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法音》2019,(10):18-19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是指藏传佛教寺庙中负责主持教务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教职人员(以下简称主要教职)。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 相似文献
4.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 《法音》2012,(12):22-23
(2012年11月25日)按照国家法规规章的要求,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中国佛教协会制定了《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必要性《宗教事务条例》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是制定《办法》的直接法律依据。《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规定: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 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相似文献
5.
6.
7.
8.
《法音》2019,(10):16-17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14.
15.
本刊讯黑龙江省佛教协会于七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五日在依兰县慈云寺举办首届寺庙管理人员培训班,认真贯彻学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汉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汉传佛教寺庙共住规约通则》、《佛教丛林知识》和中国佛教文化研究动态等有关材料;省佛教协会慈法会 相似文献
16.
18.
19.
20.
2007年7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我国藏传佛教界盼望已久的大喜事。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管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行政法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贯彻党的宗教信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