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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宗教活动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释义】本条是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原则规定。关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本条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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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登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128处,各类教职人员60人,信教群众3万余人。近期,对照《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会昌县及整个赣州市对宗教领域深层次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一、现有措施1.抓制度建设,确保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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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释义】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规定。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和过宗教生活所需的其他专用物品,如香蜡、经书、念珠、如意、神佛像等。宗教艺术品是指以宗教为内容的艺术品。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此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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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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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走访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和《条例》? 答: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将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规定》和《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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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