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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主张从人性内在的情感欲望出发来解释人们的道德行为,但这种解释走向了一种道德相对主义,无法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普遍的价值规范。正义不同于道德,正义作为一种公共性规范对所有愿意合作的人应具有普遍约束力。休谟在解释正义问题上特别强调理性慎思的作用,当然休谟的解释并不是重回理性主义的老路,不再是强调理性主导并支配情感,而是把情感作为行动的动机,凸显理性慎思对情感欲望的调整和引导作用。本文最终试图证明,休谟不是单纯靠情感来解释正义,而是基于情感与理性慎思的相互作用来解释人类实践中正义原则的建构。正义的建构是人们综合情感和理性因素反思平衡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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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愉悦感是休谟道德哲学的理论核心。休谟认为,道德愉悦感根源于人性中的同情,同情心把个人愉悦和他人(社会)愉悦联系起来并由此产生道德愉悦感。尽管休谟宣称反对道德自爱论,但从他的论述中可看到,他实际上承认自爱是道德愉悦感的另一个来源。同情和理性共同实现了自爱(个人愉悦)向道德愉悦感的转变。休谟道德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凸显了道德结构的三个要素即自爱、同情和理性;其不足之处是没有讲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因而摇摆于情感主义、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之间。道德理论可以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即:情感功利主义、理性功利主义、情感道义论和理性道义论,而休谟的道德理论基本上属于情感功利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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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滨宇 《复印报刊资料-外国哲学分册》2022,(1):3-11
一般认为,康德的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根据是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而非感性情感或者欲望,这一点决定着行为的道德属性.对此,情感主义者提出了大量批评,站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他们认为道德动机的根据应该是在以同情为主的情感而非理性之中,而康德的"理性中心主义"将导致认知与行动上的诸多困难.情感主义者们并未真正理解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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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政治哲学是以两个炯然不同,并且对立的表述来撰写的:利益与同情。对设计正义规则唯一起支配作用的,就是利益。这些规则(占有权的确定、所有权经同意的转移,许诺的义务等——参见休谟:《人性论》542—556页,以下引文皆同此书),是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甚至是社会存在的最高理性。然而,通过正义而实现的共同利益,不过是为了十分稳妥地得到满足而绝对必须采取迂回曲折的办法而取得的特定利益。没有正义的限制,相互对立的利益很快就会发生冲突,而不能缓缓发泄出来的情感,就会变成强暴的情感。正义并未改变贪婪的情感的性质,它只是清除了满足这种贪欲的外部障碍,这些障碍,就其不可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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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人类社会崇高的价值追求,然而它却渊源于人类利己与利他的情感冲突,这种情况决定了正义在动机上的相互性或有条件性和在制度层面上的无条件性.正义所具有的这样两种属性互为存在的对立面并成为人类社会得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社会和谐的达成有赖于正义的实现,社会和谐对于正义有着多层次的要求:社会不仅要借助于正义的机制构建起良好的秩序,实现社会的稳定,而且要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实现社会成员人心的自由和祥和.而所有这些不仅要借助于法律的支持,而且要依靠道德的教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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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15,(4)
休谟在其伦理学中声称,道德判断不是来自个人情境式的或基于个人利益之上的情感,而是来自人际间某些稳定的和通用的观点,即共识。这就引起两个问题:第一,道德判断似乎成为对过去经验归纳的因果理性活动,这与其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主张相矛盾;第二,休谟认为人类一切情感都是自足的,却又矛盾地认为由同情而来的共识优越于情境式情感。对休谟同情理论的重新分析使得以上两个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首先,共识实质是对社会公益的同情,这一根本规定决定了道德判断最终是一种情感而非理性活动;其次,建立在普遍而稳定的同情的基础上的共识是道德感的唯一来源,其优于其他情感之处就在于共识中内含着对个人和社会长远利益的反思以及对道德考察对象效用(苦乐感)的合理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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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纳斯鲍姆持有一种认知主义的同情观,她认为同情并不是非理性的(不包含任何认知或思想),相反,同情包含三个评价性判断,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评价性判断对同情主体的情感状态进行评价、修正和引导。但仅仅说明同情并不是非理性的还不够,那些反对同情的思想家还可能主张同情是不合理的(所包含的认知或思想是错误的),康德和尼采就典型地持有这种观点,纳斯鲍姆对他们二人的批评主要是就"同情不合理"的论点而言的。在她看来,同情并非一概不合理,真实合理的同情会正确地展现人类生活中脆弱的一面,因为这种情感状态涉及对个体生活构成严重影响的苦难和不幸,而这些苦难和不幸的存在意味着有一些对我们的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并不完全处于我们自身掌控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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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和罗尔斯拒斥形而上学,都认为可以从正义的主客观环境导引出正义原则。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基本相同,这种相同成为理解他们的正义论的重要线索。休谟认为自利是建立正义的原初动机,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构成人们遵从正义的道德约束力;罗尔斯设想无知之幕中的代表者以追求最大基本善为动力寻求最合理的正义原则,以理性化的道德情感解释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虽然这两种正义论对人性的具体解释存在不一致,但都采用了类似的自利-道德情感的思维框架。实际上,他们都是通过既定客观条件下的人性分析得出规范性的正义原则,简单化地处理影响人性和正义的客观因素,导致了两种正义论的共同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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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正义理论一方面坚持"互利原则",把功利视为正义的动机;另一方面,又主张"同情原则",认为同情是正义感的来源,正义来自人们对公益的关心.休谟正义理论中的这个矛盾,表明正义本身所包含的两层要素:正义既具有有利于当事双方的互利性,又要求当事双方有着互相认同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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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19,(4)
在关于审议民主的讨论中,情感被认为:有损于认知,影响人们的判断;是主观的、个体的,难以形成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会阻碍共识的达成。但关于情感的新的理解,为我们重新看待情感在政治生活中的意义提供了契机。本文关注的是同情在审议民主中的意义,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同情视为一个过程和一种实践,而不仅仅是一种心理机制。同情能够影响个体的判断,是健全理性的必要构成部分。情感有助于"角色承担",形成普遍化的立场和规范。同情也为我们重新设想"多元公众"提供了视角。但不平等的社会结构、距离、心理机制等因素都有可能阻碍同情的发生。"他者"的问题是政治实践所处理的重要议题。随着"他者"问题的凸显,作为政治实践的同情在未来的政治生活中将会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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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是康德和罗尔斯都关注的论题之一.康德把公共理性与包括道德启蒙在内的人类启蒙相勾连,以实践理性为根据,揭示了公共理性与人格、道德律令、正义等的可能性联系.罗尔斯力图在人的一种深度自我道德启蒙的意义上,进一步阐明公共理性与自我、正义、道德感等的关系.康德和罗尔斯对公共理性及其道德意义的诠释,本质上是对现代公民道德的存在根据与根本特征的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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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1971)出版20年之后,罗尔斯公开声明,在理论中将正义理论描述为理性选择理论是部分错误的.这里包含两个主要的问题,它们关系到构建原初状态和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大最小值的推论.由于在霍布斯的模型中,道德与理性是不相关的,所以罗尔斯试图构建一个公平的原初状态.因此罗尔斯的理性契约论证明是理性而公平的模型.但是这个模型犯了道德假设先于理性的循环错误,而这一点或许是理性上任意的.而且,由于它具有非常保守的规避风险的心理态度,罗尔斯就无法表明,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大最小值的策略推论中,较高级的理性会凌驾于其他策略中的理性.这些就是罗尔斯不得不承认错误的原因.出于他的正义理论的辩护策略,罗尔斯转向了康德的自由概念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概念,而围绕康德的概念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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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华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3)
休谟的经验主义哲学观点与现代心理学中的实证主义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必须通过情感这一中介,"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的确成为一种德性的间接原因."[1]休谟的同情为理解人际交往中的情感变化提供了参照,本文试图用这种"情感传导"来说明心理治疗中的人格变化的实质,并发掘其对现存心理治疗缺陷的矫正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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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是亚当·斯密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在其定义上仍有争议,表现为两个问题:其一,同情是否是情感;其二,同情是否是情感理解能力。从斯密的文本看,同情是旁观者的情感,来源于想象的处境转换;然而,旁观者在同情过程中不一定会转换为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因此,同情不是对情感的理解或理解能力,而是为评价当事人的情感是否具有合宜性提供参照。虽然否定同情是情感理解能力,但这并不代表斯密主张忽视他人的实际情感。相反,同情为有差异的个体情感创造了交流的基础,自我和他人在相互同情中达成一致,这也是道德生活的基础。斯密通过对同情概念的不同诠释,开出了一条不同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道德建构之路。澄清同情的含义,不仅有助于理解斯密的理论,也为涉及这一概念的其他研究(如镜像神经元)提供了清晰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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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道德评价的依据不能是理性,而是道德感;同情原则是道德感产生和发生作用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休谟忽视了理性在道德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其道德感理论存在着理论困难,产生这种困难的原因是休谟不能理解理性与情感的辩证关系,以及他没有意识到客观的经济利益关系对道德评价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