劢在“科学与玄学”之争的“人生观”,便可发现张君劢的“人生观”与柏格森哲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相似文献   

2.
张君劢以"据旧开新"的方式,将传统儒家的"善"、"己"、"性"、"心"四大范畴作为基本理念和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顺应近代社会潮流走向,掘发古代德目新意,创造出"德智主义"、"族群本位"、"民族气节"三大新范畴,建立起独特的伦理思想体系,彰显了新儒家返本开新的理论特色。张君劢对儒家传统伦理思想的掘发对于现代新儒家的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3.
张君劢的“德法合一”是儒家之德与西方之法的合一,在德与法的关系上,二者并不是地位相同的,德法合一是在德的基础上德与法的合一,德比法更根本,“德法相辅而行”更深层的意义是“德主法辅而行”。张君劢“德法合一”论始终未离儒家道德本位,决定了这种结合仍是停留在道德文化层面,而没有落实为政治法律事实,若将“德法合一”论还原为“内圣外王”之道,我们仍可看到传统儒学在当代社会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4.
张君劢以中国传统家国天下及注重人格尊严等思想为其思想"前见",在理论上选择性地吸收了洛克、卢梭、康德等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天赋人权及自由意志等思想,从批判专制政治开始对民主政治进行反向的证成;对人民主权——最高政治权力应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与授权和宪政自由——政治权力行使应该受到宪法的制约、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两个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基于权利论与功利论的双重路径的论证。  相似文献   

5.
霍布斯的两副面孔:施米特、施特劳斯论霍布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米特和施特劳斯认为现代社会潜藏着一种巨大的危机--现代性危机.他们在对现代性危机的研究中,几乎一致认为霍布斯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霍布斯的思想奠基或者说推动了现代性危机的产生和发展.但施米特和施特劳斯分别从政治神学和政治哲学的视角审视霍布斯,从而使得霍布斯呈现出了两幅不同的面孔,即政治神学家和政治哲学家.  相似文献   

6.
张君劢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是一位颇有影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也是中国现代新儒学思潮的重要倡导者。半个世纪以来,他“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自称“不因哲学忘政治,不因政治忘哲学”,在为其政治实践而颠踬奔波的同时,也写下了大量的哲学著述。从这些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张君劢的思想比较典型的显示了现代新儒家哲学的一些基本特征,因此,研究他的思想发展的历程、实质和特点,对于正确了解他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对于深入把握传统儒家哲学现代化的背景、途径及其发展趋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陈伟 《学海》2012,(1):120-130
关于霍布斯的论述是施米特政治理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施米特意识到了霍布斯思想的复杂性、多面性,反对简单地以“现代人”、“自由主义”等标签去概括霍布斯.他重视霍布斯承上启下的位置,既看到霍布斯与之前数百年思想资源的密切关联,又看到他启发后世政治哲学的新因素.霍布斯对政治统一体的认识,对主权决断的重申,对秩序的捍卫,均被施米特用来反思20世纪德国乃至欧洲的困境.不过,简单地称施米特为霍布斯主义者,是低估了施米特学说的原创性.施米特学说的原创性尤见于他对霍布斯进行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现代思想洪流中,在科学、民主、社会主义思想主流旁,涌出了一股新儒学支流。先是梁漱溟在新文化运动中顶着潮流上,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肯定儒学思想在现代社会的文化价值,接着张君劢、冯友兰、贺麟、熊十力等人著书立说,改造儒学、注入新内  相似文献   

9.
从传统儒学导向现代新儒家,几乎与整个近代思想史同步。其中有两条相对清楚的思想脉络可以把握。一是从康有为、梁启超到梁漱溟、张君劢的从西返中的文化探究之路。一是从谭嗣同、章太炎到熊十力的由释归儒的哲理玄思之路。后者纠葛着儒学的心性与佛  相似文献   

10.
经济制度入宪肇始于德国的<魏玛宪法>,自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出现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国家干预的条款.然而,由于对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的忽视和对宪法政治功能的偏好,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然而私人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的平等,某种所有制经济能否占"主体"地位应视其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不应由国家基本法直接规定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次地位.本文基于经济制度宪法属性的分析,提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模式,以期避免经济制度因不科学的设定而频繁修改,使其能够稳定地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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