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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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浙江省普陀山佛教协会上报我会的《关于对演权作迁单处理的决定》,鉴于演权严重违反佛教清规戒律,损坏佛教形象,性质恶劣,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规定,按照《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03年3月15日中国佛教协会会长扩大会议,决定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职务,并提请本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追认。本届二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予以追认。关于撤销演权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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