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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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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亲亲相隐与刑事法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士果 《管子学刊》2007,(1):81-83,89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的关系,减少二者的冲突,使它们能够更加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这是不同的制度文明一直在探寻的问题。亲亲相隐特有的情法结合功能在化解情法冲突方面提供了合理的可资借鉴内容,对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论述亲亲相隐的涵义及其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评价了亲亲相隐的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提出应当批判的继承亲亲相隐的观点,并对完善我国刑事法治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黄倩 《学海》1990,(Z1)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孝的观念,春秋时期就已产生,汉代时礼入于法,为法律所确认。随着历史的发展,至唐,这一法律原则发生了重要变化,并沿用至清,以更好地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通过对亲亲相隐这一  相似文献   

3.
刘克 《孔子研究》2015,(2):26-36
在出土的汉代文物中,存在着一批表现儒家"亲亲相隐"观念的画像和铭文(习称汉画),为考察早期儒家亲亲相隐这一学术公案和消除当前相关研究中的诸多疑问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资料。亲亲相隐是对血缘亲情的维护,亲属之间的相互保护是率真的表现,是对人性的尊重,"隐而任之"兼顾了亲情和公义,是亲亲相隐中的责任担当。亲亲相隐与血亲复仇是孝悌思想的两个重要侧面,同根相生,儒家对血亲复仇的重视与播扬,是在亲亲相隐流播线路上安装的预防滥隐闸门,体现了儒家对亲亲相隐利与弊的深入鉴察,对可能出现的徇私枉法行为提供了有效制约。司法腐败无论是品格还是意趣,都跟儒家的亲亲相隐别同霄壤,亲亲相隐本身并不具备生发司法腐败的基因。亲亲相隐题材汉画是早期伦理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深入地考察早期儒家孝道伦理的学术价值和现实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刘水静 《学海》2012,(2):200-211
儒家传统思想中的"亲亲相隐"理论之正当性,是近年来国内哲学界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一书中,邓晓芒教授从"隐私权"的角度界定和阐释了现代西方亲属容隐制的法律实质和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他对中国儒家传统中的"亲亲相隐"思想展开了猛烈的抨击。其实,这些观点都是值得重新讨论和商榷的:西方现代亲属容隐制度所体现的不是一项"隐私权",而是一项法律"豁免权",其法理依据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其人性论根基是我们自然天性中的"亲亲之爱"。  相似文献   

5.
《学海》2013,(6):47-52
为全盘批判将"亲亲相隐"视为美德的儒家伦理思想,邓晓芒教授基于其所谓的"西方文化参照系",将"亲亲相隐"解读为人性之恶,而将"大义灭亲"解读为道德之善。其实,邓教授对"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道德意涵的分析存在诸多显见的逻辑矛盾。原因是邓教授没有准确把握其据以立论的西方文化经典。由此,邓教授的"儒家伦理新批判"究竟具有多大价值和意义,就成了一个有待重新审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邓晓芒 《学海》2007,2(4):26-47
本文对陈乔见、丁为祥、龚建平、胡治洪四位儒生关于我的《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一文所提出的商榷文章作出了逐个回应,指出四位先生由于忽视了理性和逻辑,而在苏格拉底是否赞同子告父罪、"亲亲相隐"是义务还是权利,以及如何理解儒家的"私亲"和"推思"的关系、家庭血缘伦理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儒家和专制的关系以及理性和仁德的关系等方面造成了一系列的误解,提出在当今我国改革开放的时代条件下,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健全的法制和人权观念,而不是努力恢复旧道德中导致腐败的"亲亲相隐"义务.  相似文献   

7.
"亲亲相隐"一直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近30多年的研究经历四个不断深化的阶段,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在古代"家国一体"的伦理政治与法律的国家形态中,"亲亲相隐"具有家庭私权利抗御国家公权力的功能和价值。作为法律确认的"隐",包括对犯罪人通风报信以抗御侦查权和缉捕权、"相容隐"之人可免于作证和拷讯取证以抗御刑讯权和审判权。这些正面价值值得认真发掘和研讨。  相似文献   

8.
林桂榛 《哲学动态》2008,4(4):71-74
"亲亲相隐"的是非问题是一个聚讼不已的古老话题.世纪初学界又出现一场关于"亲亲相隐"的集中讨论,围绕刘清平教授<美德还是腐败?>等文提出的儒家"亲亲相隐"主张与"腐败"之关系,<哲学研究>、<中国哲学史>、<复旦学报>等刊文近40篇.  相似文献   

9.
“亲亲相隐”与“隐而任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涛 《哲学研究》2012,(10):35-42,128
<正>最近学术界围绕"亲亲相隐"的问题,引发了一场如何认识、评价儒家伦理的讨论,涉及到如何看待血缘亲情,以及孔孟等儒者是如何处理血缘亲情与仁义普遍原则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参见郭齐勇主编,2004年;2011年)对此,学者已发表了不少高见,澄清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看,该次讨论更多的是一场"立场之争"而非"学术之争"。其实对于"亲亲相隐"这一复杂的学术问题,  相似文献   

10.
胡治洪 《学海》2007,(6):38-44
邓晓芒先生《就"亲亲互隐"问题答四儒生》一文之"答胡治洪教授"部分,非但没有澄清笔者在《指"误"者之误》中对他的《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一文中存在的理论矛盾、概念滥用、文本误读、常识缺失诸问题的质疑,反而进一步暴露了其逻辑悖谬和理性迷失,由此反映了邓先生缺乏讨论中国传统文化及其现代转化问题的资质.与他所谓"由于我而把这一场半生不熟的讨论引向深入"的"宏愿"相反,当前这场关于"亲亲互隐"的讨论已经无可救药地被他导向了"浅出".  相似文献   

11.
“亲亲相隐”是一桩饱受争议的道德公案,实证考察其中的道德认知机制有助于深入理解中国人的道德结构。研究1直接验证了道德决策中“亲亲相隐”现象的存在,研究2进一步考察了道德判断与决策的差序效应及个体社会价值取向的调节作用,研究3探究了道德义务感的中介作用。整个研究表明,“亲亲相隐”根植于中国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的道德认知中,不同社会关系下所感知到的人际道德义务差异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宋磊 《孔子研究》2023,(1):36-44+157-158
许多学者根据孔子“不隐于亲”的评价,认为儒家主张只有攘羊这样的小罪可以容隐,而受贿枉法这样的重罪不可以容隐,并把后世法律中谋反等重罪不可容隐制度的渊源追溯至此。然而此观点所依据的是两个独立案件结合成的孤证,忽视了先秦儒家在解决道德两难困局时思维的复杂性。“重罪不可容隐”与“不隐于亲”在适用场域和内在精神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更可能是汉儒以君权为本位的思想与亲亲相隐原则相互协调的产物。在亲亲与尊尊难以兼得的情况下,儒家根据身份、关系的不同在家国之间反复权衡,最大限度地调和了亲情与公义,奠定了中国古代家国伦理的基本格局。  相似文献   

13.
学界有人认为,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是现代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权力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这一观点不仅幻想了古代文本与现实不义的逻辑关系与因果关联,而且对孔子"相为隐"主张进行了望文生义之严重误读。孔子的"父子相为隐"是指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时其亲属选择沉默而不去检举告发也当被谅解,"隐"指不显不见、不作为的"知而不言",非指积极作为的窝藏、藏匿等。孔子称"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并非鼓吹作伪证或鼓吹藏匿罪犯等,而是反对直躬者及叶公以控告或举证自己亲属为荣的伦理观,认为在讼亲案上选择不证亲属有罪而沉默状或更符合伦理中道与正义。孔子这种思想与中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相契合,体现出了孔子思想的深刻现代性。鉴于人性原则及古今中外法律常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设立"亲属举证豁免权"。  相似文献   

14.
先秦政治哲学的完备性结构不是"个体—公民社会—国家"三重域,而是"身—家—国—天下"四重域;这一四重域式的完备性结构实乃先秦诸子讨论政治哲学问题的观念前提。与儒家强调四重域的连续性、一贯性不同,法家将四重域通约为"身—国"二维结构,且以国这一维度为终极目的。在法家思想中,"家"并不具备独立的伦理道德属性,而仅仅具有被整合重塑的工具性地位。反对"亲亲互隐"的法家并不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是为了更好地追求君国的利益。在儒家所强调的四重域的连续体下,"家"不仅是德性主体(身)自我确证的第一场域,更是政治秩序和谐与稳定的基源所在。儒家所主张的"亲亲互隐",在道德与法律的张力之下,实现了道德的可能性与法律的正义性之间的两全。线性地认为"亲亲互隐"危害社会正义,从而强制性普遍规定"大义灭亲"的做法,最终只能是反讽与悖谬地走向其初衷的反面,进而在实际社会效应上妨碍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5.
龚建平 《学海》2007,(2):23-32
“亲亲相隐”是儒家“亲亲”思想在有结构性限制或过失的亲属间贯彻仁爱精神,进而促使人格成长的文化与伦理选择。“亲亲”之仁在君统与宗统存在矛盾的宗法社会,是方法与价值相统一的,是人们正当的权利,本身具有增德向善的功能,并不逊色于苏格拉底所从事的哲学“批判”事业。相反,“逻辑”作为方法虽可有利于分析和澄清问题,表述思想,但因本身无价值方向、忽略人格成长过程,不能取代作为终极关怀的“仁道”的地位。如果单纯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抽去了人格成长和修养的内容,可能会得出“亲亲相隐”有腐败倾向的结论,但其也并不足以支持对儒家伦理的基本否定。今天对于象征中国文化之根的儒家伦理更需从积极的一面来理解。  相似文献   

16.
亲属客隐制度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与当代西方国家立法确认的亲属拒证权有着诸多相通之处.亲属容隐制度通过赋予血缘亲情一定的自由空间,将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权力授权给家庭,合理解决了行为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统治者政权的稳定.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在继承、改造亲属容隐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当代中国的亲属拒证权.  相似文献   

17.
彭婷 《道德与文明》2017,(3):141-146
"亲亲互隐"是儒家权变智慧与经权观的典型表达。儒家经权观的最大特点是,在遵经不能维护正常人伦关系并体现经(道德规范)应有的道德价值甚至违背仁义本性的特殊情况下,或经不能详尽规定人伦实践中的具体情境时,主体依其仁义本心合宜权度而行事,以确保伦常关系的正常化及各项道德伦常规范的道德效力。同样,"亲亲互隐"中的权变智慧并非展现父子兄弟间的慈孝友悌原则与一般社会交往的行义原则之间存在价值高低或矛盾对立,更不等于利害权衡与主观任意选择,而是在亲人陷入不义的特殊情况下个体依其仁义之心合宜权度与灵活行事,共同维护慈孝友悌原则与"行义"原则的道德效力,展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七宗罪》是导演大卫·芬奇导演的犯罪心理学电影。影片编剧巧妙,主题独特,在电影界赢得颇高赞誉。影片通过对人类劣根性的反思,对基督教中"七宗罪"永恒性的认识,引发宗教与法律对人类约束性的人性探讨。宗教与法律本质上是人类在意识到人性中存在的原罪后进行的人性自救,当人性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仍无法逃脱罪恶的时候,需要从道德入手唤起人性觉醒,进行人性的反思,营造和谐社会,这也是这部电影的主题所在。  相似文献   

19.
法律的本源道德与正义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的本源道德是蕴涵在物质生产关系中的伦理属性 ,是一种体现社会发展必然规律、以权利义务关系表达、本体与价值相统一的伦理范型。法律正义就是社会本源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如果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属性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源道德 ,是一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伦理范型 ,那么它便是各种具体社会制度道德的根据 ,并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中。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 ,就是权利本位、公益优先和人民主权三大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20.
IAT在内隐助人态度上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伟 《心理学探新》2008,28(3):93-96
内隐联想测验(Implicit Association Test)是研究内隐社会认知的一种新方法,根据内隐联想测验的基本原理,采用IAT对内隐助人态度进行了研究。主要采用词汇测验,目标概念是助人性和非助人性词汇,属性概念是积极词和消极词。通过比较目标概念和属性概念在不同联结情况下被试完成分类任务所用的反应时之差,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倾向于助人的内隐态度。结果发现:1)IAT词汇测验中,助人性信息和积极性词汇之间的平均反应时小于助人性信息和消极性词汇之间的平均反应时,且差异显著;2)IAT测验中,男女被试间无显著性差异。研究表明,IAT可以应用于内隐助人态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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