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及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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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璐馨,李永军.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及责任承担[J].学海,2024(1):176-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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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璐馨 李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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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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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和对用户权益的保障。网络平台责任本质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私法责任,这一属性决定了网络平台的事先审核义务应依据《民法典》《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结合“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等进行规范解释。应明确网络平台须承担实名登记义务、发布审核义务和事先实时巡查义务,系统构建三类事先审核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履行标准,形塑违反事先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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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平台 事先审核义务 公共属性 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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