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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 ,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 ,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 ,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 ,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 :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 ,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 ;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 ,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 ,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 ,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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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中,“大一统”基础上的盛世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贞观盛世是这种理想的最切近的实现.史论结合地看,唐初实现这盛世的实践经验主要可归结于君臣和谐、官民和谐以及民族和谐的三大和谐道德生活.君臣和谐具体地呈现为君臣职权和谐、君臣话语权和谐、君臣关系和谐.官民和谐具体呈现为亲民利民和限制特权两个维度.民族和谐可以被理解为官民和谐的特殊情形,三大和谐共同构成了贞观盛世的和谐道德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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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法理学界曾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过论战,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发表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形成新分析法学派,另一方是以美国啥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为代表,他发表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批判对方,成为新自然法学派在美国的重要代表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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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教中,道德信仰是其根本信仰,而神仙信仰则是其核心内容,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道教的情仰体系。 一、邀教神仙是道的体现 道教信仰体系中,道是最高信仰,神仙是最尊信仰。有时二者合而为一,融为一体。因而道教认为神仙是道的体现,是道的化身。在道教教义中,道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无所不含,无所不包,是宇宙万物的开始,是世界的本原,有了道才产生了万物。也就是说“道生万物”。《道德经》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也就是说:道生混沌一气,一气分剖阴阳,为一生二;阴阳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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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道德理论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价值根源与道德自觉意志的显现。"四端"之"端",既为端绪又为始点,人通过对当前问题自觉之反省,觉振道德主体内在固有的自觉意志,进而肯定人的自觉意志本然具有成就德性的能力。其次,将内在道德意志畅遂发皇地推发出来。道德认识论之"应然"不必然体现于道德的实践当中,故须有自觉意志的存养之道,亦即自觉之努力,方能充分展露自觉心所含有的德性。最后,"志""气"对扬,须以"志"统"气",以德性自觉意志统括生命情意。总之,在孟子德性思想的脉络中,主体的成德进程是由价值意志内在之自觉,进而扩充以达至本体德性而最终完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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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哲学思考--美英现代法哲学家论道德与法律关系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 ,是法哲学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也是目前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在美英现代法学界 ,也有许多法哲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过深入细致的探讨 ,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一 博登海默对道德与法律之关系的论述美国现代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 (EdgarBodenheimer ,1919— )在其所著的《法理学 :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 (Jurisprudence :thePhilosophyandMethodoftheLaw )一书中说 :“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 ,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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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加海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1994,(9)
医学道德与医学法规关系之管见湖北中医学院(430061)黄加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往往会碰到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和矛盾中,有一些是医学道德问题,有一些是医学法规问题。有的把医学道德误认为是医学法规,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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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万灵之和谐,建筑于天人合一的大厦之巅;天人合一之境界,架构于清净恬淡的基石之上;清净恬淡之秉性,渊源于平和心灵的涵养之中。每个个体的心灵纯洁与否,与人间的和谐,以及世间天地人的和睦相应,有着莫大的关联。佛法特别注重心灵涵养给予社会、自然那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力。佛教净上教义一再将国土之清净的基础安立于众生自心清净之上。故此,笔者坚信,缔造世界的和谐,须以纯洁众生的自心为滥觞。一贯注重众生“心”之作用、笃行实践于“心”之调伏,应该由纯洁众生心灵出发,为世界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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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医患关系建构中患者的道德责任 总被引:4,自引:2,他引:4
张广森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7)
患者具有正常的理性自觉能力决定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导致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失责的原因在于患者的病人角色意识强化了患者无责的心理,制度设计中价值标准失衡导致患者的愿望错位以及媒体“妖魔化”医院和医生的形象加剧了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情绪。患者在和谐医惠关系建构中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主要有:提高认知水平,尊重医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医护人员的劳动,宽容对待具体情境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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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正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正义实质上是对人类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群体及组织之间、个人与群体及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公平性、正当性的确认和捍卫,社会正义通常采取法律形式和道德形式来表达.法律正义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通过制度规范方式来确认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守法义务.道德正义是以德性和良心的形式来表现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通过伦理规范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伦理权利和道德义务.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和起点;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和灵魂,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理想和目标.构建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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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典大于国法这种说法缺乏严密的科学性,也没有理论基础。二者不宜进行比较,也没有谁大谁小的说法。为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应认清法律的几个层面。第一是神律,神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团体、个人没有删除或取消它的权力和自由,只有遵守的责任和义务。神律自有人类以来它就已存在,它和人与生俱来,是神刻在人心中的法律,人们习惯称之为良心。神律以文字的形式被宣布并要求人遵守是在旧约梅瑟时代,在古代以色列民族被天主召叫做天主的子民,梅瑟代表以色列子民接受了天主向以民颁布的律法——十诫,即所谓神律。到新约耶稣时代,耶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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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其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著述中,以道德和法律之界分为研究进路,提出了平等自由的权利、成员身份权利、基于法律的权利、平等参与权利、生活保障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权利产生于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的交叠,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商谈原则.要使国家能够切实保护人的权利,就必需采取前后递进的调适措施,这可以依次概括为国家权力的充足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分立性.在这个国家权力的调适过程中,商谈原则一以贯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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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手术签字审视医疗活动中道德与法律之冲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手术签字不应成为实施手术的必要条件,手术治疗及其他医疗活动中道德与法律之冲突有其产生的理论和现实根源,其实质是利益冲突。合情不合法与合法不合情是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两种具体情形。单纯的道德谴责或责任追究无助于,中突的解决,完善法律、提升道德、调适利益是避免及减少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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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