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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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慧芬,滕晓明,蒋超瑛.浅论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功能[J].医学与哲学,2008,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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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慧芬 滕晓明 蒋超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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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附属第一妇婴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上海20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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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同济-国药医院管理研究基金“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干预模式的建立”,项目编号:TJGY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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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为医学伦理带来了新的内容和挑战。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符合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的原则和伦理监督的原则。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条件之一是医疗机构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是教育性、咨询性、义务性及独立组织。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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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医学伦理委员会 宣传教育 技术管理 保密原则 伦理监督 机构建立 伦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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