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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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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2.
道义论(义务论)伦理学虽然受到了美德伦理学的不合情理的无辜批判,但作为经典的伦理学类型,依然要对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论证时刻保持哲学的反省能力,对各种"批评"具有开放性对话的能力,从而让其理论与思想更加切合伦理生活世界,继续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详细梳理道义论伦理学的思想谱系,考察它为何不在古希腊而在斯多亚主义中才兴起的原因,它在西塞罗伦理学思想中的内涵以及义务和德性的关系、行为和行为者的关系,德国伦理学为何要采取义务论的形态以及康德义务论与德性论各自承担着怎样的使命与课题,可以发现,对人性的洞察、对美德的崇敬、对存在之天空与深渊的复杂而艰深的知识与领悟,哲学史上莫过于西塞罗和康德。他们的伦理学并非只有道义论没有德性论,而是他们更为深刻地看到:人的德性不是天生的,是在生活和行动中随同人将本身"自然未完成"的自我,造就为主体性的人而生长与"自我造就"的。德性之本性即自由,"德性"的自由塑造本身使它不可能作为伦理的第一出发点而被言说,因为伦理生活和行动本身对于行为者的品质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更具有在先性。  相似文献   

3.
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其善论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思想资源。该派在善论方面提出了"中性"说,所谓"中性"即非善非恶或不好不坏。这种划分方式具有形式性、外在性和经验性,康德对其进行了先验演绎。首先,康德将"中性"事物述说为有条件的善,所谓条件即"配得";其次,康德将"中性"事物置于无条件的善的约束下,所谓无条件的善即"善意志";最后,康德以"中性"事物之"配得"和受约束为基础,构筑了不同于斯多亚学派的至善理论。康德的演绎一方面缓和了斯多亚学派的极端立场,另一方面体现了对这一价值划分法所呈现出来的思想精神的赞同。这种精神也影响到了康德的德性论和义务论。  相似文献   

4.
康德的伦理学以义务论为其典型特征,而他对仁爱义务的阐述具有终极的意义。他曾经把"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确定为仁爱义务,后来把仁爱义务确定为德性义务,包括形式性的善意义务,即按照"人是目的"的命令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质料性的行善义务,即具体地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论证了行善义务的客观约束力根据,从而从最终意义上论证了所有义务(包括法权义务和促进自己的完善等义务)对我们的普遍强制性。  相似文献   

5.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康德和黑格尔都地肯定了人格与自然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康德明确地把保护动植物当作道德人格应尽的德性义务,黑格尔则认为现实的法权人格必须将外部自然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确认了法权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的定在即实现。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明确批评了法权人格那种片面地对待自然的实践态度。  相似文献   

7.
德福一致几乎是所有伦理理论都追求的德福结构,问题的关键在于德福如何一致,即德福一致的结构是怎样的.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人的道德性与自然性的关系、善恶原则共居的特性,将人的意志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的道德性意向和力量概括为德性,将幸福限定在人作为自然存在者所不可避免地要追求的状态上,从而构建了德性与幸福一致的结构,即德性与配享的幸福相一致的结构.  相似文献   

8.
在康德看来,德性意味着基于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意味着与人性中无法根除的根本恶做斗争而遵从义务法则时的意志的力量。因此,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当代德性伦理学对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康德所谓的德性只能是自制。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问题;相反,由于人的德性总是体现在一个不断的自制过程中,并通过自制而得到培养,因而康德作为自制的德性概念更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对人道德上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湛若水以"天理"为道德根据,为其由参差不齐之现实人性回复到本然之性的德性修养理论奠定了基础。在湛若水这里,作为规范理性的天理并不与主观对立,它植根于吾人心中自然发出的道德感,因而能为道德努力提供动力支持。他以"随处体认天理"为核心的德性修养理论,将认知、实践与境界融为一体,兼具境遇性、亲身性与习熟性等品格,体现出他对道德实践的审慎思考与复杂体察,并向细密化和深层化迈进。  相似文献   

10.
郁乐 《伦理学研究》2013,(2):50-53,141
纯粹实践理性动机的理论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环节,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研究。定言命令的奠基意义不仅局限于规范伦理学,也为解决德性动力学问题提供了基础;德性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对感性产生作用,使人在德性法则面前感到谦卑,因而对德性法则产生敬重;敬重作为"能被先天认识的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是德性唯一纯粹的动机;敬重概念还确立了人所能够达到的德性层次——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行动。  相似文献   

11.
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理解为意在说明何为正确、何为错误行为的理论,那我们就无法赞成当代哲学界近年来普遍认同的伦理学理论的"三分"格局,即"效果论"、"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三分主张。事实上,伦理学理论是"效果论"和"义务论"的二分。"德性论"只是义务论的一种形式,即与"以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相对的"不以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而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理解为说明德性的道德价值的理论,把焦点集中在德性的价值问题,而不是关注正确行为的概念,那么,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的某种人的理论便有了属于自己的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12.
马彪 《道德与文明》2019,(1):121-127
关于道德如何教育的问题,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探讨了三种解决方式,即对话的、独断的以及问答的教学方式,其代表分别为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康德自身。苏格拉底从德性即知识出发,强调知识即回忆,道德的受教过程就是天赋理念的回忆过程。亚里士多德倾向于从习俗的立场来理解德性,主张德性的习得最终要落实于习惯的养成之中,道德不是先天据而有之的,它是后天训化的结果,人们只有运用它才能真正拥有它。与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不同,康德尤为重视从德性的"新生论"与"道德自律"的角度来阐释道德的授受问题,以此摆脱传统思想中的"预成论"与"道德他律"的缺陷。不过,他的道德哲学与其道德教育之间的悖论问题也由此引发了后世学者持续不断的争论。  相似文献   

13.
"德性"或"道德"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在论述中,康德交替使用了Tugend、Sittlichkeit、Moralitt这三个相近的术语,并未加以明确的区分和说明。所以一直以来,它们的中英文译名都相当混乱,给读者正确理解"德性"概念的含义增加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厘清康德"德性"概念的不同层次、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实际上,它们分别代表了"德性""伦理性"和"道德性"这三个德性层次,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处于由经验到超验逐渐递进的不同层面上。所以康德的"德性"概念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性"包含所有这三个层面的含义,"狭义的德性"只包含第一个层面。  相似文献   

14.
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孟子对"四端"之心的思考,是为德性与人性的成就寻求一个最终的理据性支持。孟子言性是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努力将原本表示与生俱来之禀赋的"性",转化为抽象的对于人之应是的回答,此回答呈现在一个动态成长的过程中而不表现为某种预先确定的"本质"。在此过程中发挥作用并规定了人性发展方向的,就是被视为良知良能的"四端"之心。从后果角度可被评价为善的心之"四端",只是德性养成的潜能或"才",而如果希望真正实现有德性的人格,则还需要"扩而充之"的修养工夫。与康德的理性主义相反,孟子所谓"四端"之心是德性的非规范性依据,其构造更接近亚里士多德和休谟的传统。而围绕心所可能建立起来的所谓本体论问题,实际上出现在更为广阔的儒家"为己之学"问题域内部。  相似文献   

18.
孙小玲 《世界哲学》2016,(5):140-146
借助对义务(道德)意识构成的现象学分析,我们可以将康德的至善概念解释为义务意识原构成所预设的道德世界,从而将至善论界说为康德的善理论的一个自然延伸。这一解释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回应对至善概念的批判,而且勾连了法则与目的,并因此提供了一种对康德思想中的目的论维度的新的理解路径。文章也在强调至善概念内蕴的共同体维度之同时批判了对康德至善与道德世界的政治解释,坚持了自由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19.
以往的德性研究只是从个人幸福、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理想、繁荣的价值需求来反向规定德性内涵,这种研究方法只是完成了德性内涵研究的一半。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以及西方苏格拉底、康德的德性内涵认为,德性形而上学规定德性纯理、纯善、光明正大。德性形而上学认为德性源于天道"明德",德性是天道的人道化,德性的义理内涵是纯粹正理、纯粹至善,德性是通过人"明明德"知识体系的建立向纯粹理性实践的"度越",德性最终是一个纯粹实践的问题,德性的深度要通过实践来实现,个体实践体现主体德性的纯粹"至善"。德性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现实与社会理想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0.
至善学说在康德批判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常遭到研究者的忽视或误解。事实上,至善作为幸福与德性、自然与自由、理论与实践以及感性世界与理智世界的综合统一,对康德伦理学、认识论、历史观和宗教学说中都具有重要的范导意义。至善不但体现了康德批判哲学的最终目的,而且对批判哲学体系的最终建立具有定向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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