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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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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存在的依据和检验的标准是道德,因此二者之间不能分离。实证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道德不能成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审视法律是否有效的判准。传统的实证法学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任何联系,主张绝对划界,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主义实证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尽管没有必然联系,但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因此主张相对划界,并承认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哈特提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相对划界既有历史遗传的因素,又是对其所处现实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自然法应当成为类似于实在法的事物,而不是要完全像法律。自然法必须具有法律的特征,即能够以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方式安排人类事务。第一,这意味着自然法必须是义务性的;第二,自然法的义务性命令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理解为强制性的;第三,为了能够以一种近于类似法律的方式对任何事情产生影响,自然法的要求和禁止也必须要由各种类型的附属原则来补充;第四,自然法必须与伦理学和道德相分离,甚至与客观的伦理学与道德相分离;第五,自然法必须从属于某个共享承认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哈特力主道德与法律在概念上无必然联系的分离命题,持"合法律性的正当性"模式,把正当性萎缩成形式程序的合法律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实证主义意义上的"合法律性的正当性"取消了对法律正当性之理性基础的考量。他遵循商谈模式的程序路向来重建法律的正当性,从基本立场、论证模式、权利审视及认可方式这四个向度来批判与修缮哈特的法律正当性理论,其"重建式的法律正当性"理论为我们研究法律正当性问题开拓了新的视野。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之间的划分界限在哪里?这个问题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地予以关注和讨论.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已经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既坚持实证主义法学传统,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又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具有偶然联系的事实,提出了最低限度自然法思想.研究哈特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因由,明确最低限度自然法思想的内涵,对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相似文献   

6.
建基于中外"法律优先论"与"德法独立论"的基础上,道德走向法律化将不可避免陷入诸多困局。所以,在强调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之时,在逻辑层次上应把道德置于法律之上,从法律走向道德即法律道德化,而不是从道德走向法律即道德法律化。  相似文献   

7.
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   总被引:38,自引:0,他引:38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所要讨论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性质判断、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一、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学领域,而在伦理学领域一般都对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种法学理论。自然法…  相似文献   

8.
先秦时代,关于道德、教育与法律、刑政的关系,儒家与法家曾经有过争论。儒家宣扬“德治”,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对于法律的作用估计不足。三晋的法家如商鞅、韩非强调“法”与“势”的重要,把法治与文化学术对立起来,认为道德教育都是毫无价值的。两者都陷于一偏。惟有齐国的法家学者以《管子》为题的著作,既主张以法治国,又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看到法律与教育的统一关系。这是先秦时代最全面的政治思想。 (按《管子》  相似文献   

9.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法理学界曾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过论战,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发表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形成新分析法学派,另一方是以美国啥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为代表,他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批判对方,成为新自然法学派在美国的重要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10.
评中国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 ,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 ,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 ,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 ,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 :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 ,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 ;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 ,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 ,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 ,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相似文献   

11.
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  相似文献   

12.
试论道德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伦理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只讲义务,而权利范畴则属于法律的领域。程立显同志的这篇文章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开的,只讲道德义务,不讲道德权利,是不全面的。对于这个有关伦理学基本范畴的问题,可能会引起人们的兴趣和争论。  相似文献   

13.
张继 《管子学刊》2010,(2):46-50
黄老思想是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哲学政治思想,一方面其强调"道生法",主张法律的道德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与作用;另一方面主张"循法而治",并提出君主"无为而治",弱化统治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统治者对法律的侵害。相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家、儒家等其它学派法律思想,其法律思想更接近于西方的法治思想,对我国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个亘古常新的问题.在法律的领域内道德的位置何在,对法律的道德审视何以可能?这是建构法伦理学要思考的基础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既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需要,也是解答法律的合法性的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15.
张智 《道德与文明》2021,(1):145-151
德位相符最符合儒家的政治要求,但仅注意到德位相符,会使我们忽视儒家对德位之间紧张关系的深刻认识.实际上,除了德位相符外,儒家尚有有德无位、德超越于位与守德弃位的看法.其中,德超越于位是根本,另外三种则为其衍生.儒家这四种德位关系都强调德对位的优先性,其真正用心是以道德来规范限制权力.相较于现代政治倾向于政治与道德相分离的观点,儒家关于德位关系的思考显异其趣.  相似文献   

16.
慎到法思想中对"公"的追求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相类似。他认为道德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冲突,如果违反了道德,成文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非法。从肯定道德的角度分析,慎到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的实质应该是现实法律虽然与道德相违背和对立,但是也比无法可依的状态要好,也就是不善之法即"恶法犹愈于无法"。虽然是恶法,但因其也是"法",不能因为其不符合道德就否定其有效性,这与其所展现的在一定程度上肯定道德的自然法倾向并不矛盾,他是为了确立法律的至上性。另一方面慎到认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应以自为之心作为其人性论基础,将制度建构在美好道德之上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未彻底否定道德的价值,但认为法律同道德相比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这其实也是对道德持怀疑和不信任态度。他认为如果二者冲突,法律要高于道德,道德让位于法律。慎到法思想为我们今日制定法律时应如何更好地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避免步入泛道德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错误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7.
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淑芹 《哲学动态》2007,1(9):16-21
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法律与道德的主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问题,而道德的法律强制、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则是其中的重要问题。[1]在我国,表面上看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确证在学界的主流观点中已通论达识,好像无须多论,实则道德法律化的语义含义及其正当性理据,仍有细论之必要。一道德法律化疏正“道德法律化”的术语,尽管在学界及日常生活中是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但其内涵仍需廓清。从目前学界流行的主要观点来看,基本是在立法的意义上,将道德法律化理解为把最基本的道德规则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制度。“道德法律化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借助于一…  相似文献   

18.
有关人权究竟是法律权利还是道德权利的问题是人权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莫纪宏教授提出了"人权的非道德性"观点,但是否定把道德作为人权的本源并不能推出人权与道德权利没有相关性这一结论。道德是为了调整人们现实的利益关系,满足个体的利益和需要而产生的。这里的利益不是狭隘的、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概念,而是人类共同的、天然的、相通的利益,这决定了道德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人权,正是这种人类共同的、相通的利益的抽象表达和诉求,道德的利益基础决定了人权构成了现代道德的基础和核心,决定了道德与人权的相关性。人权是法律之合理性的必要前提,是作为法律之根源的道德之最核心、最本质的内涵。  相似文献   

19.
道德金规则的行为学原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秋明 《伦理学研究》2012,(1):122-128
不同的伦理学流派对道德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但最为基础性的道德问题始终离不开行为学意义上的道德解释;行为学解释是道德解释的出发点和基石,否则对道德问题的讨论就会陷于空泛。道德金规则从人类的共同本性和需求出发,为人的行为设定了准则,从而界定了行为正当性之界限,而这一界限乃是人际法律关系之渊源。道德金规则的两个原则——"无害原则"和"同情原则"是人类"最基本和最高"的法律。人类只要遵守了这两个最基础的行为准则,人类生活就会多些和谐,少些冲突,而这正是人类最基本和最大的道德。  相似文献   

20.
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制控社会对第三者插足问题的评判主要停留于道德的层面,而舆论对于目前这种呈上升之势的婚变行为的道德调控确实又显得过于宽容。透视这一问题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这种不道德行为几乎是与不法行为相伴而行,不道德问题也就折射出法律问题。值得指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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