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合法性"、思维态势与类型--兼论中西哲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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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伟希.中国哲学:"合法性"、思维态势与类型--兼论中西哲学类型[J].现代哲学,2004(3):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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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伟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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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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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中国哲学“合法性”的追问,是一个关于哲学到底是什么,以及中国哲学到底是什么的“元问题”。哲学作为对形而上学或者说本体的追问,由于思维态势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对本体”与“自本体”两大类型。这两大类型决定了中西哲学各有其不同的基本特征,即西方哲学的思考方式是主客“二分”的,中国哲学的思考方式是“天人合一”取向的;西方哲学借助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论证,中国哲学则强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主体间性;西方哲学运用定义精确的概念语言,中国哲学则采取含义丰富的“意像语言”。未来中国哲学学术范式的创新,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哲学的特质,并在融会中西不同哲学范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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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哲学 合法性 思维态势 哲学类型 |
文章编号: | 1000-7600(2004)03-054-08 |
Globalization,Postmodernity and the Cultural Plurality of Philosophy: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Difficult Position and Chances Faced with Chinese Philoso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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