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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  相似文献   

2.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人员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按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教职人员,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  相似文献   

3.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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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正>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下简称“伊协”)积极推动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各地伊协督促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依法规范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6.
伊斯兰教是世界性的宗教之一,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七世纪中叶伊斯兰教由阿拉伯半岛传人中国。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完善的文化体系和思想体系,对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历史、伦理道德、生活方式和习俗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中国有10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本文仅就伊斯兰教常见的教职称谓作一简介。这些称谓,已在穆斯林生活中成为约定俗成的共识,而且一直作为教内人的专门称谓。阿訇“阿訇”是中国伊斯兰教教职称谓之一,系波斯语音译,意即“教师”、“学者”等。从明代后期,中国穆斯林开始称教授伊斯兰教经文的教师…  相似文献   

7.
《中国宗教》2022,(10):56-59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9月23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已于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明确要求把民间信仰纳入管理、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为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相似文献   

8.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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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相似文献   

11.
<正>(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第三条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相似文献   

12.
《中国宗教》2012,(1):32-33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1月3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法音》2019,(10):18-19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是指藏传佛教寺庙中负责主持教务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教职人员(以下简称主要教职)。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二)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  相似文献   

14.
《法音》2011,(11)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日前就颁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局、厅)认真贯彻执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条二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该办法共有十五条,分别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备的条件,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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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2022,(4):5-8
<正>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天风》2022,(5):4-9
<正>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中国宗教》1995,(收录汇总):48-53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天风》2023,(9):4-11
<正>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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