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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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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音》2019,(10):11-13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第三条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相似文献   

2.
《法音》2011,(1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  相似文献   

3.
《中国宗教》2012,(1):29-3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公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  相似文献   

4.
《法音》1994,(8)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本会统筹安排、审批;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的教务领导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如法进行;必要时,本会指派专人指导、检查工作。第三条寺院传授三坛大戒,全国每年掌握在五起左右。第四条传授三坛大成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居上五成、菩萨戒不得与比丘、比丘尼…  相似文献   

5.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成为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相似文献   

6.
(2011年7月24日)为进一步加强佛教信仰建设和道风建设,积极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活动,确保传戒法会如法如律进行,不断提升出家僧众的整体素质,维护僧团的清净庄  相似文献   

7.
《法音》2019,(10):13-14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相似文献   

8.
《法音》1999,(2)
编者按: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赵朴初会长提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的要求。不久,中国佛教协会总结传戒工作经验,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推出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自1994年9月江西云居山真如寺第一次遵照中国佛教协会对于传戒...  相似文献   

9.
杨春霞 《法音》2010,(6):59-59
5月8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佛教协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来自市、县、区寺院的8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大会审议通过了《伊春市佛教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修改伊春市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传达了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学习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经中国佛教协会批准,1994年度中国佛教协会传授三坛大戒试点工作,于10月6日在江西永修县云居山真如寺如法如律地进行,戒期一个月。这是中国汉传佛教首次传戒试点。这次传戒是经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亲自提议,并由中国佛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这次传戒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提高四众,弟子的素质,培养佛教界后备人才,达到汉传佛教绍隆佛种之目的。此次传戒试.或与以往有所不同,其特点有:一、以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严格把关,进堂前必须能背诵早晚功课;二、中佛协规定授戒人数(定员三百人),…  相似文献   

11.
《法音》2019,(10):15-16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相似文献   

12.
《法音》2017,(8)
<正>尊敬的学诚会长,各位领导、各位法师:荷风送香气,竹露滴清响。时间过得真快,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汉传佛教教务教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已过去一年了。一年来,汉传佛教教务工作在《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修改与实施、创建和谐寺院、教制教风建设、规范传戒工作、多元化方式讲经交流、研究和整理佛教戒律及丛林清规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正全面落实即将公布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信接下来的工作,会越做越好。  相似文献   

13.
(2009年5月8日)各位理事:我受会长会议的委托,对《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  相似文献   

14.
《法音》2003,(4)
(2003年3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扩大会议通过)根据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上报我会的《关于对演权作迁单处理的决定》,鉴于演权严重违反佛教清规戒律,损坏佛教形象,性质恶劣,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规定,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决定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提请中国佛教协会下一次理事会追认。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相似文献   

15.
编后语     
《法音》1994,(8)
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各级佛教协会和全国佛教界都必须把注意力和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四众素质上来。他还指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就是加强信仰建设、逆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这五个方面,信仰建设是核心,道风建设是根本,人才建设是关键,教制建设是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中国佛教协会于今年七月颁布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对全国的传戒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和审批,并对传戒寺院、传戒人员、受戒人员的资格作了严格规定,以保证传戒…  相似文献   

16.
《法音》2012,(1):63
本刊讯截至2011年11月末,辽宁省首批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基本结束,并送达省宗教局审核后备案。辽宁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自2011年4月全面启动。根据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和《辽宁省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严格审核,8月,沈阳市佛教协会率先完成教职人员认定试点工作;11月末,全  相似文献   

17.
《法音》2000,(9)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 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碟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 牒。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 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碟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 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 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 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 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 剃度弟子。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 额,须在…  相似文献   

18.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各位常务理事:我受学诚会长委托,现对《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修订草案)》和《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作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2009年5月我会七届四次理事会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年制定颁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月10日公布施行。《办法》公布施行6年多来,对提高我会教务工作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法音》2003,(10)
根据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上报我会的《关于对演权作迁单处理的决定》,鉴于演权严重违反佛教清规戒律,损坏佛教形象,性质恶劣,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规定,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03年3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扩大会议,决定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并提请本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追认。本届二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予以追认。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相似文献   

20.
《法音》1993,(12)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专辑】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开幕词 帕巴拉·格列朗杰12/3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赵朴初12/5 -一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国佛教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周绍良12/14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和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张声作12/21关于修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 刀述仁12/2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12/26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2/28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12/33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12/34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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