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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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红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的困境与完善路径[J].学海,2023(6):18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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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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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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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私法协动视角下环境犯罪修复生态环境研究”(项目号:2021BS10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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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1234条确定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为环境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害的修复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也引发了环境犯罪中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刑民衔接问题。在实体层面,由于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责任,相较于环境刑事责任具有优位性,可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作为环境刑事案件的酌定从宽情节以保障其优位性的有效落实;在程序层面,基于当前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民事实现路径为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二元诉讼模式,应当在“刑主民辅”的司法背景下,统筹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衔接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体优化路径包括:在实体层面,应当把扩大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并确定其从宽幅度;在程序衔接层面,应当充分发挥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并充分尊重行政主体的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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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民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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