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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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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新修订的"三个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新制定的"一个守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三办法一守则")等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自2019年6月12日公布施行以来,在全国伊斯兰教界掀起了学习宣传"三办法一守则"的热潮。  相似文献   

2.
正《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聘任办法》)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有关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之一。2018年初成立中国伊协修订(制定)教务制度工作小组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发挥教务制度自我约束作用、提升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推动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正2019年1月6日,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于6月12日公布施行。原"三个办法"自2006年公布、实施至今已13年,这次修订,遵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新精神,集多年自我管理实践经验,解难点重点热点问题,是我国伊斯兰教界载入史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伊斯兰教教务制度  相似文献   

4.
正2019年6月12日,《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与《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正式公布施行。其中,"三个办法"为时隔十三年后的再次修订,这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紧密衔接,针对我国伊斯兰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关系到伊斯兰教内部自我管理  相似文献   

5.
正教务制度的修订(制定)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伊斯兰教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重要保障。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已于2017年9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下发《关于学习宣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伊协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条例》,同时启动对《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  相似文献   

6.
正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  相似文献   

7.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人员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第三条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按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教职人员,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  相似文献   

8.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  相似文献   

10.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条为了保障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有关的日常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毛拉等。第三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  相似文献   

11.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颁布出台,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细化和实化,是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的法规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及时提出了意见建议。《办法》公布后,伊斯兰教界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更要用《办法》来规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清真寺主要教职聘任、教职人员管理等,全面提升伊斯兰教界依规管理、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2.
正中国伊协召开《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18-2022)》(以下简称《纲要》)研讨会,正值伊斯兰教界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之际,这次具有现实意义的研讨会非常有必要,也很及时。  相似文献   

13.
2020年8月2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公布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保持朝觐活动正常秩序,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伊斯兰教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开展宗教活动、保障民族习俗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教育穆斯林群众的重要阵地,也是穆斯林群众展示良好精神风貌的特殊窗口。清真寺寺管会,是一坊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群众组织。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体会,我就如何担负清真寺寺管会职责有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15.
地方资讯     
正北京市举办学习贯彻新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四个办法"培训班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四个办法",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民宗委于9月2日至3日,分别举办两场专题培训。  相似文献   

16.
正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颁布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是解决宗教领域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的群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现有3万多座清真寺、5万多伊斯兰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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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  相似文献   

18.
(2006年5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06年8月7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第三条清真寺设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第四条清真寺的宗教活动,应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  相似文献   

19.
正长期以来,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引导为先,制度为纲,将法律法规融入内部管理制度、融入解经讲"卧尔兹"、融入日常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快北京伊斯兰教工作规范化进程,不断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引导北京伊斯兰教界依法依规开展教务活动,确保全市伊斯兰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0.
<正>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下简称“伊协”)积极推动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各地伊协督促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依法规范财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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