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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决定权是权利人针对自己具体人格要素进行自我决定和塑造的权利,其性质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权能进行抽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以保护权利人的意志人格为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生命、身体、健康和姓名的塑造与决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表现为欺诈、胁迫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侵害自我决定权产生实际损害的,要进行完全赔偿,未产生实际损害的,要对于权利人自我决定机会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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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概念发端于罗马法时期,法人人格权制度得以确立在19世纪的德国.法人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值得争议的命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发展时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成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尤其是首次立法明确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然而,就是这样一部充满了人文关怀的法律,却将同样是民事主体的法人人格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遗忘在了“阴冷”的角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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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非竹简本)中的“德”概念从生成论方面来看,是一个相对于道的特殊性概念,相对于万物的普遍性概念,因而是一个共相的具体和具体的共相相统一的概念,它位于超越的实在和感性事物之间;《道德经》中的“德”概念从认识论方面来看,是“谷神”实现的原理,是一个精神生活的形而上原理;《道德经》中的“德”概念在道德实践上主要是“得”和“舍”相平衡的原理。《道德经》通过“德”概念使得个体价值指向一个形而上的、具有无限利益的生存领域,从而具有提升现实的人格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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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因素(General Factor of Personality, GFP)是人格层次结构中处于最高阶的单一因素。该因素被认为是最一般的非认知人格因素,且一般人格因素分数高的人在进化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自2007年Musek 提出该概念之后,一般人格因素研究已成为人格研究领域的重大热点问题。本文简要回顾了一般人格因素概念的历史源流,全面地介绍了一般人格因素的统计测量学证据、行为遗传学证据和一般人格因素与其它心理学变量的相关证据,并对现有的质疑与回应进行了概述。目前的研究表明从不同理论框架设计的人格问卷都能够提取一般人格因素,来自行为遗传学的多数证据支持一般人格因素的存在,一般人格因素被证明与社会适应性指标相关。最后,提出了一般人格因素未来研究的几点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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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人格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格权只能在民法典总则中关于人的部分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人格权不是取得权,因此,它不可能是与物权、合同权、婚姻家庭权以及其他取得权相平行的一种权利。这两个方面的特性决定了人格权法不应该成为民法典中的独立一编。不过,根据康德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关系原理,人格权既由民法规定,也由宪法规定;但即使由民法规定,它也不应该成为独立的一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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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与教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实现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维护和体现人的尊严是礼仪的价值所在。教师的职业劳动是传播、创造人类文化、文明和先进思想 ,职业特点是以人格来培养人格 ,以灵魂来塑造灵魂。教师礼仪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 ,是教师向学生表达教师爱的具体形式。所以 ,礼仪不仅是教师自身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表现 ,而且使教师职业道德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或教育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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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在人格存在论的基础上对价值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进行质疑和反思.他认为,人格价值是绝对应当实现的价值,它超出了价值比较的范围,而且单从价值上规定意志也是不够的."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在根本上指向的是伦理人格的自身塑造和实现,其中心观念是绝对应当的义务观念.真正的伦理意志是一种把人格的整个生命转变为伦理生命的一种整体意志.在此基础上,胡塞尔提出了意志真理的概念,它意味着人格自我将其生命作为一个整体内在明察,并对一种可能最好的生活作出决断.总之,绝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即绝对的人格价值和绝对的义务,两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