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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相似文献   

2.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  相似文献   

3.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要在集中认定备案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固化专项工作中建立和形成的认定备案工作机构和机制,使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成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开展教务的一项长期性的日常工作,从而不断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相似文献   

4.
一、区别正常的宗教活动、非法活动和风俗习惯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主要指: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市级宗教团体认定,并由在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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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相似文献   

6.
《法音》2006,(3):18-18
中佛会[2006]021号浙江省佛教协会:你会浙佛[2005]39号文《关于同意杭州市佛教协会取消释月照教职人员身份的批复》收悉,我会同意你会取消释月照教职人员身份的备案报告。此复!中国佛教协会2006年3月13日【附录】关于同意《杭州市佛教协会取消释月照教职人员身份》的批复杭州市佛教协会:你会杭州佛字(2005)34号《关于同意取消释月照教职人员身份的批复》悉。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人员身份”…  相似文献   

7.
正四川省泸州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齐全,有市级爱国宗教团体5个、赋码宗教活动场所111处、登记备案宗教教职人员99人、信教群众约29.4万人。多年来,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主线,抓实宗教领域重点问题整改,推进宗教中国化进程,提升宗教团体自身建设水平,全市宗教领域持续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8.
正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定。本条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  相似文献   

9.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  相似文献   

10.
《天风》1994,(10)
八、第七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经营销售的宗教书刊,须是经省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以上新闻出版部门备案出版的宗教书刊。其经营销售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须是经当地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九、第八条中的“宗教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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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2006,(23)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即将下发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相衔接,经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全文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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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宗教财产,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宗教财产是广大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实现经济自养的物质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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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2021,(2):32-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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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部署。在宗教工作领域,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公布施行标志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入了新阶段。宗教团体必须顺势而上,必须以规章制度来开展和管理团体、教职人员的各项工作,必须使规章制度很好地衔接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有关宗教的新规定,新要求。对天主教来说,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以下简称一会一团)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修订正进入一个关键时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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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2010,(1):7-7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为了规范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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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外,第二至六章分别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办法》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教育、  相似文献   

17.
汤洪源 《法音》2021,(4):14-17
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年2月9日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在原有两个备案办法(2006年公布、2007年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整合和扩充,廓清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主体,明确管理权责,完善备案程序,规定教职人员权利义务,引导信息化管理,为宗教事务治理构建了更加严密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8.
《法音》2019,(10):16-17
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第三条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9.
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条例》规定的宗教团体的权益主要包括: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组织宗教活动(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第七条第一款),举办宗教院校(第八条),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宗教》1995,(收录汇总):71-71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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