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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转变,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1982年中央下发19号文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寺观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并明确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宗教界负责管理。1991年中央下发6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首次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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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历来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区域,及时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稳定有序的宗教活动环境,是广大信教群众极为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宗教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一、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的特点1、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多,火源难控制。因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的火灾,如住在寺庙内的僧尼烧火做饭、取暖时不慎引起的火灾;因电线老化、设备陈旧造成电线短路,或负载过荷产生过热或火花、电弧引发的火灾;有些寺观教堂没有安装避雷设备,或虽安装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而由此引起雷击火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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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律知识答问选编徐玉成127.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有哪些规定?答:“文革”时期,所有寺观教堂全部被其他部门占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凡设立或者开放宗教活动场所,都要经过政府批准才能由其他部门腾退出来交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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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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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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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们借力《中国宗教》进宗教活动场所工程,结合我市开展的“双创”活动(设立“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指导员”和创建星级和谐寺观教堂),其订阅《中国宗教》604份,发放到市级分管宗教工作的党政主要领导,22个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全市性五大宗教团体和创建指导员手中,做到了《中国宗教》杂志在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全覆盖.同时,大力推广“微言宗教”公众号向基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辐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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