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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尔登反对自然权利说,而将权利根植于真实的人际关系和道德社群之中,在其看来,一个人拥有权利就意味着他与他人处于某种道德关系之中,他也有义务履行或是避免某些行为,以支持他人的道德努力。所谓权利,就是从应当履行或避免某些行为的人或人们的角度来看的道德关系。麦尔登不赞成个人主义单子式的独立、自主的自我观,呼吁一种对人的具体实在的观点。麦尔登重视家庭的地位,认为人们从家庭中来学习如何实现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应得,并将其扩充至家庭之外更为广泛的社会关系中。麦尔登的思想很多与儒家是相通的,为将权利观念融入儒家思想体系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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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即便是出于对自身长远和整体利益的考量,也都不应做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小人。但不做小人并不自然意味着必须去做圣人。我们的社会总体上说是由常人组成的。平常之人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懂得必须履行维护他人权益的义务,这说明常人知晓守法尚德对于自己的益处。平常之人并不认为道德仅仅是与善恶的选择相关,而是把社会理解为平等成员的共同体,其中人们依据契约关系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相互掣肘、交互制约。这样,平常之人所理解的道德就是一种合宜恰适的尺度,其行为基准既不应低于这一尺度也无须高于这一尺度。这便是一种平淡常态的生活,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生活由于不必向圣人看齐而过得了,由于不会堕落成小人而值得一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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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以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为核心的。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集体主义的内在属性,是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集体和个人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指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相互的,同时又表现为道德义务相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要实现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要树立正确的集体和个人理念,要有教育、制度等实践措施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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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关系即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主体之间根据"礼"所结成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关系,它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主要有等级性、求和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分配的极性、虚拟性、变动性、形而上性、不协调性、威权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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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宣传教育中,注意道德要求的“对应性”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所谓道德要求的“对应性”,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应该对这些特定关系的双方提出对应的道德要求,而不能只是片面地要求某一方面尽道德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更有利于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例如,家庭道德在调节夫妻关系时,就应该对夫妻双方提出“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互慰”的道德要求,不能片面的只要求妻子服从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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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和义务往往被视为一对形影相随的范畴。然而 ,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并不像通常看上去那样容易把握 ,在涉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时更是如此。对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 ,罗斯所概括的四个独立的陈述应该说比较全面。它们包括 :1A对 B有权利意味着 B对 A有义务 ;2 B对 A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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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西方法制文化的影响,人们习惯于讲道德义务,并将儒家伦理称为义务伦理。义务要么是由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职责,要么源自于为了权利而签订的契约,二者都决定了义务带有一种被动的承受性。儒家伦理反对一味讲利益,因而不太关心权利,也就不可能重视由权利所派生的义务。虽然儒家讲角色功能,讲职责,但儒家更加重视内在的道德感受,重视内在的自觉自愿,因而没有固步自封于角色义务。与义务论相比,儒家伦理更加强调突破自我的权利限制,走出自我,迈向他人,从而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承担责任。因而,儒家伦理不是义务伦理,而是责任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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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要当吃亏兵,一生能吃亏为人民。”这是胡耀邦同志在为沈阳部队的题词。这里,提出了—个富有人生哲理的重要问题,即怎样处理和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弄清这个问题,对于坚持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提高社会风尚,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很有意义的。什么是“吃亏”呢?“吃亏”就是为了他人的或民族、阶级、社会的幸福而作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动机是出自善良的义务感和责任心,是为了成全非我而牺牲自我的一种道德选择;这种行为的基本要求是贡献,其实质是不计较个人私利。所以我们说,吃亏的行为是道德的,是为他人谋幸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所应有的人际关系,是应该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大大提倡和广为宣传的一种道德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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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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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负有见危救助的道德义务,这一义务的基础在于人权理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与安全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利,当有人处于险境需要救助时,在救助行为不会损害救助者巨大利益的情况下,目击范围内的潜在救助者有义务对受害人实施救援。当目击范围内的潜在救助者不止一人时,救助义务在所有潜在救助者之间分担。救助义务的分担遵循"有或无"的原则:当有人处于险境而无人救助则有;或者有人救助但还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则有;当受害人脱离险境则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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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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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不同层次,规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建构 起共同体生活秩序的最起码的要求,霸座问题的出现表明一些社会成员无视 共同体生活的这一最基本要求。一个人如果自己没有最起码的规则意识同时还要求他人更有 道德,则是提出了一种类似于道德绑架的超义务道德要求。享有人格尊严是每个 社会成员在生活世界中受到尊重的基本人格条件。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平等的,人格尊严 是无价的。我们要维持共同体生活的最基本的道德 条件,树立起规则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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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