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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19,(6):50-56
基于合乎情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罗尔斯意识到《正义论》中的正义观念缺乏稳定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通过公共辩护这一概念处理稳定性问题,目的是通过公共辩护,由合乎情理的公民所拥有的合乎情理的整全性主张来最终形成关于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这一处理是否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重叠共识的可欲性和可能性。在可欲性上,重叠共识所面临的主要考验在于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分歧,但这是一个得以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框架内解决的问题。在重叠共识的可能性问题上,正义观念的初步辩护和充分辩护之间可能存在着难以轻易填补的理论间隙,这需要对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前提性条件做出更为仔细的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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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义原则的辩护要求公民都能够找到理由去支持它,而这种辩护理由的构成方式可能是不同理由的各自收敛,也可以是在共同理由基础上的一致确认。罗尔斯的公共辩护工作采纳的是一种综合辩护策略,分两个阶段面向公民完整统一的实践理性作辩护;此策略及阶段性特征都是由他持有的实践理性观念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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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辩护理念是理解罗尔斯整个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重要线索。从根本上说,公共辩护可以看作是自由平等公民间就他们在公共生活中采纳何种"相待之道"而进行的理由交换和论辩,它主要诉诸公民的实践理性,是公民彼此间要求理由和给出理由的一种实践。因此,政治领域的根本原则获得公共辩护的标准,不可能存在于某些理性无法理解的、未"祛魅"的实体那里;也不能等同于理论理性领域里的正确的逻辑推演或因果推导。这种检验标准只能是:在满足实践理性所有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它是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们彼此都可以合理接受的原则。这个标准里蕴含着政治自由主义公共辩护事业的双重目标或双重要求:它试图为政治权威行使的正当性提供好的规范理由,但这些理由又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们可以合理接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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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约翰·罗尔斯而言,正义观念的实践功能指的是它能否得到民主社会公民的一致认可,从而帮助他们在正义问题上达成共识.为了实现正义观念的实践功能,他的方法是诉诸一种抽象的组织化的理念,为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互相冲突的理念和原则赋予融贯性.罗尔斯所提出的这一共识的基础,即一种正义观念,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公民的认可,关键在于一种为了融贯性而做出的理论重构,相对于我们对正义的日常理解如何能够具有权威性,而罗尔斯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回避.这表明,为了说明政治哲学如何能够解决我们的实践分歧,我们仍然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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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被认为是理解罗尔斯思想"政治的转向"的枢纽性概念。人们一般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意味着他的正义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公众的意见或者常识之上。然而,重叠共识虽然把公众的信念当作正义理论的基石,但并不是对公众观念的简单收集,相反,它试图找出那些蕴含在政治文化中的更一般观念。因为只有这些基础性的观念可以成为理性推演的出发点。重叠共识的稳定性要求还意味着公民理性的自我谦抑,意味着辩护和信念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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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者德里克·帕菲特提出了分配正义的优先主义原则:在分配的问题上应该优先考虑社会中那些最穷困的人。帕菲特认为,相比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所提出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是更优的分配正义原则。因为,平等原则可能会遭遇"拉平反驳"和"分割的世界"这两个理论困境。帕菲特的优先原则与罗尔斯的平等原则之间的理论分歧是深刻而长远的,其根源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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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国际领域的人权进行了探讨。《万民法》中的国际人权与《正义论》中的国内人权相比,在人权的内容、基础以及辩护逻辑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罗尔斯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将人权建立在本质主义的人性基础之上,而是在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上给予人权以现实主义的功能性解释。这种解释是结构主义和政治性的,而非本质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罗尔斯所确立的国际人权清单构成了国际宽容的底线,也是国际正义的基本逻辑前提。罗尔斯的国际人权观及相关正义逻辑遵从了其政治辩护中的两个核心要素:政治性的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政治本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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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可能及其陷阱——一种对罗尔斯正义观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通过两个层面的努力得以实现:一是从宏观上建构正义社会,二是从微观上促使个体获得充分的正义感。对于前者,罗尔斯认为可通过正义原则运用的四个阶段(探求正义原则、立宪、立法和行政司法)来实现。对于后者,他认为可以通过善的内在化或交叠共识方式来完成。可惜的是,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观本质上是相互性正义观,它以互助互利、相互期待、对等对待作为基础,这使得正义无法脱离铢锱必较的个体利己主义倾向,在正义严重缺乏的社会无法获得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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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作为社会的背景条件和通用手段,社会基本善是正义理论所重点讨论并予以分配的客观对象。这一观念遭到了阿玛蒂亚·森、理查德·阿内逊和G.A.柯恩等人的批驳,被指责缺乏理论弹性,因为其一方面无法容纳人们在善的转化上的人际差异而深陷“拜物主义”,另一方面低估未经选择的不良运气的影响而不足以体现平等和博爱之精神。然而,从罗尔斯关于人的观念、分配正义的适用范围以及公平正义学说的性质等理论的主要维度的阐释来看,他们的质疑并不构成实质性的挑战,故社会基本善的观念仍有足够的理论弹性。对此观念的辩护和澄清,有益于更为准确、深入地把握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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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1971)出版20年之后,罗尔斯公开声明,在理论中将正义理论描述为理性选择理论是部分错误的.这里包含两个主要的问题,它们关系到构建原初状态和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大最小值的推论.由于在霍布斯的模型中,道德与理性是不相关的,所以罗尔斯试图构建一个公平的原初状态.因此罗尔斯的理性契约论证明是理性而公平的模型.但是这个模型犯了道德假设先于理性的循环错误,而这一点或许是理性上任意的.而且,由于它具有非常保守的规避风险的心理态度,罗尔斯就无法表明,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大最小值的策略推论中,较高级的理性会凌驾于其他策略中的理性.这些就是罗尔斯不得不承认错误的原因.出于他的正义理论的辩护策略,罗尔斯转向了康德的自由概念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概念,而围绕康德的概念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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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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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伦理辩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殷正坤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4,25(3):40-43
"脑死亡"立法是必要的并可以得到充分的伦理辩护:尊重人,特别是尊重人的自主性是"脑死亡"立法的伦理基础."脑死亡"立法符合有利和公平的伦理原则,符合功利主义伦理学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我们在立法时,应尽量贯彻不伤害原则,注意保护患者及其亲属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