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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值逻辑的辩证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典逻辑是二值的,换句话说,它只有真、假两个真值。从亚里斯多德(在古代中国还有墨子)首创的传统逻辑到弗雷格、罗素的数理逻辑系统,古典逻辑的二值性质并没有改变。然而,多值逻辑却是作为一种非古典逻辑出现的,它可以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真值,多值逻辑是怎样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有哪几种最常见的形态?古典逻辑的二值特性为什么需要改进?为什么要引进中间真值?古典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否继续有效?能不能运用辩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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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逻辑发展的最近一个时期的杰出人物是卢卡西维茨,他是特瓦多斯基的学生,后来继承和发展了皮尔士、耶芳斯(Jevons)、施罗德(Schr(?)der)、弗雷格、罗素和怀特海,维拉蒂(Vailati)、库蒂拉(Couturat)和西欧其他逻辑泰斗的成就。他首先研究、思考的是什么?他发现了什么?解释了什么?把所有这些问题归为一点,我们可以回答说,卢卡西维茨创造了一个可以进行命题演算的完整的公理系统系列;他第一个建立了多值逻辑系统;他把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公理化;他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与斯多葛派的逻辑之间的真正关系;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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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非标准逻辑“非标准逻辑”这个名称通常用来指称那些不同于经典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的逻辑。粗略地说,非标准逻辑可以被分为两类:相应于经典逻辑的逻辑和扩展了经典逻辑的逻辑。对于前者,我们以多值逻辑、模糊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为例;对于后者,我们将阐述模态逻辑和时间逻辑。相应于经典逻辑的系统在所使用的语言上与经典的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没有不同。所不同的是,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在非标准系统中是假的。最著名的例子是排中律,A或非A,它在经典逻辑中是可证的,而在直觉主义逻辑和3值逻辑的任何标准系统中都是不可证的。扩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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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如何现代化?怎样认识传统逻辑的意义及其局限性?如何理解形式逻辑、辩正逻辑和数理逻辑的关系?怎样修正、丰富和发展形式逻辑体系?如何建立新的普通逻辑体系?围绕着这些问题,最近一个时期我国逻辑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不同意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种意见认为传统逻辑过时了,应该将它放进逻辑史的內容里去研究,现代逻辑就是数理逻辑,应该用数理逻辑取代传统逻辑,使形式逻辑全盘符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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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经典一阶逻辑句法的逻辑优先性分析,把Hintikka的独立联结词和独立量词扩展到多值逻辑中。我们给出IF多值逻辑的句法,并使用不完全信息的语义赋值博弈解释了IF多值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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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扩展博弈上,给出了多值逻辑的语义赋值博弈的一般框架,避免了博弈者在多值逻辑的语义博弈中声明无穷对象的问题;然后通过Eloise赢的策略定义博弈的语义概念——赋值,证明了多值逻辑的博弈语义与Tarski语义是等价的;最后,根据语义赋值博弈框架对经典逻辑进行了博弈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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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杰出的逻辑学家吴卡西维茨(Jan·tukasiewicz 1878—1956),是位向古典逻辑挑战的非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早在1910年,他就想证明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并非象人们所坚信的那样不证自明,但是没有成功。不过他终于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在古典的二值逻辑之外,开辟了三值逻辑、多值逻辑以及模态逻辑的新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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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矛盾律、排中律与多值逻辑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古典逻辑的基本定律,恰如牛顿定律是古典力学的基本定律,它们的地位曾经被认为不可动摇的,在相对论、量子力学出现之后,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牛顿定律在物理学中的地位不应当被绝对化,牛顿定律虽说不是可以违背的,却是可以被超越的。同理,在多值逻辑等异常的非古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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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的理解,逻辑哲学的任务是要研究由逻辑所引起的哲学问题,正如科学哲学的任务是要研究由科学所引起的哲学问题,数学哲学的任务是要研究由数学引起的哲学问题一样。逻辑的一个主要职责是要辩别有效与非有效的推论;众所周知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之类的形式逻辑系统,就是要给有效性提供精确规则与纯形式标准。由逻辑这一职责所引起的特殊哲学问题是下面这些:说一个推论是有效的,一个陈述句是由其他陈述句推出,一个陈述句是逻辑的真,它们各自的意思是指什么呢?有效性可被解释为是相对于某个形式系统的吗?或者,是否有形式系统力求表达的一种系统外的概念?有效的推论与一个好的推论有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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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介绍一般系统论有为难和讨厌之感。显然,在我看来,一般系统论者所关注的中心问题即“系统的本质是什么?”基本上是一个哲学问题。然而,我所接触的一般系统论者不仅没提及哲学,而且似乎把哲学看作废弃的和缺乏时代性的东西(哲学的某些问题很久以前就被逻辑实证主义者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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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不同条件下规律起作用的结果 上面我们已经讲过,虽然规律是具有客观性质的,但是除了“在天文、地质以及其他某些类似的过程中,人们即使认识了它们的发展规律,也确实无力影响它们”外,对其他过程,人们在发现了它们的规律,认识了它们的规律之后,就可以依靠这些规律,利用这些规律,采取适当的行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这样的事实中,我们就可以这样地提出问题:规律,包括经济规律,既然是具有客观性质的,那么为什么人的意志又可以对客观世界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对社会生产、社会发展的过程发生影响呢?为什么人们又可以利用规律和怎样利用规律呢?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我想先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的条件下同一规律起作用的结果为什么可以是不相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