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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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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伦理学为第一哲学是列维纳斯哲学的标志性主张。学界多从列维纳斯前期《总体与无限》的思路来理解这一主张。根据这一思路,列维纳斯是通过把自我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展示为一切客体化思想(包括存在论)的条件来论证伦理学为第一哲学。但在其哲学思想的最后阶段,列维纳斯深化了对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论证:他不再是通过将伦理学视为存在论的条件来证明伦理学是第一哲学,而是通过展示出前意向性的或非意向性的原意识是一种伦理性的"不安意识",通过阐明哲学的首要问题不再是存在的意义问题而是关于"存在之正义"的伦理问题,来证成伦理学才是第一哲学。这一证成深入到了原意识层次,而且严格说来已不是论证,而是通过对原意识之伦理性的现象学描述来表明伦理学是第一哲学。列维纳斯的这一新证成是对其前期伦理思想的深化与完善。探讨他的这一工作既有助于更深入、全面地理解其以伦理学为第一哲学的主张,也有益于推进列维纳斯伦理思想与儒家伦理思想的比较和会通。  相似文献   

2.
超越现象学——列维纳斯与他人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代法国著名哲学家列维纳斯 (1 90 6— 1 995 )从现象学出发最终又超越了现象学。通过融通思考希腊和犹太两大文明 ,通过批判反思现象学的他人学说 ,他形成了自己关于他人问题的独特看法 ,一种形而上学的伦理学观点 :超越关于他人的各种相对他性主张 ,力主他人的绝对他性地位。这既不同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认识论姿态 ,又与海德格尔、萨特和梅洛 庞蒂等人的现象学存在论立场有别。本文从列维纳斯有关意向性、时间性和主体性等问题的新思路出发 ,探讨他是如何超越现象学立场的。一、别一种意向性在现象学运动中 ,意向性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3.
严格意义上的"现象学的伦理学"是一种反思—描述的伦理学。胡塞尔、哈特曼、耿宁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现象学伦理学的三种可能性,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在现象学反思中进行的对道德意识的有意无意的本质直观。这样一种现象学的伦理学与其说是一种价值伦理学,不如说是一种道德心理学或道德意识现象学。现象学的反思—描述伦理学与近代以来的规范伦理学的区别,非常类似于数学—逻辑学中的直觉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差异。与后面两种数学理论一样,前面两种伦理学说也不能被理解为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只是对它们之间的奠基关系的不同理解,会导向在伦理学思考中的两种不同立场:反思—描述伦理学的和规范伦理学的。这两种伦理学需要彼此互补才能最终构成完整的人类道德系统。  相似文献   

4.
<正>问题发端于德里达在《暴力与形而上学》一文中所谈论的列维纳斯对"光的暴力"(violence de la lumière)的指责。早在其博士论文《胡塞尔现象学的直观理论》中,"理论的帝国主义已经让列维纳斯感到不安",因为在他看来,"追随柏拉图,现象学比任何其他哲学都必定更对光感到惊奇。没  相似文献   

5.
列维纳斯的《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将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作为他所要批评的对象,特别是其将认知作为思维之主导活动的做法。通过分析列维纳斯对西方传统中的"第一哲学"的颠覆和重构以及构成他对此批判的核心对象的自我之反思同一性与亚里士多德的关联的讨论,可以解释列维纳斯自己之作为伦理学的"第一哲学"是如何与存在和形而上学结合在一起的。  相似文献   

6.
尽管鲜被提及,可列维纳斯哲学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意向性的转向,但这种转向直至其思想后期才依靠语言得以完成,且步履维艰:列维纳斯先是通过批判胡塞尔指出意向性的基础不是直观而是语言,再又阐明语言的这种基础定位实际上仍是将之与存在相等同,接着表示逃离存在的关键在于将以往偏执地认作是"所说"的语言澄清为"说"——因为由后者所引出的亲近正借助其历时性反对了认知占有,最终表明遭受意向性质疑的亲近本质上就是一种转向的意向性。亲近的这种转向意向性定性意义重大,因为它对现今学界列维纳斯究竟是否是现象学家的争论进行了回答。  相似文献   

7.
胡塞尔晚年将两性间的本能和母婴关系等"在家状态"构筑为超越论现象学的新基础,从而实质性地构成了对海德格尔"在世存在"理论的批评:本己性并非"无家可归"的,而是应该显明于与家人关联的"切己性"。同样以"在家"为基础,列维纳斯突破了海德格尔"在世存在"理论的统治,但与胡塞尔强调家的"融合存在"不同,列维纳斯坚持亲子与两性中的他异性的基础地位,主体只能在不可消除的差异性中与他者相互渗透、感发与生成。在对在世、在家之奠基关系的转换中,现象学运动实现了从在世存在到本性存在,再到异质存在的突破。  相似文献   

8.
怀特海和列维纳斯的哲学思想并不总是相关联的。怀特海是著名的美国哲学家,早期致力于研究数学和逻辑分析哲学,而后成为系统的形而上学家。列维纳斯是著名的法国哲学家,主要研究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他的哲学目标主要致力于探讨:在不可避免的俗世世界中“超越”是否可能。本论文是对列维纳斯和怀特海的一个比较,通过比较,我们察觉到了他们在某些领域的重合。尤其在以下两个领域中,可以把列维纳斯和怀特海视为对话者,或者甚至是思想上的互补者:第一个是“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第二个是对“他者的注释”。尽管把两位思想家的深思视为等同或归纳到一起,这样的做法可能并不恰当,但是我们认为探寻两位思想家之间的一致性、共鸣,也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9.
朱刚 《世界哲学》2015,(4):65-73
列维纳斯的自身意识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往自身意识的伦理之路。列维纳斯对自身意识的伦理性理解有其独特性:在他看来,自身意识作为一种对于自我及其存在的伦理性意识,是对自身存在之恶和对自身被他人指控从而不得不为他人负责的意识——而这很可能触及到了意识与存在的某种更为根本的特征。进而,列维纳斯认为哲学的根本问题也并不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这样的存在论-生存论问题,或"为什么有存在而不是什么也没有"这样的传统形而上学问题,而是我如何为我的存在的权利进行辩护、如何为他人承担责任这样的伦理问题。由此,列维纳斯就为他的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观念进行了论证。探讨列维纳斯的自身意识思想将不仅丰富学界对自身意识的理解,而且也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其伦理学作为第一哲学的观念。  相似文献   

10.
“现象学伦理学”本质上并非独立于“意识现象学”的现象学分支,而是现象学自身的内在发展与完成,构成现象学运动的灵魂与旨归。“伦理现象学”实际上伴随着“现象学运动”的始终,因此,它绝非胡塞尔“回到生活世界”之后的产物,更准确地说,它是驱使胡塞尔从意识现象学回到生活世界的指引。没有伦理意识,胡塞尔不可能提出拯救欧洲科学危机的现象学之任务。在伦理学上,胡塞尔的独创性贡献在于,他不仅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意志现象学,而且运用先验的“发生现象学方法”创立了人格伦理现象学。伦理现象学成为20世纪70年代之前西方主流的伦理学运动。70年代之后实践哲学的复兴与伦理现象学密切相关,哲学一方面转向政治哲学,以正义伦理为核心,一方面转向应用伦理学,而应用伦理学早期的主将也无非就是深受现象学熏陶的存在论现象学的学生们。现象学伦理学的重要性不仅表现为它真正构造了20世纪的时代精神,而且真正成为了生命的内在意向和意志的展开与升华,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如此需要现象学的价值伦理学的最为根本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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