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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通说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类型划分为自愿住院治疗、医学保护性住院以及保安性住院治疗三种,其中以自愿住院治疗为原则。为此,《精神卫生法》对其他类型的住院治疗限定了条件,并对适用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精神卫生法》采取了将"住院类型"与"出院权"相联系的立法模式,而这导致该法住院类型划分标准的逻辑矛盾。为此,可以将住院类型限定为自愿和强制住院治疗两种,而对强制住院的规范和限制是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我国《精神卫生法》在"送"、"诊"、"治"、"出"四个环节全面确立了自愿原则。该原则渊源于私法领域,是指精神障碍患者(含疑似)在法定无害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一方对其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接受、中止或终止的单方意愿。与私法自愿原则相比,该原则具有单方性、相对性、双方地位不平等性、实施标准国际性、相对方必须接受等特征。精神卫生健康权利兼具"自由"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自愿原则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单方自愿的决定权和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的法定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大陆《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人权法治原则在精神卫生领域的体现。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彰显了对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的价值取向。在对大陆《精神卫生法》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从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台湾地区的具体措施,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各项权益保护规定,构建多元的照护体系,进一步明晰法律责任规定,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以及精神卫生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一大亮点是实行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自愿性原则,这一原则也体现了知情同意在精神障碍治疗中的贯彻。然而,由于法规并未对患者监护人的代理同意作明确的限定,因而,它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被精神病"现象的重演,二是一些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论文指出,知情同意原则在精神障碍治疗领域的贯彻,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对患者的自愿同意和监护人的代理同意作出区分,对患者、监护人、精神病专业人员的作用和责任作出界定,同时,还要对代理同意的误区有清晰的认识,从理论上真正把握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质。  相似文献   

5.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对实施行政强制送治的主体、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送治时,公安机关应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基于对社会权利秩序的维护和对精神障碍患者个体权利的恢复,非自愿住院医疗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又涉及到对自由权的剥夺,衡平其中的矛盾在于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正当的法律规制,探讨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法律规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法律价值权衡原则、最小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医疗目的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7.
《精神卫生法》将强制住院类型分为医学保护性住院和保安性住院。针对严重精神病患者,若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可以对其实施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但其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而《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却将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同意权单独授予监护人,患者出院也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此规定缺乏正当性,侵害了患者的正当权利。而这一规定存在的原因有多种,如医疗父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将精神障碍当然地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相似文献   

8.
获得适当治疗是精神障碍者在强制住院期间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美国,依据联邦宪法寻求救济是早期治疗权诉讼的重要路径,但联邦最高法院在Youngberg v.Romeo等案件中对宪法治疗权的回避,使得治疗权诉讼的依据转移至联邦法律和州法,而治疗权是否为宪法权利之争议也逐渐淡化。尽管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治疗权,但治疗权仍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尤其是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精神卫生法》亦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从而肯定治疗权是精神障碍者的法定权利之一。  相似文献   

9.
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评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精神卫生立法的国家之一 ,立法经验和相关制度成熟。自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在英国展开了对精神卫生法的修订讨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修订主张有可能成为国际精神卫生法发展的新趋势。作者期望对正在开展的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能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借鉴作用。1 英国精神卫生法修订的背景英国是最早进行精神卫生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 18世纪末 ,英国就开始对精神卫生领域进行综合性立法 ,并于 180 0年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 ,1890年更名为《精神错乱法》 ,强调要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 ,不…  相似文献   

10.
日本精神卫生立法的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初,世界各国制定精神卫生法规的主要理由皆在于对精神疾患的社会防卫的必要性。可以说,在早期并没有以增进精神障碍者的医疗与福利为主要目的的“精神卫生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对精神卫生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既往的社会防卫性的司法模式的精神卫生法逐步演变成了治疗性的尊重人权的医学模式的精神卫生法。以精神病院为中心的精神医疗也开始转向以社区为中心的医疗。以增进精神障碍者的福利,提高国民的精神保健水平,治疗与保护精神障碍者,积极促进其社会复归为目的的精神卫生法规相继问世[1]。从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1.
我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制度是其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唯一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兼具条件法定性、发生抑制性、手段强制性、实施紧急性、诊断及时性等特性。上述特征阻却了其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袭性,减少了设置其内部纠错机制的必要性,但制止不了其造成人身权利侵害甚至"被精神病"现象的可能性。为此,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嵌入完善的医疗诊断回避纠错机制,实施后通过该法第八十二条寻求司法救济,以减少其可能带来的人身权利侵害。  相似文献   

12.
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收治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体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医学模式和公民自由、家长主义和个体自主等不同价值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结合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对非自愿收治的合理性、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惟有建立以患者权利为导向的精神卫生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避免精神病学非自愿收治的滥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在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精神障碍诊断的主观性与滥用问题、"危险性"诊断标准较为抽象与缺乏"可治疗性"诊断标准、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主体不适格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对"危险性"标准进行界定,确立合理的标准;增加"可治疗性"要件作为非自愿住院诊断标准,以实现治疗精神障碍的根本目的;建立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查模式,防止精神障碍诊断的滥用,确保公平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4.
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再次诊断和鉴定等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严格规范强制送治主体,细化送治程序;重新确立精神障碍诊断权及宣告权的行使主体;完善强制住院治疗制度及强制住院患者的出院制度.  相似文献   

15.
知情同意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和患者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分析了在口腔临床医疗实践中知情同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并探讨了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本文认为只有遵循全面、精确、真实的告知原则,让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自主地选择,才能保障知情同意原则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建立健全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规范体系,是法治国家处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方法和重要标志;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一部蕴含法治理念及法治化治理原则的法律文献,其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宗教治理法治化建设迈入实质性阶段;建立健全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宗教工作运行机制、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的表达机制,以及《条例》实施成效的跟踪调查与信息反馈机制,是践行新修订《条例》法治精神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7.
“家庭决策”是家庭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做出的旨在达到家庭利益最大化之决策.如果患者与家属意见不统一,则可认为家庭已然分裂成小的家庭.家庭决策兼顾个人与他人自由、保障人之主体性与尊严、遵循允许原则、保障家庭与社会的稳定.由此,对器官移植立法中的家庭决策进行了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明中国医疗卫生改革应当向着以人为本的整合型医疗服务模式推进。故而,旧有的分散性法律法规已然不能有效地应对新一轮医改所带来的挑战,这也为出台整合性立法提出现实需求。理论上,卫生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学界的主要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证成其内在一致性。在这一方面,美国的卫生法研究相对完善且论点鲜明。选取并评述了美国6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以信任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以救治为核心的立法框架等,以期为中国的医疗卫生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晚明汉语西学文本《修身西学》的第十卷第四章《论义德功务》脱胎于17世纪耶稣会神学家莱修斯的《论正义》一书。中西融合之后的义德,一方面体现在契约双方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契约双方的合宜之利。而"义德"在儒学体系中,除道义之外,常被用于警惕和对抗"利"的存在。在晚明民间契约已形成常例的状况下,未见儒学之"义"对契约进行系统规范的阐释。儒学在以道德指导经济活动这一现实层面的缺席,为西方契约论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空间。同时,西方伦理学中的"正义"东渐也更新了儒学之"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千年传统文化的精髓,可以说都包含在《论语》一书之中。《论语》千锤百炼,后人千百年来不断深化研究,使之成为中国文化之一大代表。《论语》对中国的法律及其思想一直保持有巨大的影响。中国传统的法律及价值都可从《论语》中找到其本源。《论语》中所表述及阐发的精神原则,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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