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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竟泉同志在《也谈逻辑与语法的关系》(载《逻辑与语言学习》85年第2期)一文中说:“搭配的实质是语义搭配,也就是要符合逻辑的问题”。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来与李竟泉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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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1987年第3期上,陈国华同志在《推销产品的广告要合乎逻辑》一文中,批评了中央电视台的一则推销酒的广告:“饮酒要饮佳味思,送礼要送金皇后”,说它“犯了逻辑错误。”陈文说:“既然饮酒的人喜欢饮‘佳味思’,为什么送礼的人偏要送‘金皇后’呢?到底是哪种酒好呢?无所适从!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这条广告的上下两句蕴涵着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也就是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我认为陈文对广告的批评是错误的。上述广告并未犯逻辑错误,相反上述广告是一条好广告。好就好在,它运用了逻辑学上的蕴涵式。“饮酒要饮佳味思”蕴涵着“佳味思是好酒”,又蕴涵着“佳味思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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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杂志今年第二期载李秋君同志《女子三级跳远是姑娘们的禁区吗?》一文,分析了《河北日报》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四版《禁区在悄悄打破》一文中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对语病的分析是时的,但没有改好,仍然存在逻辑错误。原语段是这样的: ‘女子三级跳远,在国际田坛比赛中,一如撑杆跳高、链球等,是姑娘们的“禁区”……但近年来,一些田径运动先进的国家正在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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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增设“问题求解”专栏,很好,很受欢迎,广大读者很感兴趣。它无疑是促进逻辑与语言学习,浓郁学术空气,提高学术水平的好专栏。90年第一期刊登邢运中同志的《二难》文章之后,第四、五期又连续发表了吴坚、刘明明、曾荷荪同志的文章,以解答邢文提出的疑难。在此,笔者冒昧地发表如下浅见,与以上三位同志商榷兼答邢运中同志,望读者指教。吴坚同志的《否定判断的换质和矛盾概念的论域》(见90年第四期)一文中说:概念“S”反映的对象在“P”和“非P”这对矛盾(?)念的论域之内,是我们可以从“所有S不是P”推出“所有S是非P”或从“所有S不是非P”推出“所有S是P”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断定邢文所举“正方形不是等边三角形,所以,正方形是非等边三角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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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1984年第4期“逻辑病院”栏中,载杨树森同志的一篇短文。杨同志在文中批评拙著《趣味逻辑学》关予“头发与心肌梗塞”一题中运用共变法有错误。读后,深感读者对拙著的关心,十分感谢。感谢之余,觉得杨文的批评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共变法的问题,似有必要提出来就教于杨树森同志和其他同志。一个根本的问题是:怎样运用共变法才算是正确的?是否只有当前提中所考察的具有共变关系的两个情况确实具有因果关系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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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杂志开辟“逻辑病院”专栏,用来剖析现实中的逻辑错误,即对报刊上和书籍中的逻辑毛病提供处方,加以医治。这对于逻辑学联系实际,使人们注意和避免逻辑错误,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大有益处。现在有些报刊也时有一些短文,用逻辑来澄清是非,消除混乱。现将读报过程中的零星所得摘编数例,加以分析,供读者借鉴。一、违纪、违法和犯罪不应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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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编写组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5月版)中有这样一道练习题,“‘一份统计材料有错误,或者是计算有错误,或者是原始材料有错误,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请问;上述判断是什么选言判断?”(见该书第296页) 该书的教学参考书认为这个判断是不相容的选言判断,但没加分析。对这个参考答案,有的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它是相容的选言判断.(参看《逻辑与语言学习》1985年第4期,第1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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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容宪同志听了广西人民广播电台《科学与生活》的一篇报道,惊奇于植物也能象人一样有“情”,并且发觉了“人们竟没有发觉”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这句被广泛流传和运用的俗语,从问世时起就是不能成立的。”(见《逻辑与语言学习》1983年第5期向容宪文《从“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看逻辑与语言的冲突》) 植物是否也能象人一样有情,这是属于生物学领域的问题,我们不去涉及。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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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整把济南围了个圈儿,只有北边缺着口儿。”(《济南的冬天》)赵鸿华同志认为此句有逻辑错误,因为“整”是“全部在内,没有残缺”的意思,这与后句“缺”相矛盾。(见《逻辑与语言学习》89年4期)表面看来确乎如此,它违反了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不相容的思想,不能同时确认,必须否定其中一个”的矛盾律。然而从修辞角度看,老舍这一句却是成功地运用了衬托,看似矛盾的前后句互相对比,以“只有北边缺着口儿”强调突出了济南周围都是小山,使人觉得小山似乎把济南围个透的地理特征。如果按赵同志意见把“整改成“几乎”,逻辑上看起来是“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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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读了贵刊83年第5期所载《从“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看逻辑与语言的冲突》一文,很受启发。但心里又有些忧虑,并产生一种縹缈之感。受到启发的是,一方面,得知了“草木有情”这一科学的结论;另一方面,这么优美经久不衰的语言。竟经不起逻辑的分析,竟因“不合逻辑”而“不能成立”,从而也推翻了长期盘踞在我脑子里的“凡不合逻辑的就是荒谬的”这一错误的结论。不能成立的东西,是不是就不能用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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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姜全吉先生编写的《逻辑》一书的概念部分的练习题中,有这样一个例题: 题:人民教师应该是讲文明礼貌的模范,有些脏话是不应该讲的。答:这句话在运用概念时犯了“限制不当”的逻辑错误。不能用“有些”限制“脏话”,应改为“任何脏话都是不应该讲的”(《逻辑》姜全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58页)。这个例题我认为从选题到解答都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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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换质法、换质位法加一条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邢运中同志在《我讲授<形式逻辑>的二难》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即为什么有的推理虽然符合换质法的基本规则——“改变已知判断的质,并把它的谓项换成矛盾概念”,却出现错误的结论呢? 于是,邢运中同志感到为难了:“我要么违背其它学科的基本常识,要么否定换质法的基本规则”。(引语均见1990年《逻辑与语言学习》第1期。) 自然,违背其它学科的基本常识是不允许的,这用不着解释。当然,也用不着否定换质法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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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1991年第6期上发表了林国廉同志的《死刑三段论》(下称林文)一文。该文把逻辑运用于司法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死刑三段论。这种探索创新的精神是宝贵的。林文在论述审判制度的演变方面颇具说服力,只是在逻辑方面有的地方还值得商榷。林文认为,死刑三段论“在古代运用第一格的AAA式,在当代则采用第一格的IAA式。”还一一列出了这些推理形式。文章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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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设“逻辑与语言病院”一栏,一例一议,剖析以逻辑错误为主的常见语病,实在是一个非常切实的好办法。从1982年第一、第二两期的情况看,该栏办得生动活泼,读后受益非浅。但有少数语病的分析是值得商榷的。这使我们觉得这个“病院”有必要明确建立“会诊制度”。“逻辑大夫”任“主治医生”是可以的,但也应该认真考虑“语言大夫”和“修辞大夫”的“诊断”。兹略举数例如下,以说明“会诊”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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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1988年第3期发起了对“逻辑无用”论的驳斥,切中时弊。所载之文,有理有据,读后大快人心! 我虽然已离开中学,但有时还到中学语文的讲台上站一站。中学的青年教师也不时问及中学语文的教学问题,我都告诉他们:要重视逻辑训练,特别是高中阶段,要以逻辑训练为纲。没想到如今逻辑知识竟被删掉了!这真是不智之举。下面我仅从自己的教学中为驳斥“逻辑无用”论提供两个反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