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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关于语义学与本体论之间关系的某些现代观点,与中世纪晚期唯名论哲学家奥卡姆和布里丹的观点进行了比较。根据所谓的"本体论-语义学对应性的论题",可以把现代观点作如下表征:语义学中的初始(不可定义的)范畴概念界定了实在中的原初实体的范围。本文将证明,中世纪晚期唯名论的"本体论化简"方案,并非被试图从语义分析中"读出"本体论或者试图识别出绝对的语义初始词汇等因素所驱使,尽管流行的误解与此相反。中世纪作者提出了一种更为灵活的、动态的"亚里士多德式的自然主义"观点,它是对"概念部落主义"与"概念帝国主义"这两种并没有什么吸引力的现代观点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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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卡姆的唯名论的认识论吸收了强烈的现代意义上的外在论元素。他认为,一个信念是否是一种知识,取决于它是如何获取的,而认知者对这一获取过程可能并没有觉察。本文从两个部分分析这一理论。首先考察奥卡姆对知识这一概念的逻辑分析,然后集中讨论奥卡姆关于不存在之物的直观认知的特别理论,本文将说明,这一学说是认识论中一般的可靠论态度促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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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罗尔斯以及由其引发的正义论思考是近代权利正义论的延伸。对亚里士多德古典正义论的追问和阐释,有助于深刻反省权利正义论的局限。不同于权利正义将政治法律与道德二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正义论以个人灵魂德性的"内在善"为基础,主张通过政体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制度方式实现共同体的"外在善",通过培育友爱的德性和公民教化实现公民和谐,以弥补政治正义作为制度疗法的短板。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思想中践行中庸之道的根本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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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2019,(3)
权利与权力及其相互关系,一直被视为法律中的重要现象;以权利制衡权力也被视为现代民主的重要成就。权利与权力的这种关系,又往往被划归到不同的主体,即个体与国家。这些理解,其实是基于以契约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主张。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根本上来说是产生自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马克思在其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中,借由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以及对犹太人问题的探讨,分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背景、后果及其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些分析从根本上来说,是超越了市民社会的原则,超越了原子似的个人,以"社会化的人类"为新的立脚点的,这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权利与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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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语境的首要因素是学科宗旨。生命伦理学以保护人类生命及其相关权利为宗旨,其语境中人的尊严有三个主要特征:以生命尊严为内核,以人格尊严为外围;属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具有指导化解原则冲突、奠基相关权利、贯通法律和政策等作用,是生命伦理学建制化行动的指南。在如何对待人的问题上,"人的尊严"凝聚了宗教和世俗、伦理和法律、政府和民间的道德共识,是生命伦理学的宝贵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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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本体论约定(ontological commitment)问题的三种根本不同方法进行了比较。认为尽管它们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中世纪晚期的唯名论哲学家布里丹(约1300-1361)的方法,是比以迈农和奎因为代表的其他两种被普遍认同的现代方法更具吸引力的第三种选择。本文同时指出,只有基于其关于真与逻辑有效性的语义观念的截然不同的前现代方法,布里丹的方法才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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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基于美德的道德学说中并非不存在权利的观念,否则,便难以理解儒家社会中有关财产的典章制度以及承诺与契约的实践是如何实现的。认为儒家道德中不存在权利的原因,是将关于权利的词汇与关于权利的观念混同起来,尽管儒家学说中并不存在一个关于权利的专门词汇,但对权利可以做出有效理解。如在《孟子》中,虽然没有"权利"一词,但对权利观念有明确的论述。由于儒家对权利的分配、范围、界限与现代西方理解有所不同,没有发展出一种人权理论。对于今日之中国,需要的是更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将针对后现代西方的治疗方法应用到中国不仅不恰当,而且可能妨碍到对传统儒学的转化和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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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自我"观念包含三重面相:作为生物性存在的"自然之我",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应然之我",作为道义性存在的"超然之我"。"自然之我"主张满足个体正当欲望和物质需要,蕴含权利意识的萌芽;"应然之我"要求个体承担共同体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在群己关系中成人成己;"超然之我"倡导个体加强修养向君子人格与圣人理想趋近,担纲儒家之道。明晰先秦儒家包具三重面相的"自我"认同框架,有助于廓清原先的诸多错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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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对现代平等观念的形成做出了三个重要贡献。第一,将平等的主体扩展为一个国家中的一切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第二,将平等的对象扩展到与人的自我保存相关的一切事物。第三,对平等的依据提出了两个新的论证,即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不是由自然能力的不同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决定的;人的自然权利平等基于人的自然欲望相同,而不是基于人的"天性"相同或"理性"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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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有人认为,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是现代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权力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这一观点不仅幻想了古代文本与现实不义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联,而且对孔子"相为隐"主张进行了望文生义之严重误读。孔子的"父子相为隐"是指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时其亲属选择沉默而不去检举告发也当被谅解,"隐"指不显不见、不作为的"知而不言",非指积极作为的窝藏、藏匿等。孔子称"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并非鼓吹作伪证或鼓吹藏匿罪犯等,而是反对直躬者及叶公以控告或举证自己亲属为荣的伦理观,认为在讼亲案上选择不证亲属有罪而沉默状或更符合伦理中道与正义。孔子这种思想与中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相契合,体现出了孔子思想的深刻现代性。鉴于人性原则及古今中外法律常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亲属举证豁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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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明教授在《中国现代化视角下的儒家义务论伦理》一文中认为,儒家义务论伦理是一种单边式义务,权利缺失是儒家义务论的根本缺陷。因而需要引入西方权利观念来建构我国现代义务伦理。实际上,我国儒家经典著作中不乏关于双向性义务与权利的相关论述。更为重要的是,儒家义务论伦理具有开化出现代性义务论伦理的可能性。在重视权利之于义务重要性之余,必须意识到权利实现是以义务遵守为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在这点上中西文化具有通契性。故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义务论伦理能内在衍生出现代权利概念,即义务本位能够开化出权利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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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两个世纪中,经验主义经历了向好的方面发展的五个转折点。第一个是从观念到词的转变。第二个是把语义重点从词项转到句子上来。第三个是把语义重点从句子转到句子体系上来。第四个用M.怀特的说法来讲就是方法论中的一元论,即放弃分析与综合两种命题互相对立的二元论。第五个是自然主义,即放弃追求先于自然科学的第一哲学的目标。我将对这五个转折点逐一做出详细说明。第一个变化是把注意力从观念转到字词上来。这就是在认识论上尽可能采取谈论语言表达式而不是观念的政策。这种政策当然是中世纪唯名论者曾经采用过的,但是我认为这种观点从1786年起才开始渗透进现代经验主义,当时语言学家J.H.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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帛书《黄帝四经》的阴阳对立统一思想,为其刑德并用的政治主张奠定了形上根据,并具体展开为"春夏为德,秋冬为刑"的政治施行主张。这种政治哲学体现了黄老道家"推天道以明人事""因阴阳之大顺"的思想特质。这种把天地自然现象作为现实政治行为根据的思想,是天人合一观念的表现,也是中国古代政治理性的一种表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