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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西方法制文化的影响,人们习惯于讲道德义务,并将儒家伦理称为义务伦理。义务要么是由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职责,要么源自于为了权利而签订的契约,二者都决定了义务带有一种被动的承受性。儒家伦理反对一味讲利益,因而不太关心权利,也就不可能重视由权利所派生的义务。虽然儒家讲角色功能,讲职责,但儒家更加重视内在的道德感受,重视内在的自觉自愿,因而没有固步自封于角色义务。与义务论相比,儒家伦理更加强调突破自我的权利限制,走出自我,迈向他人,从而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承担责任。因而,儒家伦理不是义务伦理,而是责任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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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和义务往往被视为一对形影相随的范畴。然而 ,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并不像通常看上去那样容易把握 ,在涉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对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 ,罗斯所概括的四个独立的陈述应该说比较全面。它们包括 :1A对 B有权利意味着 B对 A有义务 ;2 B对 A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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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明教授在《中国现代化视角下的儒家义务论伦理》一文中认为,儒家义务论伦理是一种单边式义务,权利缺失是儒家义务论的根本缺陷。因而需要引入西方权利观念来建构我国现代义务伦理。实际上,我国儒家经典著作中不乏关于双向性义务与权利的相关论述。更为重要的是,儒家义务论伦理具有开化出现代性义务论伦理的可能性。在重视权利之于义务重要性之余,必须意识到权利实现是以义务遵守为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在这点上中西文化具有通契性。故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义务论伦理能内在衍生出现代权利概念,即义务本位能够开化出权利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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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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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公平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公平作为一个社会范畴,主要是解决社会资源分配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即个人在享有社会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时与社会上其他人相比较是否合理的问题。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它们深刻体会到只追求效率不顾社会公平所付出的十分沉重的代价;因此,从实践上都着眼于把确保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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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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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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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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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孟苏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1):37-38
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且医患双方亦没有约定患者必须履行的,医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患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之不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患者的披露的义务、遵照医嘱的义务与签字的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不同于患者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一种独立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不应保护医方使其免于承担治疗失当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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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维森认为,和平主义的伦理学要么仅仅是一种无法激发"哲学上的兴趣"的个人偏好,要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和平主义既主张人们有不受暴力侵犯的权利,又反对用暴力手段维护这一权利,但拥有权利恰恰意味着我们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维护权利。然而,即使我们拥有某种权利,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动用一切手段去捍卫这一权利。而且,和平主义的伦理思想不一定必须建立在对权利的信奉之上。同时,即使一位和平主义者并不认为所有人都有义务坚持非暴力原则,这也不能说明他的和平主义不具有哲学基础。因此,纳维森对和平主义的批判是无法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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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尔登反对自然权利说,而将权利根植于真实的人际关系和道德社群之中,在其看来,一个人拥有权利就意味着他与他人处于某种道德关系之中,他也有义务履行或是避免某些行为,以支持他人的道德努力。所谓权利,就是从应当履行或避免某些行为的人或人们的角度来看的道德关系。麦尔登不赞成个人主义单子式的独立、自主的自我观,呼吁一种对人的具体实在的观点。麦尔登重视家庭的地位,认为人们从家庭中来学习如何实现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应得,并将其扩充至家庭之外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中。麦尔登的思想很多与儒家是相通的,为将权利观念融入儒家思想体系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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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国外道义逻辑研究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道义逻辑及研究的缘起道义 ,来源于希腊文“deontic” ,即“义务”、“应该”等含义。道义逻辑 ,就是关于“应当” ,“允许”等规范模态的逻辑 ,有人称之为规范逻辑 ,或义务逻辑。它是广义模态逻辑的一个分支 ,属于哲学逻辑的范畴。波兰哲学家马奇舍夫斯基在《现代逻辑词典》里将之定义为“关于‘某某是应当的’、‘某某是允许的’以及‘某某是禁止的’等表达式出现于其中的语句公式系统”。美国印地安那大学教授卡斯特纳达 (H Castaneda)认为 ,道义逻辑 ,作为一种研究的学科 ,是处理有关义务、禁止、权利、自由、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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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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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6,(5)
布坎南为卫生保健权的论证提供了一种非权利论证的路径。他认为,强制力对于论证最低限度的普遍卫生保健权十分关键,仅仅依靠对"最低限度"的权利进行概念分析是不够的。布坎南提供了一种多元论证模式,包括特殊权利论证、预防伤害论证、审慎论证和强制行善论证。通过详细的分析考察,可以得到,实际上并不存在普遍的卫生保健权利,只存在某种可以辩护的强制行善义务,以此保证每一个人都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至于什么应该包含在基本卫生保健的清单中,则需要民主程序的集体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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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教育使一些人错误地认为人们只有权利而不必尽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二代人的一个代言人曾经提出一种新的、来自责任方面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指,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