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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释学审视——对立法批判论的回应
引用本文:李雁飞.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解释学审视[J]. 医学与哲学, 2024, 45(3): 54-59. doi: 10.12014/j.issn.1002-0772.2024.03.12
作者姓名:李雁飞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设立后,学界存有部分反对观点认为本罪分则位置及实行行为的规定存在问题。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本罪保护法益为基因库安全、人性尊严以及公共卫生管理秩序,立法通过对形式法益的保护一并实现了对实质法益的保护,且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是主要法益,故本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位置无可厚非。因为“植入人或动物子宫”的行为是实现生殖系基因编辑或生殖性克隆目的的必经阶段,所以本罪实行行为的规定在技术层面上彻底断绝了被基因编辑、克隆的细胞发育成存活个体的机会,从而达到了对该犯罪行为规制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生殖系基因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保护法益   实行行为
收稿时间:2023-04-30
修稿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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