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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法音》2010,(1):3-4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相似文献   

2.
《法音》2016,(4)
正2016年4月9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召开。会长学诚法师,副会长兼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主任道慈法师,副会长兼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副主任如瑞法师、正慈法师,副秘书长兼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副主  相似文献   

3.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成为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相似文献   

4.
《法音》2019,(10):11-13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第三条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相似文献   

5.
《法音》2019,(10):13-14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相似文献   

6.
正2014年11月13日至16日,由中国佛教协会主办,云南省佛教协会、汉传佛教讲经交流基地协办,昆明六甲宝华寺承办的"2014汉传佛教讲经交流会"在宝华寺须弥讲堂隆重举行,共有来自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的39位法师参加讲经交流活动。本届讲经交流会是中国佛教协会主办的第7届汉传佛教讲经交流会,仍以"清净·和谐"为主题。在为期3天的5场讲经交流活动中,参与讲经  相似文献   

7.
《中国宗教》2012,(1):29-3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公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  相似文献   

8.
宗教界动态     
<正>三大语系32所佛教院校共商人才培养大计5月5日至6日,全国佛教院校联席会暨第五届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生论文联合发表会在杭州召开。全国三大语系佛教院校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和联组讨论。会议通过了佛教教育委员会五年工作计划及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推进实施"两个办法"的工作方案。会议决定建立全国佛教院校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宗教局副局  相似文献   

9.
《法音》2011,(1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  相似文献   

10.
秦萌  李楠 《法音》2023,(6):75-76
<正>本刊讯2023年6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佛教教育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佛教院校规范化建设,推动佛教教育高质量发展。会议学习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讨论了事关佛教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了全国汉传佛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关于全国汉传佛教院校资格认定的意见、全国汉传佛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提交的关于中国佛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汉传佛教教职人员须圆具三坛大戒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  相似文献   

12.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相似文献   

13.
(2009年5月8日)各位理事:我受会长会议的委托,对《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  相似文献   

14.
《法音》2017,(1)
<正>环球时报2016年12月15日讯(欧洲版驻荷兰特约记者张亮)当地时间12日下午,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学诚法师应邀在乌特勒支大学人文学院作了《汉传佛教的精神与实践》专题讲座。乌特勒支大学哲学与宗教科学学院及人文学院的专家学者和师生、荷兰汉语学院师生等200余人聆听演讲。学诚法师从汉传佛教的历史与基本精神、汉传佛教的现代化、汉传佛教实践案例等  相似文献   

15.
《法音》2003,(4)
(2003年3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扩大会议通过)根据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上报我会的《关于对演权作迁单处理的决定》,鉴于演权严重违反佛教清规戒律,损坏佛教形象,性质恶劣,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规定,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决定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提请中国佛教协会下一次理事会追认。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相似文献   

16.
《法音》2010,(10)
<正>本刊讯9月19日,"2010北京汉传佛教讲经交流会"在北京会议中心开幕。这是继"2008北京汉传佛教讲经交流会"以来,由北京市佛教协会举办的第二届北京汉传佛教讲经交流活动。  相似文献   

17.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各位常务理事:我受学诚会长委托,现对《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和《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2009年5月我会七届四次理事会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年制定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月10日公布施行。《办法》公布施行6年多来,对提高我会教务工作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8.
《法音》2006,(3)
为了继承和发扬佛教寺院的传统戒律和制度,提高寺院管理水平,妥善解决僧人生前与常住的生活扶养关系,以及年老时的扶养、身体患病时的医疗、圆寂后的丧葬和遗产的处理问题,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根据佛教在历史上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佛教寺院的戒律与制度,经过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同意《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修正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06年2月25日《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如下:十四、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  相似文献   

19.
《法音》2019,(10):15-16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相似文献   

20.
《法音》2010,(1):4-5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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