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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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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音》1995,(5)
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一条和第十五条的精神,设立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基金会旨在资助发展佛教文化教育事业,继承和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第三条基金会...  相似文献   

2.
《法音》1995,(6)
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一条和第十五条的精神,设立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基金会旨在资助发展佛教文化教育事业,继承和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第三条基金...  相似文献   

3.
《法音》1982,(4)
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精神,本会决定设立佛教弘化基金并拟定本试行办法。二、佛教弘化基金旨在资助佛教界培养僧伽人材、开展佛学研究和出版佛教书刊,发展佛教文化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佛教弘化基金的来源:  相似文献   

4.
《法音》1987,(3)
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精神,本会决定设立佛教弘化基金拟并定本办法。二、佛教弘化基金旨在资助佛教界培养僧伽人材、开展佛学研究和出版佛教书刊,发展佛教文化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三、佛教弘化基金的来源:1.接受全国各地寺庙、佛教团体、广大佛教信徒和关心佛教文化事业人士的捐助;  相似文献   

5.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成为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相似文献   

6.
《法音》2011,(1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法音》2019,(10):13-14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  相似文献   

8.
《中国宗教》2012,(1):34-35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法音》1993,(12)
【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专辑】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开幕词 帕巴拉·格列朗杰12/3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赵朴初12/5 -一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国佛教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周绍良12/14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和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张声作12/21关于修改《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报告 刀述仁12/24中国佛教协会章程12/26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12/28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12/33全国汉语系佛教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12/34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院向全国和地方佛教协…  相似文献   

10.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佛教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以下说明。中国佛教协会章程,是一九五三年本会第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制定的,一九五七年、一九八○年、一九八七年本会第二届、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代表会议作过三次修改。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11.
《法音》2019,(10)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相似文献   

12.
《法音》1995,(6)
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得到了海内外佛教界的关心和支持,有了一定的基础,开展了一些工作。在六届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通报了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的经济情况。现将有关材料再次公布,切望热心人士继续关心和支持。  相似文献   

13.
净慧 《法音》2002,(10):22-24
各位代表:我受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的委托,就《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以下说明。中国佛教协会章程自1953年由本会第一届全国代表会议制定以来,先后于1957年、1980年、1987年、1993年经本会第二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作过四次修改。特别是在1993年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进全国佛教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在已故赵朴初会长的亲自主持下,对章程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九年来的佛教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修改和补充是完全必要的、及时的和正确的。随着我国改革…  相似文献   

14.
《法音》2019,(10):19-20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希提、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  相似文献   

15.
《法音》2019,(10):15-16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相似文献   

16.
《法音》2019,(10):11-13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汉传佛教传戒工作如法如律,促进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第三条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传戒法会的主办单位,寺院为传戒法会的承办单位。  相似文献   

17.
《法音》1995,(5)
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缘起中国佛教已有千八百余年之历史,是中国传统文化之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与继承和发扬佛教文化不可分割。振兴佛教文化事业,针对当前佛教情况,必须首先加强佛教自身之建设,即切实加强佛教教育,培养僧才,提高佛...  相似文献   

18.
《法音》2003,(4)
(2003年3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扩大会议通过)根据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上报我会的《关于对演权作迁单处理的决定》,鉴于演权严重违反佛教清规戒律,损坏佛教形象,性质恶劣,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规定,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决定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提请中国佛教协会下一次理事会追认。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相似文献   

19.
《法音》2010,(1):8-9
<正>(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  相似文献   

20.
《法音》2016,(10)
正(2016年9月2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汉传佛教教职人员须圆具三坛大戒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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