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亲属容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面对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和遵守法律之间的两难,亲属容隐,是中华伦理、中华法系提供的两全之道。其实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仅在中国古代家庭本位的社会是充足的,而且至今仍然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2.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典型立法。各地现已出台的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立法目的表述清晰、立法结构比较科学,内容比较全面、文字规范精炼等优点,但在部分省市的立法中也存在着重心偏离、部分条文过于笼统抽象、准用性处罚过多、信用体系难以贯通等问题。对于未来将要进行文明行为立法的省市地区,应突出文明行为立法促进道德伦理之本意;减少过于原则或抽象的规定,关注突出热点;减少准用性处罚,创新治理制度,以期实现从道德到法律、再由法律回归道德的促进道德文明建设之目标。  相似文献   

3.
在汉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一变革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儒家道德思想从此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汉代的法律变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二是法律的自然化。前者是针对法家“不道仁义”即排斥儒家道德的立法思想和汉代的“非礼之法”──《汉律》而进行的一场变革,通过“引经决狱”和据经义编撰判例法典(如《春秋决事比》)以及通过“据经解律”而编撰法律解释著作(如郑玄章句)等方式把儒家道德精神引入司法和立法领域,从而改变了汉代法律文化的风貌。后者是针对法家否定法律生活的自然根据的思想和制度而进行的一场变革,汉儒借鉴了“推天道以明人事”的思维模式,为汉代的法律生活赋予了神秘的自然根据,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自然化的传统。  相似文献   

4.
本杰明·史华慈(Benjamin I.Schwartz,1916—1999),曾任哈佛大学历史学、政治学教授,兼任哈佛大学东亚研究理事会学术政策主任,主要研究中国外交政策史和思想史,专长于中国现代史和中国思想史研究。其主要著作有:《陈独秀和对现代西方的认可》、《儒家思想的几种倾向》、《寻求富强:严复和西方》、《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等,其中《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是西方汉学界第一本有影响的专论先秦思想史的大部头专著。史华慈的文化观主要包括:世界文明具有普遍性,因为人类共有着同一个经验世界;文明与文明之间具有可交流性,而且正是在交流当中文…  相似文献   

5.
生态文明与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文明是文明的重要理念,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天人合一则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命题,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在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在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现代价值的时代,对生态文明与天人合一思想的关系进行合理的阐释,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实践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大陆关于这个主题的论说甚多,但存在的偏颇也比较明显,其主要表现:一是对于天人合一思想的内涵缺少足够的、具有历史感的把握;二是对于天人合一思想与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   

6.
先秦诸子的立法理论是中国古代立法理论之源。以儒墨道法诸家为代表的先秦诸子在立法根据论、立法主体论、立法原则论和立法价值论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理论和观点。这些理论和观点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历程中,被不同时代的立法者加以吸收或利用,从而引起它们的互相冲突与融合,共同奠定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深层文化基础,构成了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的精神层面,从而使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生机勃勃,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7.
现代中国文化和社会文明正在经历着变革,继承和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有益经验,由此推动建筑的发展,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室内设计是建筑创作的一部分。因此,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室内设计其内涵既适应中国国情,又顺应世界建筑的总趋向。  相似文献   

8.
伊斯兰法学及其发展历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伊斯兰法学及其发展历程从恩霖伊斯兰教法是一门内容浩瀚的宗教法学体系,现已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国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普通法系)之一。其立法渊源主要是《古兰经》和圣训,后来又有"公议"、"类比"、"公益"、"择善"等诸多灵活性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9.
《管子》作为我国古代一部著名的典籍,它融汇各家学说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因而受到历朝历代的重视。其中的法律思想不仅奏效当时,而且对后世影响深远。尤其是它的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和守法思想,对当今法治中国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0.
法律语言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活动中的语言现象进行心理学分析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具有跨学科的多学科性质。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法律语言心理学思想的文字表述和研究实践。在西方则肇始于19世纪末的欧洲社会,敏斯特伯格和卡特尔等人开拓了这个领域的先驱性研究。二战后,法律语言心理学的中心转向美国,通过法律心理学研究和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使用推动了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法律语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司法、守法和违法等法律活动中的语言行为,其任务是研究意识层面和无意识层面的法律语言行为。建立法律语言心理学体系必须从立法语言心理学、司法语言心理学和执法、守法、普法等语言心理学的视角开展研究,才能创立一门跨学科的、有实践应用价值的新兴学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