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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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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要在集中认定备案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固化专项工作中建立和形成的认定备案工作机构和机制,使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成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开展教务的一项长期性的日常工作,从而不断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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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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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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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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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宗教财产,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宗教财产是广大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实现经济自养的物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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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年2月9日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在原有两个备案办法(2006年公布、2007年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整合和扩充,廓清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主体,明确管理权责,完善备案程序,规定教职人员权利义务,引导信息化管理,为宗教事务治理构建了更加严密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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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2019,(10):16-17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