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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对晚期斯多亚派的"道德"继承和福柯对晚期斯多亚派的"伦理"研究既体现了各自的理论旨趣①,也印证了二人在启蒙问题上的根本歧见和所处境遇的历史差异。但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康德道德学的伦理因素与福柯伦理学的道德因素。同晚期斯多亚派一样,康德、福柯都无一例外地以一种现时性的反思态度对待旧秩序的崩溃和新秩序的到来,并在古代的现在与当下的现在的比较、运思中,分别从正当之善与生活之善的角度赋予其"道德"或"伦理"以深沉的历时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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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2019,(5)
作为中西古典伦理政治哲学领域的德性论传统的各自重要代表,早期儒学和早期斯多亚主义在一种广大无外的、具有生物学特征的宇宙视域下,分别将人类个体的好生活规定为"合乎天道"与"合乎自然",并且提出了"天下仁义"或"世界正义"的命题。不过,由于两个学派对作为宇宙基本运作原理的"天"或"天道"与宇宙之自然以及同之密切相关的人类之自然本性持有不同理解,两种好生活的发展路径——亦即人的自然本性尤其是核心本性的实现方式——体现出一定分野。而无论早期斯多亚主义的世界正义观,还是早期儒学的天下仁义论,既不是规范主义的、他律的,也不是完全利他主义的,乃是一种自我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此外,两个学派对于两种共同体以及两种人类个体身份的区分,也为追求好生活的个体应该如何在凡俗世界中进行非凡俗的慎思与行动,提供了富有洞见的深刻教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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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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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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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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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约纳斯和阿佩尔等责任伦理学家不管是将责任伦理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补充,还是将之视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改造,都预设了后者是缺少责任伦理之维的意念伦理。本文质疑这一预设,试图基于对康德至善思想的考察,表明康德道德哲学思想中包含了责任伦理的思想。本文将先指出责任伦理学主张在承认道德原则的基础上在原则应用环节纳入对行动后果的考量,是一种整合义务论伦理学和后果论伦理学的尝试,并呈现了以阿佩尔为代表的典型责任伦理基本论证思路。在此基础上,本文在康德实践哲学的框架内对其至善思想展开考察,通过对至善所包含的德福一致思想、上帝理念的分析以及对其论证思路的重构,表明至善思想体现了责任伦理的主张,并且康德的论证思路与阿佩尔对责任伦理的论证思路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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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对义务(道德)意识构成的现象学分析,我们可以将康德的至善概念解释为义务意识原构成所预设的道德世界,从而将至善论界说为康德的善理论的一个自然延伸。这一解释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回应对至善概念的批判,而且勾连了法则与目的,并因此提供了一种对康德思想中的目的论维度的新的理解路径。文章也在强调至善概念内蕴的共同体维度之同时批判了对康德至善与道德世界的政治解释,坚持了自由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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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道德的任务规定为对无条件的善的寻求。无条件的善的内涵中包含了无条件的命令式,即绝对命令。绝对命令要求道德哲学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而且要求理性的自我立法能力,即自律。由于自律和自由是交互性的概念,所以不能从自由中推论出道德律。于是康德在第二批判中转向对理性事实的诉求。理性的事实是个颇多微词的提法,就海德格尔的观点看,它本身的存在方式恰恰是没有充分给出的。而且它并不是不可追溯的,它根源于社会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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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道德的任务规定为对无条件的善的寻求.无条件的善的内涵中包含了无条件的命令式,即定言命令.定言命令要求道德哲学进入形而上学的领域而且要求理性的自我立法能力,即自律.由于自律和自由是交互性的概念,所以不能从自由中推论出道德律.于是康德在第二批判中转向对理性事实的诉求.理性的事实是个颇多微词的提法,就海德格尔的观点看,它本身的存在方式恰恰是没有充分给出的.而且它并不是不可追溯的,它根源于社会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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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分为形而上学演绎和先验演绎,从而实现了对"真理的逻辑"的论述。与此相应,康德在对纯粹理性概念所进行的演绎也隐含了这一演绎结构,即纯粹理性概念的演绎同样分为形而上学演绎和先验演绎两部分。其中,形而上学演绎旨在分析理性自身的能力,以便从中探寻纯粹理性概念的起源;而先验演绎的目的在于使我们能够正确地把握和使用纯粹理性概念,以免陷入"先验幻相"中。在康德看来,通过对纯粹理性概念所进行的演绎,不仅能够阐明"幻相的逻辑",也能够揭示人类理性的最终意图,同时又标志着纯粹理性批判的完成。因此可以说,对纯粹理性概念所进行的演绎不仅是康德知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关系到他的整个批判哲学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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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研究》2020,(3)
如何超越情感的干扰而寻求尘世心灵的健康安宁是希腊古典哲学探讨的一个重要主题。作为古典哲学向中世纪基督教思想传统转型中的教父巨擘,奥古斯丁有丰富的关于情感本质和心灵疗治理论的阐述,其中斯多亚学派和新柏拉图主义构成了奥古斯丁理解情感问题的两个重要思想资源。特别是在"不动情"(apatheia)和"怡情"(eupatheia)理论上,奥古斯丁展示出对古典哲学情感诠释的浓厚兴趣。然而,关于奥古斯丁是否真的承继希腊古典哲学调控情绪与超越情感的理论,学界一直有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奥古斯丁与传统斯多亚学派立场相符并很好地保留了"不动情"的超越情感的哲学理想;而另一种挑战性观点则认为,奥古斯丁已经完全脱离希腊古典哲学的框架。本文将梳理奥古斯丁情感理论资源并定位出奥古斯丁关于超越情感思想的真实立场。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透视出晚年奥古斯丁情感思想的内在逻辑并探讨其视阈转型中所展示的新的情感价值向度和精神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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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21,(4)
道义论(义务论)伦理学虽然受到了美德伦理学的不合情理的无辜批判,但作为经典的伦理学类型,依然要对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论证时刻保持哲学的反省能力,对各种"批评"具有开放性对话的能力,从而让其理论与思想更加切合伦理生活世界,继续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详细梳理道义论伦理学的思想谱系,考察它为何不在古希腊而在斯多亚主义中才兴起的原因,它在西塞罗伦理学思想中的内涵以及义务和德性的关系、行为和行为者的关系,德国伦理学为何要采取义务论的形态以及康德义务论与德性论各自承担着怎样的使命与课题,可以发现,对人性的洞察、对美德的崇敬、对存在之天空与深渊的复杂而艰深的知识与领悟,哲学史上莫过于西塞罗和康德。他们的伦理学并非只有道义论没有德性论,而是他们更为深刻地看到:人的德性不是天生的,是在生活和行动中随同人将本身"自然未完成"的自我,造就为主体性的人而生长与"自我造就"的。德性之本性即自由,"德性"的自由塑造本身使它不可能作为伦理的第一出发点而被言说,因为伦理生活和行动本身对于行为者的品质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更具有在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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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他将善良意志提升到道德领域的至善地位,从而确定了道德的纯粹性。他还借助善良意志划分了善与恶的界限,指明了责任作为检验善恶的标准,将传统德性论的品质和功用主义的幸福都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由此,康德还将伦理与道德的界限做了区分,他强调伦理与道德各自明确自身的权责,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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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初,潘知常教授便在中国学坛开拓出了"生命美学"的新路向,从而区别于西方的"物象"美学。其理论根源,近者则直接来源于牟宗三学说,远者则发源于康德"美是道德的象征"的昭示。其说言之有据也。当年,他以"生命美学"的铁扫帚,横扫一切,真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连"虎"也难以逃避("美是真与善的统一"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以美导真,以美储善",等等)。其可贵者,是一种"学术锐气";但其欠缺者,是没有把这种理论主张在中土德性学理层次上,由根而表地贯彻到底——让论著植根于中国文化的深厚土壤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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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