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更好地结合社群主义与儒家思想塑造现代权利观念,必须首先为儒家权利观念的存在辩护。当然,儒家权利观念有其独特之处,这主要体现在等级性与伦理性两个方面。虽然儒家权利观念有别于社群主义权利观所具有的平等性、普遍性和政治性,但却不能由此就对其加以否定。有鉴于社群主义与儒家思想之间既有契合之处,也有内在分歧,而且对当前社会所遇到的现代性危机而言,儒家学说有助于从本质上对其进行剖析和反思,所以权利观念的现代化构造不妨采取"儒家思想为体、社群主义为用"的基本模式,从而实现对社群主义与儒家思想的有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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