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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社会权利秩序的维护和对精神障碍患者个体权利的恢复,非自愿住院医疗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又涉及到对自由权的剥夺,衡平其中的矛盾在于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正当的法律规制,探讨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法律规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法律价值权衡原则、最小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医疗目的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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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4)
在明确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权应当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以《精神卫生法》确立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自愿原则为基础,辨析《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权的保障力度。针对法律制度设置的不健全之处,提出应结合现实逐步完善立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权问题做出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监护人的监护权做出合理限制和监督,并完善权利救济程序,使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权保护有法可依,避免"自愿原则"在实践操作中陷入困境,更有效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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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收治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体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医学模式和公民自由、家长主义和个体自主等不同价值间的矛盾和冲突.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结合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对非自愿收治的合理性、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惟有建立以患者权利为导向的精神卫生体系,才能真正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避免精神病学非自愿收治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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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9,(10)
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在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精神障碍诊断的主观性与滥用问题、"危险性"诊断标准较为抽象与缺乏"可治疗性"诊断标准、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主体不适格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对"危险性"标准进行界定,确立合理的标准;增加"可治疗性"要件作为非自愿住院诊断标准,以实现治疗精神障碍的根本目的;建立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司法审查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查模式,防止精神障碍诊断的滥用,确保公平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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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8,(5)
我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制度是其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唯一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兼具条件法定性、发生抑制性、手段强制性、实施紧急性、诊断及时性等特性。上述特征阻却了其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袭性,减少了设置其内部纠错机制的必要性,但制止不了其造成人身权利侵害甚至"被精神病"现象的可能性。为此,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嵌入完善的医疗诊断回避纠错机制,实施后通过该法第八十二条寻求司法救济,以减少其可能带来的人身权利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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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8,(5)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通说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类型划分为自愿住院治疗、医学保护性住院以及保安性住院治疗三种,其中以自愿住院治疗为原则。为此,《精神卫生法》对其他类型的住院治疗限定了条件,并对适用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精神卫生法》采取了将"住院类型"与"出院权"相联系的立法模式,而这导致该法住院类型划分标准的逻辑矛盾。为此,可以将住院类型限定为自愿和强制住院治疗两种,而对强制住院的规范和限制是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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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4)
大陆《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是人权法治原则在精神卫生领域的体现。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彰显了对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的价值取向。在对大陆《精神卫生法》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从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等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台湾地区的具体措施,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各项权益保护规定,构建多元的照护体系,进一步明晰法律责任规定,以促进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以及精神卫生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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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别了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基本自由,系第一个正义原则调节的范畴;后者则归属第二个正义原则调节。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不同,罗尔斯将私法上的财产权与政治自由相分离,否定了其自然权利性质,使其回归分配制度建构的本来面目。罗尔斯的财产权理论不仅为"所有权社会化"提供了哲学基础,而且为私法提示了一种全新的财产权伦理观。 相似文献
12.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4)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对实施行政强制送治的主体、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送治时,公安机关应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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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4)
本实验研究背景是在患者决定参与一项干预性研究或接受临床治疗时,应该既要知情又要自愿。本研究的目的是要开发一种工具,以衡量为他们病重的孩子做出临床决策的父母的认知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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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辉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5,(1):73-76,93
获得适当治疗是精神障碍者在强制住院期间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美国,依据联邦宪法寻求救济是早期治疗权诉讼的重要路径,但联邦最高法院在Youngberg v.Romeo等案件中对宪法治疗权的回避,使得治疗权诉讼的依据转移至联邦法律和州法,而治疗权是否为宪法权利之争议也逐渐淡化。尽管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治疗权,但治疗权仍具有宪法上的依据,尤其是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精神卫生法》亦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从而肯定治疗权是精神障碍者的法定权利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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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和自愿安乐死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PaulBadham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2,23(8):30-33
1 正在被考虑的安乐死是哪种类型我希望被讨论的自愿安乐死是指当人处于末期疾病的最后阶段时 ,需要医学帮助来终止他或她自己的生命。我正在考虑像荷兰那样的法律框架。在荷兰 ,在大量的既定条件下 ,医生同意自愿安乐死的请求而没有法律或职业的危险施加于他们。第一个条件是病人必须有持久自由决定的清楚和确定的证据 ,从而对病人结束他或她的生命的意愿没有任何质疑。第二个条件是病人的决定必须是在与医生充分讨论并了解相关所有事实后 ,做出的一个明智的决定。第三是病人必须是面临着不可逆转、不断持续和不堪忍受的痛苦。最后 ,从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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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是一种社会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自由选择下的合作,而合作自由应是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劳资双方的合作应当遵循对劳动方的权利保护原则。在合作前预设一个分配标准不具操作性。要防止资本方资本优势的滥用,必须有劳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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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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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精神卫生立法的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初,世界各国制定精神卫生法规的主要理由皆在于对精神疾患的社会防卫的必要性。可以说,在早期并没有以增进精神障碍者的医疗与福利为主要目的的“精神卫生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相继对精神卫生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既往的社会防卫性的司法模式的精神卫生法逐步演变成了治疗性的尊重人权的医学模式的精神卫生法。以精神病院为中心的精神医疗也开始转向以社区为中心的医疗。以增进精神障碍者的福利,提高国民的精神保健水平,治疗与保护精神障碍者,积极促进其社会复归为目的的精神卫生法规相继问世[1]。从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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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与借鉴荷兰、美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安乐死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立法难的现状,对我国安乐死立法进程进行思考,同时建设性提出了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原则: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死亡方式选择权有限制的自主决定原则,知情自愿原则,严格程序原则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