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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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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肇将认识主体分为人与圣人,二者都有能动的构造观念的能力,他们的差别在于对客体的认识程度,常人只能认识“相”,而圣人却能认识到“实相”。“相”相当于现象,“实相”相当于本质,它们是一物之两面。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随认识层次的深入可分为三个阶段:主客二分、主客统一、主客同一。在主客同一阶段主体与客体的差别消失了,人达到了“物我俱一”的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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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权利观念的凸现,已经并将继续对社会伦理关系和道德建设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必然会对我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以巨大的推动,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方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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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概念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一词出现于许多语言环境中。人们常谈到法律权利,还有俱乐部成员的权利;在学位授予典礼上,则有“获得某种学位的权利和荣幸”之说。但是,我们也讲“道德权利”(有时候讲:“他在道德上有权于……”),而本文所讨论的正是道德权利概念。有人认为,享有道德权利恰恰是由于在道德上应当享有法律权利。其实不然。即便在我们认为不应规定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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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理论不是伦理学中的固有论题,其近几十年的兴起是缘于维护个体利益的需要。而带来的难题是,哪些道德权利必须保护,道德权利不可僭越的边界又是什么。通常采用的以静态的、原子式的方式抽象地分析道德权利,并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关联讨论的方法,不能解答以上问题。对此,“群己权界”的辩证思维方式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因为个体的“道德权利”与群体的“伦理秩序”处于一个复杂的张力结构中,两种力量相互制约、相互规定,共存于一个动态的、平衡的统一体中。伦理秩序必须尊重个体的生命权、尊严权等基本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也不能冲击伦理秩序的有序、和谐和公正原则。此外,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允许道德权利的边界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在特定时期、非常状态下,个体的道德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而要保证伦理秩序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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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以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为核心的。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集体主义的内在属性,是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集体和个人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指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相互的,同时又表现为道德义务相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要实现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要树立正确的集体和个人理念,要有教育、制度等实践措施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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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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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即便是出于对自身长远和整体利益的考量,也都不应做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小人。但不做小人并不自然意味着必须去做圣人。我们的社会总体上说是由常人组成的。平常之人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懂得必须履行维护他人权益的义务,这说明常人知晓守法尚德对于自己的益处。平常之人并不认为道德仅仅是与善恶的选择相关,而是把社会理解为平等成员的共同体,其中人们依据契约关系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相互掣肘、交互制约。这样,平常之人所理解的道德就是一种合宜恰适的尺度,其行为基准既不应低于这一尺度也无须高于这一尺度。这便是一种平淡常态的生活,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生活由于不必向圣人看齐而过得了,由于不会堕落成小人而值得一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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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因此人类有道德义务回应动物的权利。但权利论缺乏足够的依据支撑自己。李剑等人的“弱权利论”没能很好地论证动物为何拥有权利,雷根等人的“强权利论”则过于极端地主张动物与人类的道德权利平等。实际上,不必依赖对动物权利的证成,人类也有道德的理由保护动物。从行为者美德出发提供道德规范的美德伦理学,能为动物伦理学的工作带来许多有益启发。借助“距离相对主义”和“人类物种身份”的思想,动物美德论能够回应它所可能面临的道德相对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批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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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被称为“为己之学”,旨在引导人自尽其心而涵厚其德,内蕴丰厚的道德自觉思想。在先秦儒家看来,个体道德自觉源自人之本性,生成于与他人、社会、自然等相处的各种关系场域中,受“君子”“贤人”“圣人”等理想人格范型的指引,遵循从“为人由己”的道德自我觉醒、“推己及人”的道德关系圆融到“内圣外王”的道德境界升华这一逻辑展开。先秦儒家的道德自觉论在历史赓续中形成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和坚实的民族认同基础,深刻影响着民众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有利于强化人民的主体作用、重塑社会伦理秩序和增强文化自信,对当前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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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从五个方面对儒家关于道德义务思想进行了探讨:一、从词源上考察义务范畴的发展,指出义务在古代从“应当”至“规范”再至“职责”的内涵不断丰富或具体化的过程;二、对儒家关于道德义务在人伦关系中的对应性学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考察;三、认为儒家的道德义务的宗旨在于道德人格上立论,即人格确立的标志是在动机上立志为善而行善,在责任心为人格的实质;四、揭示儒家道德义务一种心理机制的特点,即意志力不是以理性对情欲的绝对压制为前提,而是以知、情、欲的和谐运作、水乳交融为自由境界;五、认为儒家关于道德义务的形而上基础的特点在于“天”是一种内在的伦理必然性而非超自然的存在,命运只为作为伦理必然性而不是外在必然性的意义上被注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