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2.
康德道德哲学一直以来是伦理学研究的热点。伴随着近年来美德伦理复兴引起的对于规范伦理的反思热潮,康德道德哲学研究的方向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围绕"尊严"、"爱"、"德性"等核心概念对康德道德哲学目的论维度、德性论维度的考察展现了康德道德哲学研究的新重心。托马斯·希尔教授是美国著名的康德研究者,近年来发表了大量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专著和论文,在寻求康德道德哲学的新解释路径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他的访谈有助于读者了解其本人甚至本领域当前研究的新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3.
伦理学中有价值论、规范论或义务论,但没有专门研究德性问题的德性论.德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人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当代社会的严重问题,而且只有伦理学才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给予系统的回答.因此,应该建立德性论专门研究德性问题.德性论研究什么是德性以及如何形成德性的问题,其主要任务是确立伦理学的德性原则.德性论与价值论、规范论一起分别从人的品质、目的、行为方面解释和回答人生问题,它们是相对独立、相互补充的,共同给人生提供伦理学原则并研究回答人生的伦理学问题.德性伦理学属于德性论的研究,但德性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的一个流派,而不是伦理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相似文献   

4.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5.
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一是基于研究重心由“应当”问题转换为“德行之所以然”的问题,二是基于研究范式上由目的论、德性论、义务论等转换为价值论。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康德伦理学一方面因其浓烈的价值论色彩而成为舍勒和N.哈特曼价值伦理学的前奏,另一方面因其“实质”内容缺失而致的形式主义又为后者的拓展提供了空间。舍勒,尤其是N.哈特曼的实质价值伦理学正是在康德伦理学的理论平台上得以建立的。  相似文献   

6.
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理解为意在说明何为正确、何为错误行为的理论,那我们就无法赞成当代哲学界近年来普遍认同的伦理学理论的"三分"格局,即"效果论"、"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三分主张。事实上,伦理学理论是"效果论"和"义务论"的二分。"德性论"只是义务论的一种形式,即与"以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相对的"不以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而如果我们把伦理学理解为说明德性的道德价值的理论,把焦点集中在德性的价值问题,而不是关注正确行为的概念,那么,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的某种人的理论便有了属于自己的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7.
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  相似文献   

8.
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9.
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10.
古典“幸福论伦理学”本身蕴含着深刻的张力,这在斯多亚伦理学当中表现得 尤为典型。斯多亚德性幸福论伦理学被视为在古代捍卫道德的至高地位的主要旗手。但 它究竟是某种道德中立的幸福论还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学,仍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斯多亚伦理学所推崇的“德性”的真实内涵是主体的自足强大意义上的幸福,这在关注对象 、情感的地位、道德义务的排序等几个方面 都与以人际道德为核心的伦理学不一致。思想史上可以看到各种在二者之间寻求一致性的努 力,然而更多的调适工作还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进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