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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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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宗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场所。在我们国家,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指寺庙、教堂、宫观或简易的宗教活动点。根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和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保护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置一定量的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宗教政策,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化的物质条件。但宗教信仰自由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开放宗教活动场所,一些地区滥建寺观教堂,宗教与迷信混杂交织,修建小寺小庙热有增无减,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合理的原则,以免一哄而起,一放就乱。具体说来:(1)教徒聚居地原有寺观教堂可以恢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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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转变,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1982年中央下发19号文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寺观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并明确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宗教界负责管理。1991年中央下发6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首次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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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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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县民宗局 《中国宗教》2018,(8):61-61
自石家庄市组织开展“双创”活动(创建星级和谐寺观教堂、设立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指导员)以来,正定县高度重视,把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效载体和抓手,细化任务,狠抓落实,全县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巩固,全县宗教领域呈现出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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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借力《中国宗教》进宗教活动场所工程,结合我市开展的“双创”活动(设立“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指导员”和创建星级和谐寺观教堂),其订阅《中国宗教》604份,发放到市级分管宗教工作的党政主要领导,22个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全市性五大宗教团体和创建指导员手中,做到了《中国宗教》杂志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全覆盖.同时,大力推广“微言宗教”公众号向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辐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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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既是实现宗教和睦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社会和谐做贡献的具体体现。为推动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保持创建活动的生机与活力,针对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宗教局决定,开展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并指出通过开展“规范年”创建活动,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