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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道德的严苛性批判并提供合理的行善要求,复合后果主义区分了道德问题所属的领域,并限制了道德规则的应用范围。但是,当我们运用复合后果主义解决道德问题时,将面临道德跨领域冲突的挑战,这种冲突揭示了复合后果主义因缺少对多元价值的讨论所导致的理论困境。基于个人视角的偏倚性理由能够为行动者提供具有规范性的行动理由,这种规范性为个人的慈善行为施加了限制,修正了复合后果主义的行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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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主义者认为,一项选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道德重要性取决于它所产生的后果,因此不同类型的选择之间并没有内在的道德重要性差异,这被称为后果主义的等价性观点.义务论者卡姆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她认为不同类型的道德选择之间存在着道德重要性上的差异,这一差异对后果主义的道德要求构成了义务论约束,使得行为者至少在某些情形下不应当实行某个行为,即使这个行为能够产生后果主义者所认为的最好后果.卡姆进而通过诉诸人的不可侵犯性来对道德差异进行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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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行为者做出保护环境的正确行动是环境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但正确行动理 论在环境美德伦理学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后果主义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诉诸最好的或足 够好的后果;义务论环境伦理学将正确行动解释为普遍化的道德规则;而环境美德伦理学从 美德角度来界定正确行动。整体而言,环境美德伦理学语境下的正确行动理论呈现出多样化 的研究态势,但同时还面临着“人类中心主义”“循环论证”以及“不确定性”等质疑。 澄清这些疑点,有助于推进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的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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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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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怀疑主义的回溯论证依赖于一个重要前提,即由“是”推出“应当”是逻辑上无效的,而道德自然主义者否认这个前提。马克·内尔森提出了两个反例来试图证明:“是”与“应当”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鸿沟;我们能够基于由“是”到“应当”的推理来确证我们的道德信念。但是,对他的论证的考察表明,即使他的反例成功地证明“是”与“应当”问题的确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要么由于我们不能确证地相信那些作为前提的事实命题,要么由于我们的确证仍然依赖于某些隐藏的道德预设,因此,我们也不能够用类似的推理来确证我们的道德信念。总之,道德自然主义对道德怀疑主义的批驳并不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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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修正了康德的义务论,另一方面对后果主义作出了新的批评.但是由于罗斯把增进善看成是一种"显见义务",同时没有提供解决各种"显见义务"发生冲突的优先规则,导致他的理论存在一些内在困境.不过,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对重新思考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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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认为行为的道德属性与动机无关,这一观点遭到戴维斯的质疑。密尔批评戴维斯混淆了动机和意图,并断言行为的道德性完全取决于意图。这与对其理论的后果主义解读相抵牾。我们分析了这一断言所处的文本语境,澄清了动机与意图的关系,进而表明,密尔的功利主义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规则后果主义,这样不仅更加符合其本意,也能更好地容纳道德直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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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2020,(1)
现代实践吁求道德义务的解释新论,过往的经验论、超验论、神令论、功利论、边际约束论的解释方式皆存在一定的缺陷。借助挖掘隐伏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同意论,为重塑西方道德义务观的内在生成机理确立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在回溯霍布斯及洛克的"契约论"、康德的"德性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础上,发现同意论视角下的道德义务观既具有契约主义的理性,又兼具责任伦理的底色。洛克提出的"自愿同意"假设作为道德义务的确认程序完成了对个体意愿的观照,同时依据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制度的规制作用,保障了群体意志的在场。在技术加剧伦理冲突的当代社会,同意论的重拾和完善对于道德义务理论重塑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视域下的伦理秩序建构皆彰显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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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理性主义的概念性主张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道德概念蕴含着道德的要求与规范性理由之间的必然联系。根据这一概念性主张,一些哲学家发展出一种以实践上的理性为条件的道德判断动机内在主义。反对者则通过挑战道德理性主义的概念性主张来反对这一版本的动机内在主义。然而,拒绝这一概念性主张将导致我们无法解释人们的道德信念的来源,从而让道德语言实践成为不可理解的。只有接受道德理性主义的概念性主张,我们才能对人们如何形成道德信念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意味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这一概念性主张为真,而以实践上的理性为条件的动机内在主义可以得到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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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彼此亏欠什么——兼论道德哲学的理论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分析托马斯·斯坎伦对契约主义的理论改造--用"合理的拒绝"来替换"合理的接受",指出斯坎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道德相对主义以及效益主义的挑战,但其实践效用非常有限.斯坎伦的契约主义只能部分地帮助我们在道德评价上廓清一些道德语词的意义和用法,厘清各种理由之间的分歧和差异,但无助于解决我们在道德实践上尤其是在道德动机上面临的诸种困境.然而,上述结论对斯坎伦并不构成批评,因为作为一个外在理由论者,他不指望道德哲学能够一劳永逸地"越界"解决道德实践的问题,这一立场也促使我们进一步地去思考道德哲学以及道德论证的限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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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区分“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与“行为者中立”两种立场来探讨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之间的优劣,是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认为道德规范对特定的个体行为者具有一种约束,这种约束要求特定行为者不能做某种行动,即便这种行动能够避免造成更大的侵犯。而行为者中立的立场则否认道德规范指向某个特定的行为者,并对其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不少研究者认为义务论坚持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进而把康德伦理学划归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义务论范畴。然而,卡根反对这种解读,他试图证明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在规范层面支持行为者中立的立场,应当从中得出后果主义而非义务论的规范性结论。卡根的论证正确地指出了后果主义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却错误地否定了义务论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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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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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德生活中底线伦理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科基础。对于底线伦理问题的考察,必须把它纳入到关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理论框架中去。底线伦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成为解决重大道德问题的共同信念的伦理基础,又受到在根基和多元互动中的终极关怀的支撑和超越,有机地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保障,主要有待于文化生态的完善;至于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的保障,则呈现出更复杂的状态: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处理好和平、自由和正义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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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研究》2016,(6)
在当代道德哲学关于动机问题的探讨中,休谟主义被认为提供了一种与康德主义截然相反的解释进路,其核心主张可被归纳为欲望在道德动机中发挥着更基础的作用。动机休谟主义阵营的迈克尔·史密斯主张,不论在强的意义上还是弱的意义上,休谟主义都是对动机本质的唯一正确解释,对此他展开了三重激烈的辩护:一是区分了行动的激发性理由与规范性理由;二是反驳了对欲望本质的现象学理解;三是澄清了激发性理由的目的论意蕴。在展开如上三重辩护的同时,史密斯发展出了一套独特的动机理论,进而对康德主义构成了极大的理论挑战。不过当史密斯将欲望作为核心要素去解释行动时,他对欲望大包大揽的做法使得欲望要么是在解释行动上不可能的,要么是在与"无意"的概念区分上模糊的。而更为严重的是,广义欲望的策略并不必然能够得出欲望在动机中更基础的结论。对此,史密斯都未能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