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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权瀛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4,(12):72-75
为了分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相关,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主题查阅1993年~2012年万方数据库,并辅以手检同期《中华创伤杂志》和《中华流行病学杂志》,重点查阅全国性及地区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论著,看其是否涉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问题。结果显示这期间共发表了相关论著43篇,全部论文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时均未提及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这一重要原因,提示国内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忽略了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问题,建议今后将这个问题引入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项目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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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2)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损一赔十"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其发挥阻遏食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作用的前提。将从价值目标、责任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角度对该法第九十六条进行阐释,以求为将来该条规定的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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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缺陷产品召回侵权责任的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缺陷产品的召回侵权责任制度。召回责任是区别于一般产品侵权责任的新型侵权责任:召回针对产品系统性缺陷;发展缺陷不能免责;召回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应包括产品自损。召回责任的确立,使我国产品责任形成了多层次归责原则体系、多种责任类型和责任方式体系,现行产品责任特别法规则应作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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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彬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3):55-57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损一赔十"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其发挥阻遏食品违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作用的前提.将从价值目标、责任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角度对该法第九十六条进行阐释,以求为将来该条规定的适用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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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为政策性目标,具有填补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损失、转移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制度优势,但条文在确定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规则、维护受害第三人利益适用方面,依然表现出实务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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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4)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对实施行政强制送治的主体、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送治时,公安机关应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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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和对用户权益的保障。网络平台责任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责任,这一属性决定了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应依据《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结合“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等进行规范解释。应明确网络平台须承担实名登记义务、发布审核义务和事先实时巡查义务,系统构建三类事先审核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履行标准,形塑违反事先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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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8,(5)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通说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类型划分为自愿住院治疗、医学保护性住院以及保安性住院治疗三种,其中以自愿住院治疗为原则。为此,《精神卫生法》对其他类型的住院治疗限定了条件,并对适用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精神卫生法》采取了将"住院类型"与"出院权"相联系的立法模式,而这导致该法住院类型划分标准的逻辑矛盾。为此,可以将住院类型限定为自愿和强制住院治疗两种,而对强制住院的规范和限制是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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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研究》2017,(5)
儒家之"义"不仅常常分别与宜、仁、礼相连属而构成仁义和礼义的二元结构,同时还经常与利相对应,进而建构了宜→仁→义→礼→利的五元义理结构,以此揭示了儒家之"义"是由发自人内在仁心和遵循外在社会礼法的适宜行为,是由个人自身的仁爱道德情感和社会礼仪规范共同作用而产生出来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是一种与利益相对应同时又追求社会公利的价值合理性实践活动。在对儒家之"义"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误解、误读,尤其是没有注意挖掘儒家之"义"所具有的义务、责任意蕴。对儒家之义可以也应当进行多维解读,尤其是应引进责任伦理学的思维范式揭示儒家之"义"所蕴含的责任精义,以为丰富完善儒家义学思想、构建儒家责任伦理论提供学理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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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里亚(al-Shrah),是伊斯兰教法的专称。阿拉伯语■,意为"通向水泉之路",泛指"道路"、"途径",引申为应该遵循的"正道"、"常道",正如《古兰经》云:"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应当遵守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45:18)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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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破产所作的相应规定为合伙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表明,该法所做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不少模糊之处,因而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本文首先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进行考察;然后,就合伙企业能否破产、合伙企业破产应遵循的原则、合伙企业破产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冲突等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难"问题的症结,进而找到解决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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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2019,(10):18-19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是指藏传佛教寺庙中负责主持教务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教职人员(以下简称主要教职)。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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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和ICSID仲裁实践对于在依据双边投资协定将争端提交至ICSID时,《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第25条第1款缺失“投资”定义的法效解读大相径庭.由于“投资”定义缺失并非是基于“同意”要件的存在而作的制度设计,而是缔约各国无法对其具体定义达成一致所致的结果,同时,双边投资协定亦并非递交争端至ICSID的唯一依据,因此公约第25条第1款所规定之“投资”要件是确立ICSID仲裁管辖的必备要件,与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条款是相互独立、并行不悖的关系.ICSID仲裁庭对“投资”定义缺失的法效的不同理解,导致ICSID对个案仲裁管辖的不确定性.在ICSID仲裁实践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应通过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的定义以避免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