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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益原则
引用本文:雷瑞鹏, 白超, 邱仁宗. 论有益原则[J]. 医学与哲学, 2022, 43(5): 7-12. doi: 10.12014/j.issn.1002-0772.2022.05.02
作者姓名:雷瑞鹏  白超  邱仁宗
作者单位:①.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 100732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8YFA0902400);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039)
摘    要:

试图澄清我国医学伦理学著作编写者以及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往往加以混淆的有益和行善两个概念,并阐释有益这一最为基本的伦理原则的意义。由三部分组成:有益的概念、在一般哲学和伦理学语境中有益的意义,以及生命伦理学语境中的有益。结论是,使病人、受试者、公众、社会受益的有益原则是所有临床医生、与健康有关的科学家、公共卫生人员,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应该尽的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善”。而且有益原则应该在诸伦理原则中拥有优先地位。



关 键 词:有益   行善   伦理原则   义务   职责   超出义务以外
收稿时间:2021-10-11
修稿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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