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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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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2.
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杜威由此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义务论无法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让纯粹形式的义务形成具体的义务意识,二是如何让纯粹的义务变成行动者的道德实践动力。杜威认为康德义务论的症结在于不信任真实的道德生活经验,试图以一种基于旁观者视角形成的“应当”来构建道德现实的“是”,杜威认为这是康德所继承的传统二元论在道德领域的运用而已。另外,对杜威义务立场存在两种质疑,一是如何让非理性者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的义务内容,二是脱离了反思视角如何形成义务意识。依据杜威整体性的义务观点,这两点质疑都不构成对杜威义务立场的挑战。  相似文献   

3.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  相似文献   

5.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6.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修正了康德的义务论,另一方面对后果主义作出了新的批评.但是由于罗斯把增进善看成是一种"显见义务",同时没有提供解决各种"显见义务"发生冲突的优先规则,导致他的理论存在一些内在困境.不过,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对重新思考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7.
如果我们不仅仅把康德的道德论看作一种义务论,而是一种价值论—尊严论,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承认的概念对于理解其主体道德而言是关键性的,因为其主体道德作为尊严论的道德,承认是它的逻辑前提.因此对于我们来说,不能像霍耐特那样对康德的主体道德进行一种承认道德的改造,而应挖掘其承认道德的内涵.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康德不同时期之友谊理论的文本分析与历史考察,可以重新审视康德将友谊划分为"义务之友谊"与"理念之友谊"的内在根据:一方面,基于德性论,友谊是寓于现实世界,兼有对他人爱以及敬重的德性义务;另一方面,出于对理念之"范导性"意义的尊重,友谊又是在经验世界中无法企及的理念,即一种作为裁定所有实践对象和行动之法则的、身为实践完善性之原型的实践理念。据此,文章展现了康德友谊理论的广阔性与包容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其一贯性作出了辩护,即康德的友谊理论并非前后不一的矛盾体系,而是层次分明,兼备二重性的现实义务与道德向导。  相似文献   

9.
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相似文献   

10.
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11.
康德提出责任的普遍命令 ,并由此建立起纯粹的动机论。他的绝对的道德义务和动机论遭到了边沁、黑格尔、叔本华等思想家的批驳 ,但他们并未正确指出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缺陷。本文力图指出康德关于责任的普遍命令的证明本身所包含的逻辑错误 ,由此揭示康德动机论的内在矛盾  相似文献   

12.
探讨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的关系,乃至探讨是否存在一种康德式的后果主义,是当代英语世界康德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卡米斯基和帕菲特提出的康德式后果主义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和影响。卡米斯基通过把康德伦理学划分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两个层面,指出从康德义务论的基础理论可以发展出一种规范的后果主义。帕菲特通过改造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并结合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的相关要素,建构了一种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这两种理论虽然都以不同的方式偏离了康德伦理学的原初立场,但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当代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与后果主义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道义论(义务论)伦理学虽然受到了美德伦理学的不合情理的无辜批判,但作为经典的伦理学类型,依然要对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论证时刻保持哲学的反省能力,对各种"批评"具有开放性对话的能力,从而让其理论与思想更加切合伦理生活世界,继续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详细梳理道义论伦理学的思想谱系,考察它为何不在古希腊而在斯多亚主义中才兴起的原因,它在西塞罗伦理学思想中的内涵以及义务和德性的关系、行为和行为者的关系,德国伦理学为何要采取义务论的形态以及康德义务论与德性论各自承担着怎样的使命与课题,可以发现,对人性的洞察、对美德的崇敬、对存在之天空与深渊的复杂而艰深的知识与领悟,哲学史上莫过于西塞罗和康德。他们的伦理学并非只有道义论没有德性论,而是他们更为深刻地看到:人的德性不是天生的,是在生活和行动中随同人将本身"自然未完成"的自我,造就为主体性的人而生长与"自我造就"的。德性之本性即自由,"德性"的自由塑造本身使它不可能作为伦理的第一出发点而被言说,因为伦理生活和行动本身对于行为者的品质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更具有在先性。  相似文献   

14.
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15.
现代实践吁求道德义务的解释新论,过往的经验论、超验论、神令论、功利论、边际约束论的解释方式皆存在一定的缺陷。借助挖掘隐伏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同意论,为重塑西方道德义务观的内在生成机理确立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在回溯霍布斯及洛克的"契约论"、康德的"德性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础上,发现同意论视角下的道德义务观既具有契约主义的理性,又兼具责任伦理的底色。洛克提出的"自愿同意"假设作为道德义务的确认程序完成了对个体意愿的观照,同时依据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制度的规制作用,保障了群体意志的在场。在技术加剧伦理冲突的当代社会,同意论的重拾和完善对于道德义务理论重塑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视域下的伦理秩序建构皆彰显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罗亚玲 《现代哲学》2023,(6):108-116
韦伯、约纳斯和阿佩尔等责任伦理学家不管是将责任伦理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补充,还是将之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改造,都预设了后者是缺少责任伦理之维的意念伦理。本文质疑这一预设,试图基于对康德至善思想的考察,表明康德道德哲学思想中包含了责任伦理的思想。本文将先指出责任伦理学主张在承认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在原则应用环节纳入对行动后果的考量,是一种整合义务论伦理学和后果论伦理学的尝试,并呈现了以阿佩尔为代表的典型责任伦理基本论证思路。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康德实践哲学的框架内对其至善思想展开考察,通过对至善所包含的德福一致思想、上帝理念的分析以及对其论证思路的重构,表明至善思想体现了责任伦理的主张,并且康德的论证思路与阿佩尔对责任伦理的论证思路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17.
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其善论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思想资源。该派在善论方面提出了"中性"说,所谓"中性"即非善非恶或不好不坏。这种划分方式具有形式性、外在性和经验性,康德对其进行了先验演绎。首先,康德将"中性"事物述说为有条件的善,所谓条件即"配得";其次,康德将"中性"事物置于无条件的善的约束下,所谓无条件的善即"善意志";最后,康德以"中性"事物之"配得"和受约束为基础,构筑了不同于斯多亚学派的至善理论。康德的演绎一方面缓和了斯多亚学派的极端立场,另一方面体现了对这一价值划分法所呈现出来的思想精神的赞同。这种精神也影响到了康德的德性论和义务论。  相似文献   

18.
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都运用了普遍同意的标准、有效性标准来证明各自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原则,它们都属于义务论派别,绝对命令和正义原则也具有相似性。但是,康德的建构主体是形而上学的,而罗尔斯的建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形而上学的特征;康德的建构主义属于构成性自律,而罗尔斯的属于学说的自律;他们各自建构出来的原则也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罗尔斯的转变削弱了正义原则的证明力,在后形而上学的条件下,哈贝马斯对道德客观性的认识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海萨尼借鉴康德伦理学的理性、法则、自主和普遍性等观念,并结合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资源,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偏好的规则功利主义理论。在为这种规则功利主义的优越性进行辩护时,他批评了以黑尔为代表的康德式行为功利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式义务论,认为前者缺乏“自发的协调效应”且易于破坏权利和规则,而后者对“最大最小值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和“道德应当”理论的论证既是反事实的,也是不合理的。海萨尼认为,康德式的规则功利主义能够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上述缺陷,从而是更加合理的替代选项。海萨尼的理论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伦理学的当代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我们建设自主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康德伦理学被视为义务论的典范,因而许多研究主要围绕其"义务"(Pflicht)概念展开,探讨自律的意义和道德法则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康德著作中不乏关于"目的"(Zweck)的论述,甚至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建构了一个体系完备的目的体系,这对于深入理解义务和幸福、自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尤为关键。本文尝试对康德关于目的概念的定义和目的论体系的建构做出考察,进而分析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之维,从而分析目的何以沟通自然与自由的问题,并阐释将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视为创造的终极目的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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