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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契约的彼岸——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概念
引用本文:陈浩.自然与契约的彼岸——黑格尔“抽象法”中的人格财产权概念[J].哲学动态,2018(4).
作者姓名:陈浩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摘    要:一种理想的财产权理论,应当既可以充分地尊重私人财产权,以便维护个体自由;又可以考虑到财产在不同个体之间的分配,从而适当地兼顾社会平等。洛克等人所代表的自然(劳动)财产权立场强调了自由而忽视了平等;与之相反,费希特等人所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立场则强调了平等而忽视了自由。针对上述困境,黑格尔试图依据"普遍人格"概念,构想出一种全新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它一方面借助普遍人格的"自我决定"能力,证成个体占有对象、确立排他性财产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依靠普遍人格的"主体间性"特征,阐明将他者纳入考虑、与他者分享财产的重要性,较好地兼顾了自由和平等两个方面,在自然权利与契约权利之外,开出了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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